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民四條約
央視國際 2003年09月11日 09:58
條約簡介:
1914年7、8月間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英、法、德、俄等歐洲主要國家相繼捲入戰爭;美國並未立即參戰,但注意力已轉向歐洲戰局。日本認為這是它獨佔中國的大好時機,首先以參戰為名,出兵中國山東,奪取了德國在山東的侵略權益。接著于1915年1月18日直接向中華民國總統袁世凱提出企圖獨霸中國的“二十一條”要求。
二十一條分為五號:第一號要求繼承德國在山東的一切權利並擴大之;第二號要求擴大在南滿、東蒙的各種利權;第三號企圖控制漢冶萍公司;第四號要求中國沿海港灣島嶼概不租給或讓與他國;第五號要求中國中央政府聘用有力之日本人為顧問,等等。日本公使日置益要求袁世凱接受這些條件,並絕對保密。袁世凱決定與日本談判,以最小代價了結此案。從1915年2月2日開始,外交總長陸徵祥、次長曹汝霖等與日置益、日本公使館參讚小幡酉吉等人開始秘密談判。後來中國有意地逐漸將談判內容洩露出去。在談判中中國代表對日本的要求有所抵制。日本方面不斷使用外交訛詐、武力恫嚇等相威逼。4月26日,日本代表提出“最後修正案”,做了些小讓步。當時,國內反對“二十一條”的呼聲日漸高漲,廣大人民群情激憤。5月1日中國方面提出修正案,仍堅持自己的立場。日本政府刪削了第五號要求,于5月7日向中國政府發出最後通牒,限9日午後六時前答覆。袁世凱政府最後妥協,接受日本提出的條件,25日與日本正式簽訂了《民四條約》。
《民四條約》由《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關於山東之條約》及另附的十三件換文組成。這些條約及換文的內容主要有:1.在山東,日本不僅得以繼承德國的一切利權,還得到中國政府關於山東內地或其沿海島嶼一概不租讓于外國等許諾。2.在南滿,日本得到延長租借地及鐵路期限、其臣民得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農工商業及租用土地等權利。3.在東蒙,日本得到其臣民與中國人合辦農業和附屬工業等權。4.漢冶萍公司可與日本資本家商定合辦,中國不將該公司充公、收歸國有或使其借日本以外的外資。5.在福建,中國政府答應不允許外國在沿岸地方設造船所、軍用貯煤所及海軍根據地,也不借外資自辦。
《民四條約》的簽訂,使日本侵略勢力在滿蒙、山東得到鞏固和擴展,在華中華南也有所增進。
條約原文:
1.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
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北京。
大中華民國大總統閣下及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為發展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兩國之經濟關係起見,決定締結條約。為此,大中華民國大總統閣下任命中卿一等嘉禾勳章外交總長陸徵祥,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任命特命全權公使從四位勳二等日置益為全權委員,各全權委員互示其全權委任狀,認為良好妥當,議定條項如左:
第一條 兩締約國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之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為期。
第二條 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為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經營農業,得商租其需用地畝。
第三條 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一切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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