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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歷史定論不容篡改
——駁日為甲級戰犯“翻案”
央視國際 (2005年06月09日 13:55)

  在世界各國以不同方式紀念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六十週年的時刻,在人們追憶反思歷史祈求世界和平的今天,作為發動這場人類大浩劫的責任國之一的日本卻逆時代大潮而動:日本政要一再發表“參拜靖國神社是日本內政”的言論;文部省通過歪曲歷史、否認侵略的右翼歷史教科書;日本某些政客近日更是公然為日本的侵略歷史和戰爭罪犯“翻案”。

  日本厚生勞動省政務官森岡正宏5月26日大放厥詞:“甲級戰犯在日本國內不是罪犯,甲級、乙級和丙級戰犯都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界定的”;“甲級戰犯所謂的反和平、反人類罪是佔領軍隨心所欲編造出來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是戰勝者對戰敗者單方的審判”,自民黨總務會長久間章生也發表了類似言論。這些言論公然否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結論,為日本二戰甲級戰犯開脫罪責,立時在日本國內外掀起軒然大波。

  一、東京審判的公正性與合法性不容質疑

  森岡的主要論點之一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是戰勝者對戰敗者的單方審判”,企圖通過否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也稱“東京審判”)的公正合法性來為戰犯們翻案。但東京審判的公正性與合法性早已得到國際公認,從法庭組成、審理程序、證據認定及保障被告辯護權等方面,都嚴格依據國際法和國際慣例,而且東京審判與同期對德國納粹的紐倫堡審判中確立的許多原則後來發展成了公認的國際法原則。

  第一,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成立。1945年8月,日本無條件簽署投降書,明確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的全部條款。1946年1月19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以下簡稱“遠東法庭”)由盟軍最高統帥部經同盟國授權成立,同日通過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1條規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之設立,其目的為公正與迅速審判並懲罰遠東之首要戰爭罪犯。”

  第二,東京審判並不僅僅是戰勝國對戰敗國的單方審判,而是代表世界正義力量的審判。二戰中法西斯德國和日本給全人類帶來巨大災難,成為世界公敵。至1945年5月1日加入《聯合國家宣言》、對德日意軸心國宣戰的國家達47個,佔當時世界上主權國家的70%以上(軸心國及其仆從國除外)。二戰的勝利是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勝利,因此由中、蘇、美、英、法等11國法官組成的遠東法庭並不僅代表戰勝國,而是代表全世界多數國家和人民對日本的侵略戰爭罪行進行的正義審判。此外,戰爭罪犯只有當侵略國家徹底戰敗後才能被送上歷史審判臺,國際法承認交戰國一方有權審判和處罰他方的戰爭罪犯。

  第三,遠東法庭審判日本戰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1946年盟軍最高統帥總部宣佈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特別通告》中,列舉了對日本戰爭罪犯審判的法律依據:一是1943年11月的《開羅宣言》明確了要懲辦戰爭犯罪;二是1945年7月的《波茨坦公告》規定,日本投降條件之一即所有戰爭罪犯均應處以法律之嚴厲制裁;三是日本無條件簽署的投降書中明確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所列之條件”。

  第四,法庭審理遵循了法庭憲章規定的嚴格法律程序。遠東法庭從1946年5月3日第一次開庭至1948年11月12日宣判,歷時兩年零7個月,共公開開庭818次,英文庭審記錄4.8萬餘頁,包括日本在內的12個國家共419名證人出庭作證,779人書面作證,有關證據資料達8000件,其中檢察方提供的證據資料21200頁,辯護方提供的證據資料26800頁。證據資料非常充分,包括日本政府、軍部、外務省的正式聲明、偽“滿洲國”秘密文件及美國牧師約翰馬基在南京大屠殺現場拍攝的影像資料等。粟屋憲太郎提出,在東京審判中,檢察方提出的證據和辯護方提出的證據中,未被採納和被採納的幾乎數量相當。

  第五,充分保障了被告享有的辯護權。在審理過程中,為戰犯們辯護的律師達百人,可謂規模空前,法庭還選派了25名“具有充分經驗和資格”的美籍辯護律師加入被告辯護團。從遠東法庭的審理記錄也可以看出,被告本人及其辯護律師充分行使了辯護權。遠東法庭作出的判決書長達1231頁,用7天時間才宣讀完畢,對25名出庭被告做出判決,列舉了詳細判罪理由,其中東條英機、廣田弘毅等7人被處以絞刑。東京審判使二戰日本主要戰爭罪犯受到了應有的懲罰,這一點值得肯定。但由於美國企圖利用其佔領日本的特殊地位並貫徹其對日政策,遠東法庭在懲處日本戰爭罪犯和消滅軍國主義勢力上是不徹底的。主要表現在,一是作為日本發動侵略戰爭的國家元首和軍隊最高統帥的天皇沒有被追究戰爭責任;二是美國從本國立場出發,主要追究的是對美太平洋戰爭的日本戰犯;三是在審判後期,美國出於自己遠東政策的需要,放鬆了對部分重大戰犯戰爭責任的追究,如1948年宣佈釋放19名重要戰犯,1950年又在刑期終了前釋放了所有日本國內在押戰犯。這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東京審判應達到的效果,使戰後對日本軍國主義和戰爭罪犯的清算不徹底,成為今天日本某些人企圖為戰犯“翻案”的歷史根源。

