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中日三個政治文件誕生歷程
央視國際 (2005年04月28日 13:29)
光明日報消息:20世紀70年代,以《中日聯合聲明》的發表及《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締結為標誌,中日邦交正常化得以實現,中日兩國終於結束了相互敵對的歷史,恢復了源遠流長的傳統友好關係。可以説,在《中日聯合聲明》、《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和《中日聯合宣言》三個重要文件中,發展“中日友好關係”是貫徹其中的主題。建立和維護長期穩定的中日友好關係,是中國一貫倡導的對日方針。在當前中日關係困難時期,回顧過去中日邦交正常化的艱難歷程,對於維護中日兩國人民友好大局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中日邦交正常化與《中日聯合聲明》
早在中日邦交正常化之前,周恩來總理就曾對日本友人説,中日雙方要締結的和平條約,不是單純宣佈戰爭狀態結束,而主要是在於使中日兩國世世代代友好下去,並建議稱之為“和平友好條約”。1972年9月29日,中日兩國政府在北京發表了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中日聯合聲明》,宣佈中日雙方“同意進行以締結和平友好條約為目的的談判”,並表明《中日聯合聲明》的內容還將以簽訂和平條約的形式加以確定。1975年1月,中日雙方達成兩點共識 一是即將締結的條約是面向未來走向友好的條約;二是條約的內容以《中日聯合聲明》為基礎。
邦交正常化法律手續的最終完成
1978年3月,中日長期貿易協定簽訂,雙方在經貿領域的不斷合作,為促進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簽訂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同時,日本也強調締結日中和平友好條約的作用及重要性,表示“締約可以使日中關係穩定,可以就日中之間的各項懸案和國際問題,更順利地交換意見,日中關係的穩定對確保亞洲的和平與穩定都有好處”,表明了日本與中國締結友好條約的願望。1978年5月初,日本首相福田赳夫訪美時,美國總統卡特表示“對日中關係的進展感到高興”。美國在中日締結和約問題上的積極態度,使日本政府進一步加快締約進程。1978年8月12日,中國外交部長黃華和日本外相園田直分別代表本國政府正式簽署了《中日和平友好條約》。1978年10月23日,鄧小平親赴東京參加互換條約批准書儀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正式生效。中日兩國和平共處、世代友好的大方向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確立下來。經兩國立法機關審議和批准,中日邦交正常化法律手續最終完成。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使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所規定的兩國關係準則,以條約的形式得到了體現和發展。《條約》表明 雙方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基礎上,發展兩國間持久的和平友好關係;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雙方將本著睦鄰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內政的原則,為進一步發展兩國之間的經濟關係和文化關係,促進兩國人民的往來而努力。條約的簽訂,開闢了兩國長期友好合作的新時期。
中日邦交正常化能夠得以實現,是國際環境和國內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首先,中美關係緩和、美蘇兩極格局向美蘇中戰略三角演變,為中日邦交正常化營造了寬鬆的國際環境。其次,中日兩國從戰略高度出發,堅持策略上的務實性與靈活性,是中日邦交正常化的關鍵所在。特別是毛澤東、周恩來、鄧小平等國家領導人以高超的外交藝術和政治智慧,審時度勢,積極主動,果斷決策,使中日邦交正常化得以順利實現。再次,中日兩國沿著“民間先行,以民促官,官方談判”的漸進方式,充分發揮了“民間外交”在中日邦交正常化進程中的積極作用。
《中日聯合宣言》 中日關係新構想
中日邦交正常化揭開了當代中日關係的新篇章。它不僅恢復了中日兩國的歷史傳統友誼,為兩國的友好交流重新拉開序幕,同時也為東亞區域合作創造了和平與發展的良好環境。
1998年11月26日,中日根據國際環境和中日關係的新變化,在遵守《中日聯合聲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兩個文件精神的基礎上,發表了反映新時代特徵的《中日聯合宣言》,表明中日建立致力於和平與發展的和平友好合作夥伴關係的新構想。在這三個基本文件的指導下,中日關係取得了長足進展。特別是中日雙邊經貿關係得到了全面、迅速的發展,成為兩國關係中“雙贏”效果最顯著的領域。據日本財務省統計,2004財政年度,日中貿易總額達到約2000億美元,中國已經成為日本最大的貿易夥伴。
然而,近年來,日本在歷史、領土和台灣問題上頻頻挑起事端,背離了中日三個基本文件的“和平友好”精神,惡化中日關係,嚴重動搖了中日政治互信的基礎。本著維護中日關係穩定發展和兩國人民友好的大局,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最近就發展中日關係提出五點主張,其中特別強調了“要嚴格遵守中日三個政治文件,以實際行動致力於發展面向21世紀的中日友好合作關係”的重要性。可見,充分認識中日邦交正常化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是十分必要的。因為,中日關係發展的歷程表明,堅持並恪守中日三個政治文件的原則和協議是使兩國關係健康穩定發展的保證。(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研究所呂耀東)
責編:李菁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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