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7年
2月9日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簽訂擴大漢口日本租界協議書。
3月-11月日本先後在哈爾濱、吉林、南京、汕頭、長春設立領事館。
4月15日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簽訂有關新奉(新民-奉天)和吉長(吉林-長春)鐵路的協議。據此,清朝政府將以高價收買日本所營新奉鐵路,並向日本借款修建吉長鐵路。
5月30日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簽訂有關設立大連海關協定。協定規定,由日本人任稅務司長;從海路運進大連的貨物,不徵進口稅;經旅大運往中國內地的貨物,要徵收進口稅。
6月28日清朝政府通知日本,同意根據1905年中日關於東三省事宜條約,開放風凰城、遼陽、寧古塔、琿春、三姓、海拉爾、愛輝等7個城市。
1908年
3月13日日本就日本私運軍火船第二“辰丸”號在澳門海面被清艦扣留一事,向清朝政府遞交備忘錄。3月15日,清朝政府決定致歉和賠償損失。這一事件激起廣東等各地人民的不滿,掀起抵制日貨運動一年之久。
9月10日日本在遼陽、鐵嶺設立領事館。
1909年
9月4日清朝政府與日本政府簽訂有關間島問題協議,規定開放吉林省的龍井等地。
同日清朝政府與日本簽訂有關東三省5個問題的協定,承認日本政府在撫順、煙臺兩地的採煤權;安春鐵路沿線及“南滿”鐵路幹線的礦務,由中日兩國合辦;承認大石橋至營口鐵路為“南滿”鐵路支線等。
11月4日日本在吉林省龍井設立間島總領事館。
1910年
2月9日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簽訂兩國郵政關係協議。清政府承認日本政府在中國設郵局的合法性。
3月24日杭州發生與日本商人衝突事件,有7家日本商店被毀。6月8日,清朝政府賠款白銀1萬兩。
4月4日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簽訂有關架設鴨綠江鐵橋協議。
1896年
3月-5月日本在沙市、廈門、蘇州、杭州、重慶等地相繼設立領事館。
7月21日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簽訂中日通商行船條約。
1897年
3月4日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簽訂蘇州日本租界協議書。
5月13日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簽訂杭州租界協議書。
6月30日日本在遼寧牛莊設立領事館。
1898年
4月22日日本政府照會清朝政府,強迫清朝政府聲明不割讓福建予他國。24日,清朝政府復照日本政府,聲明中國不割讓福建予他國。
7月16日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簽訂漢口日本租界協議書。
8月18日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簽訂沙市日本租界協議書。
8月29日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簽訂天津日本租界協議書及附屬議定書。
1899年
4月28日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簽訂福州日本租界協議書及其附件。
10月25日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簽訂廈門日本租界協議書及其附件。
1911年
10月16日日本外相內田康哉指令日本駐清公使通知清朝政府,日本將供應付伐辛亥革命所需武器彈藥。
11月25日日本天皇批准出兵干涉中國的辛亥革命。
1912年
1月中國革命政府向三井物産會社借款30萬日元,購買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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