  二、戰爭罪犯應承擔個人戰爭責任

  森岡的第二大論點是“甲級戰犯所謂的反和平、反人類罪是佔領軍隨心所欲製造出來的”,即所謂“任意審判”論。

  遠東法庭判處甲級戰犯“反和平罪”、“反人類罪”,追究其個人的戰爭責任,並非在無法可依下作出的“任意審判”,國際法中早已有先例。一戰後根據《凡爾賽和約》第227條的規定,協約國成立了一個由美、英、法、意、日五國組成的特別法庭,追究前德國皇帝威廉二世破壞國際道義和條約尊嚴的戰爭罪行,但因威廉二世逃亡荷蘭,致使審判最終沒有實現。此外,1928年的《非戰公約》以及《國際法院規約》等中均有相關規定。

  作為遠東法庭審判日本戰犯的基礎法律文件,1946年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五條明確規定了“破壞和平罪”、“戰爭犯罪”和“違反人道罪”三種戰爭罪行:(1)“破壞和平罪”指策劃、準備、發動或執行一种經宣戰或不經宣戰之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法、條約、協定或保證之戰爭,或參與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計劃或陰謀。(2)“戰爭犯罪”,指違反戰爭法規及戰爭慣例之犯罪行為。(3)“違反人道罪”,指戰爭發生前或戰爭進行中之殺害、滅種、奴役、借暴力強迫遷居以及其他不人道行為,或基於政治上或種族上之理由的迫害行為,這種迫害行為是作為完成或共謀歸於本法庭管轄的任何罪狀時所施行者,至於其是否違反犯罪所在地的國內法,則在所不問。同樣,對德國納粹的紐倫堡審判中也確立了上述三大戰爭罪行,有關國際法原則還在1946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及法庭應適用的國際法原則》(即“紐倫堡原則”)中予以體現,明確了凡從事構成國際法上的犯罪行為者均應承擔國際刑事責任,而且個人責任不得以國家決策或上級命令為由免除。1968年11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戰爭罪及危害人類罪(即違反人道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的決議,規定戰爭罪犯不適用“法定時效”,不論經過多長時間均不能免除其法律責任。至今,納粹戰犯仍在追捕之列。二戰中,日軍在中國犯下了南京大屠殺、強擄勞工、強迫婦女充當軍事性奴隸(“慰安婦”)、細菌戰、人體實驗等戰爭罪行,對發動這場侵略戰爭及違反人道主義的戰爭罪犯不予嚴懲,則無以告慰悲慘死去的數千萬亡靈,無以警戒避免悲劇再次上演。東京審判與紐倫堡審判的意義在於:它正式確立了個人承擔國際刑事責任的國際法原則,即策劃、發動侵略戰爭是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參與戰爭犯罪者必須承擔國際法上的個人戰爭責任。

  三、日本政府已接受戰爭責任定論

  森岡的第三大論點是“日本國內法是不承認甲級戰犯的。日本國會不是全體一致通過有關法律,給甲級戰犯遺屬發放撫恤金和養老金嗎?”(*指日本國會1953年修改《對戰爭傷亡者遺屬援助法》及1954、1955年兩次修改《恩給法》,對二戰戰犯遺屬發放撫恤金等,表明日本將“戰犯”等同於“戰爭犧牲者”對待)作為政治家,森岡的上述言論極端不負責任,與日本政府的國際承諾和立場背道而馳。首先,二戰後日本政府承認了侵略戰爭性質。1945年12月,日本眾議院通過《關於戰爭責任的決議》,確認日本發動戰爭“違反了國際法規,犯下了殘虐的刑事犯罪”。二戰後日本的歷任首相也多次承認侵略戰爭和殖民統治,並向亞洲各國謝罪和道歉,這一歷史事實是不容抹殺的。

  其次,日本政府接受了追究戰爭責任的《波茨坦公告》的全部條款。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簽署的《日本投降書》寫道:“余等茲為天皇、日本國政府及其繼續者,承約切實履行波茨坦公告之條款。”1945年《波茨坦公告》規定:“欺騙及錯誤領導日本人民使其妄圖征服世界之威權及勢力,必須永久剔除”(第六條),“對於戰爭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虜者在內,將處以法律之嚴厲制裁”(第十條)。強調必須剷除日本軍國主義,追究戰爭罪犯的法律責任。

