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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管理規定 央視國際 2004年09月21日 20:12
第41號 《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管理規定》經2004年6月15日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04年10月21日起施行。
局長:徐光春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中外文化交流,繁榮電視劇創作,加強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管理,保護製作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境內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機構(以下稱中方)與外國法人及自然人(以下稱外方)合作製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稱廣電總局)負責全國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的管理工作,對境外合作方、數量和中外聯合製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題材實施調控。 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對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實行許可制度。 未經批准,不得從事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活動;未經審查通過的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完成片,不得發行和播出。 第五條 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可以採取下列形式: (一)聯合製作,係指中方與外方共同投資、共派主創人員、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擔風險的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製作方式; (二)協作製作,係指由外方出資並提供主創人員,在境內拍攝全部或部分外景,中方提供勞務或設備、器材、場地予以協助的電視劇製作方式; (三)委託製作,係指外方出資,委託中方在境內製作的電視劇製作方式。 第六條 申請中外聯合製作電視劇立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方機構須持有《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甲種)》; (二)中方機構應對聯合製作的電視劇向廣電總局同時申報合拍電視劇題材規劃; (三)雙方共同投資,包括以貨幣直接投資,或以勞務、實物、廣告時間等折價作為投資; (四)前期創意、劇本寫作等主要創作要素由雙方共同確定; (五)共派創作人員、技術人員參與全程攝製。電視劇主創人員(編劇、製片人、導演、主要演員)中,中方人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六)電視劇的國內外版權歸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第七條 申請中外聯合製作電視劇立項,應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書; (二)《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甲種)》複印件; (三)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初審意見(直接從廣電總局申領《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甲種)》的中方製作機構除外); (四)每集不少於50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劇本; (五)境內外主創人員(編劇、製片人、導演、主要演員)名單及履歷; (六)製作計劃、境內拍攝景點及詳細拍攝日程; (七)合作協議意向書; (八)外方法人註冊登記證明(外方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履歷)、資信證明。審批機關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經過公證的境外第三者擔保書。 第八條 申請中外聯合製作電視動畫片立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方機構須持有《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 (二)中方機構應對聯合製作的電視動畫片向廣電總局同時申報合拍電視動畫片題材規劃; (三)雙方共同投資,包括以貨幣直接投資,或以勞務、實物、廣告時間等折價作為投資; (四)前期創意、劇本寫作等主要創作要素由雙方共同確定; (五)電視動畫片的國內外版權歸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第九條 申請中外聯合製作電視動畫片立項,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三)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初審意見(直接從廣電總局申領《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甲種)》的中方製作機構除外); (四)每集不少於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劇本; (五)合作協議意向書; (六)外方法人註冊登記證明(外方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履歷)、資信證明。審批機關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經過公證的境外第三者擔保書。 第十條 申請中外協作製作、委託製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每集不少於1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劇本; (三)主創人員(編劇、製片人、導演、主要演員)名單; (四)境內拍攝景點及拍攝計劃; (五)合作協議意向書; (六)審批機關可以要求外方提供的相關資信證明。 第十一條 直接從廣電總局申領《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甲種)》的中方製作機構申請與外方合作製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向廣電總局申報。 其他中方製作機構申請與外方合作製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經所在地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報廣電總局審批。 第十二條 廣電總局在正式受理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申請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准予拍攝的決定。其中中外聯合製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的審查時間為五十日(含專家評審時間三十日);中外協作製作、委託製作的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的審查時間為二十日。符合條件的,由廣電總局作出准予拍攝的批復;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送審單位對不準予拍攝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電總局提出復審申請。廣電總局應當在五十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其中組織專家評審的時間為三十日,並將決定書面通知送審機構。 第十三條 中外聯合製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完成後,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報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 申報中外聯合製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完成片審查,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初審意見(直接從廣電總局申領《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甲種)》的中方製作機構除外); (二)廣電總局准予拍攝的批復和合拍電視劇(電視動畫片)題材規劃的複印件; (三)圖像、聲音、時碼等符合審查要求的大1/2完整錄像帶一套; (四)每集不少於300字的劇情梗概; (五)與樣帶字幕相同的片頭片尾字幕。 第十五條 廣電總局在正式受理中外聯合製作的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完成片審查申請後,應當在五十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其中組織專家評審的時間為三十日。符合條件的,由廣電總局頒發《電視劇(電視動畫片)發行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送審單位對不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電總局提出復審申請。廣電總局應當依前款規定的審查期限作出復審決定,並將行政許可決定書面通知送審機構。復審合格的,由廣電總局核發《電視劇(電視動畫片)發行許可證》。 第十六條 已經取得廣電總局准予拍攝批復的劇本和已經取得《電視劇(電視動畫片)發行許可證》的完成片,不得隨意進行實質性的改動。確需對劇名、主要人物、主要情節和劇集長度等進行改動的,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報批。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中外合作製作體現中華民族優良傳統和人類文明進步內容的電視劇,鼓勵中外合作製作旨在塑造中國動畫品牌形象的電視動畫片。 中外合作製作的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中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洩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八條 凡以中國特色為表現主題的中外聯合製作的電視動畫片,可視同國産電視動畫片播出。 第十九條 中外聯合製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應製作普通話語言版本。根據發行需要,經合作方同意,可以製作相應國家、地區、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版本。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法人與自然人合作製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4年10月21日起施行,廣播電影電視部《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錄像片)管理規定》(廣播電影電視部令第15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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