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3年
10月5日中日雙方就修建“滿蒙鐵路”問題交換公文。
10月6日日本政府承認中華民國。
1914年
8月15日日本政府向德國發出最後通牒,要求把中國山東省的膠州租借地無條件轉讓給日本。
8月17日日本鐵道守備隊在鄭家屯附近與中國警察發生衝突,日本向該地進駐一個連的軍隊。
9月2日-11月7日日軍先後佔領了山東的龍口、濰縣、青島等地,佔領膠州灣及膠濟鐵路全線。
1915年
1月18日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會見袁世凱,針對中國政府要求日軍撤出山東的照會,提出了秘密條款,共有5號,分為21條,即“二十一”條。其5號的主要內容有:(1)承認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享有的一切權利並加以擴大;(2)將旅順、大連的租借期限及“南滿”、安奉兩鐵路的期限延長為99年,承認日本在“南滿”及東蒙的特權;(3)將漢冶萍公司改為中日合辦,附近礦山不準公司以外的人開採;(4)中國沿海港灣島嶼不得租借或割讓給他國;(5)中國政府聘用日本人充任政治、財政、軍事顧問,中國警察及兵工廠由中日合辦,日本在武昌、九江、南昌和潮州之間有修築鐵路權等。
5月25日袁世凱除對第5號聲明“容日後協商”及第4號用命令宣佈外,與日本在北京簽訂了《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關於山東之條約》。
7月14日日本在九江、濟南設立領事館。
8月6日中日就重新設立青島中國海關問題簽訂協議。
1916年
8月13日日軍非法進駐鄭家屯,與奉天28師發生衝突,即鄭家屯事件。
1917年
2月-3月日本在赤峰、通化設立領事館。
11月2日日、美雙方就中國問題交換公文(蘭辛?石井協定),美國承認日本在中國的特殊利益,日本尊重美國提出的中國“門戶開放”、“工商業機會均等”的原則。11月9日,中國通知日、美兩國,中國不受其協定的約束。
1918年
1月日本“滿鐵”開始管理吉林-長春鐵路。
5月16日日本政府與段祺瑞政府簽訂日華陸軍共同防敵軍事協定,要求中國陸軍與日本陸軍共同向蘇聯後貝加爾州及黑龍州出兵,並給日軍提供方便。
6月-8月日本在鄭家屯、成都設立領事館。
8月8日日駐華公使向北京段祺瑞政府提議共同向滿洲裏方面出兵,北京政府表示同意。
1919年
1月27日凡爾賽和會決定,由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半島的特權。
5月4日北京學生提出“外爭國權,內懲國賊”、“廢除二十一條”、“抵制日貨”等口號,展開聲勢浩大的“五 四”運動。
9月9日日本內閣會議決定向北京政府的徐世昌提供財政支援。
9月29日日本在湖北宜昌設立領事館。
1921年
5月13日日內閣會議決定從山東鐵路沿線撤軍。
5月17日日內閣決定支援張作霖,以確保日本在滿蒙的利益。
11月12日-1922年2月6日美、英、法、意、日、葡、比、荷、中等9國在華盛頓舉行會議,亦稱“太平洋會議”。會議共簽訂了7個條約和協定,主要的條約有:(1)共同鎮壓遠東人民,首先是鎮壓中國人民,為此美、英、法、日簽訂《四國公約》;(2)爭奪海上霸權,按一定比例規定海軍力量的美、英、日、法、意《五國公約》;(3)根據美國的《在中國全境之商務實業機會均等”、“門戶開放”的原則,共同掠奪中國的《九國公約》等。會議期間,中日簽訂了關於解決山東懸案協定,規定膠濟鐵路由中國借款贖回,膠濟租借地及附近地區歸還中國;開放膠州租借地為萬國商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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