  再次,日本政府接受了遠東法庭的判決,即接受遠東法庭關於日本侵略事實和戰爭責任的認定,接受對東條英機等甲級戰犯的判決。在1951年簽訂的《舊金山和約》第11條明確規定:“日本接受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與其他在日本境內或境外同盟國戰罪法庭之判決”,也正是基於這一點日本得以重返國際社會。1986年8月19日日本官房長官在眾議院內閣委員會答辯時説,日本“根據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第11條,在國與國關繫上,接受審判是事實”,作為政府統一見解承認了東京審判的正當性。因此,在國際法上,遠東法庭已經為日本的侵略罪行及戰爭罪犯的責任蓋棺定論。即使日本國內進行了與此相反的立法,該國內法的效力也不能對抗該國際法庭的判決。

  四、森岡等的言論無視人類社會共同價值觀

  二十世紀的人類社會瀰漫著戰爭的硝煙和災難,尤以二戰最為慘烈。二戰後國際社會痛定思痛,決心徹底根除並懲罰引發侵略戰爭和違反人道主義的罪魁禍首,確立了不以武力為解決紛爭的手段、保護並尊重基本人權的國際法體系,戰後的國際秩序正是基於這一齣發點而重建的。懲罰破壞和平、違反人道等戰爭犯罪的國際法原則,其目的在於最大限度地保護戰時平民和非武裝人員的生命、人身安全和尊嚴等免於受侵害,這些國際法原則“來自文明國家之間已確定的慣例、人道法則和公眾良心的要求”,是人類普遍認可的價值觀。

  二戰後,日本在承認侵略事實、反省侵略歷史、在憲法中承諾放棄軍隊和交戰權的前提下,取得了各國的諒解,日本得以重返國際社會;許多受害國放棄了對日戰爭賠償,使日本迅速崛起為世界第二大經濟強國。日前日本努力爭取聯合國常任理事國席位,希望成為國際認可的政治大國並獲得更多國際發言權,但日本某些政治家否認歷史、與鄰為敵的言行,卻令周邊國家對日本的未來走向感到擔憂,令世人對日本“入常”的目的及其承諾發揮的國際作用深感懷疑。

  現代國際法處理國家間關係的基本原則是和平共處、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但國際社會公認的人類普遍的道德價值觀應得到共同遵守。日本政客從本國狹隘的所謂“民族文化”和“價值理念”出發,將對亞洲各國人民犯下滔天罪行並經東京審判定罪的甲級戰犯作為“國家民族的英雄”,完全無視飽受他們製造的深重災難的鄰國人民的感情,肆意踐踏人類普遍的道德價值觀和國際法準則,使日本國家和人民陷入違背國際道義的泥沼。

  五、日本正視歷史才是明智之舉

  中日建交後,日本政府承認了侵略中國的歷史並表示了深刻反省和道歉。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中寫道:“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國過去由於戰爭給中國人民造成的重大損害的責任,表示深刻的反省。”1995年8月15日,即二戰結束50週年之際,時任首相村山富市發表了歷史性的“村山談話”:“我國在不久前的一時期,由於國策錯誤走上戰爭之路”;“殖民統治與侵略給許多國家特別是亞洲國家人民造成巨大的傷害和痛苦。今後為了不犯這樣的錯誤,謙虛接受歷史事實,再次表示深切的反省和衷心的道歉,並對所有犧牲者表示哀悼”。同年,村山訪華時作為日本首相第一次參觀了盧溝橋和抗戰館。

  但對侵略戰爭的反省和道歉、對歷史的正確認識不應僅停留在口頭和表面上,更應落實到行動上。現任首相小泉儘管也曾于訪華時參觀盧溝橋,也曾向中國人民表示道歉,但他不顧亞洲各國人民的反對,一意孤行先後4次參拜供奉有甲級戰犯的靖國神社,近期又出爾反爾發表不當言論,讓人不能不懷疑他反省戰爭和道歉的誠意。

  日本的政治家公然否定遠東法庭的審判結果,為二戰甲級戰犯開脫罪責,其意圖在於否認日本發動侵略戰爭的歷史。森岡等人的言論並不僅僅是日本個別政客的認識,這種觀點在日本很有市場。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否認南京大屠殺事實、將甲級戰犯靈牌移入靖國神社、歷史教科書事件以及否定東京審判等,這股否認歷史的思潮對日本的政治走向、對亞太地區的和平穩定産生了消極影響。日本要想得到國際社會和周邊各國的信任,發揮更大的國際作用,就必須正視歷史,對戰爭罪行進行徹底清算。日本某些人企圖為二戰戰犯“翻案”,踐踏人類共同的價值準則,與和平發展的國際潮流背道而馳,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終將自食其果。(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研究所孫伶伶)

責編:李菁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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