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大臣致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會事:案查馬關約第八款內開:“中國為保明認真實行約內所訂各款,聽允日本軍隊暫時佔守山東威海衛,又于中國將本約所訂第一、第二兩次賠款交清、通商行船條約亦經批准互換之後,中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確定週全妥善辦法,將通商口岸關稅,作為剩款並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軍隊。”等語,兩國自應依照辦理。今第一、第二兩次賠款業經如期交清,通商行船條約已經本大臣與貴大臣逐款議定,于六月十一日署名蓋印,訂期至遲不逾三個月在北京互換。一俟此次通商行船條約互換後,中國政府自可與日本政府妥商剩款及息如何交收,以便撤回駐威海軍隊。此按照馬關條約辦理,應即備文照會貴大臣查照,並祈見覆,是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日本國欽差全權大臣正四位勳一等男爵林
光緒二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日本公使復張大臣照會
為照覆事:明治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接準照稱:“此次通商行船條約互換後,中國自可與日本政府妥商剩款及息如何交收,以便撤回駐威海軍隊。”等因前來。案查此層其應如何辦理之處,馬關條約載有明文,除遵照外,本爵大臣似無庸讚一辭。須至照覆者。
右照會
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總理各國事務尚書銜戶部左侍郎張
明治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日本公使致張大臣照會
為照會事:本日經署名蓋印之中日通商行船條約第九款內開:“凡各貨物日本臣民運進中國,或由日本運進中國者,又日本臣民由中國運出口,或由中國運往日本者,均照中國與泰西各國現行各稅則及稅則章程辦理。”等語。所有日本?,應按照美國?稅則,一律辦理,特此聲明,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總理各國事務尚書銜戶部左侍郎張
明治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張大臣復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覆事:頃接來文內開:“本日經署名蓋印之通商行船條約第九款內開:‘凡各貨物,日本臣民運進中國或由日本運進中國者,又日本臣民由中國運出口或由中國運往日本者,均照中國與泰西各國現行各稅則及稅則章程辦理。’等語。所有日本?應按照美國?稅則,一律辦理,特此聲明。”等語。披閱之餘,本大臣並無異議,特此備文聲明可也。須至照覆者。
右照會
大日本國全權大臣正四位勳一等男爵林
光緒二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注
本條約及來往照會均見《光緒條約》,卷43,頁7-22;條約英、日文本見《日支條約》,頁36─59。
本條約于一八九六年十月二十日在北京交換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