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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款 今兩國欲照此次所立條約遵行,須商定通商章程條規,惟于未定以前,應照中國與泰西各國現行章程條規與此約所訂不相違背者,兩國一律遵辦。

  第二十八款 本條約繕寫漢文、日本文、英文,署名為定。惟防以後有所辯論,兩國全權大臣訂明,如將來漢文、日本文有參差不符,均以英文為準。

  第二十九款 本條約兩國大皇帝批准後,在北京迅速互換,其互換日期,由本日署名起,至遲不逾三個月。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光緒二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明治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總理各國事務大臣尚書銜戶部左侍郎張蔭桓

  大日本國欽差駐紮北京全權大臣正四位勳一等男爵林董

  張大臣致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會事:照得現訂中、日通商行船條約,日本臣民應得優待利益,均經詳載。惟中國商民如何辦法,屢經商論,貴大臣以按照歐洲條約並無華民在外國一律優待之條,本大臣舉奧國條約相證,貴大臣以奧國路遠,華民足跡不到,故奧國肯注于約。惟本大臣重核馬關條約有此次商約以歐洲各國條約為本之語,美國本有一律優待之約,貴大臣謂美非歐洲,似也,然則奧斯馬加非歐洲帝國乎?貴大臣若按照馬關條約辦理,以歐洲各國約章為本,則奧國之約不能抹煞不算。貴大臣屢言貴國家無不優待華人,但不必分注約內。貴大臣言必有信,本大臣深加敬佩。現約款大致已具,惟中國商民、商船往來貴國者,貴國究何以處之?尚祈貴大臣查照歷次會議問答,迅賜見覆,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日本國欽差全權大臣正四位勳一等男爵林

  光緒二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日本公使復張大臣照會

  為照覆事:明治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接準照稱:“現在中日通商行船條約大致已具,惟中國商民商船往來者,貴國究何以處之”等因前來。案查屢次會議問答,貴大臣屢以優待華人一節為言,而本爵大臣不肯分注約內者,我國近與歐、美各國更改條約,數年之內,應開通國,俾各該國人往來居住,從事生業。此次中、日約內若將優待華人一節,一經分注,屆時不可不照會歐、美各國人應得優例,一律照理。顧觀貴國未開通國,日本臣民除在通商口岸居住從事生業外,其往來內地者,亦為條約所限制,不甚自便。彼此所享,大形輕重。且貴國曩與別國訂立通商條約,雖有華民應得按照相待最優之國一律相待之條,後因于該國內之利益有所妨礙,或與該國內或該國內一處地方之平安有所妨礙,該國經立限制之條,貴大臣當能記憶也。若夫奧國,華人稀到,所有條約未可比照而論。以上情節,本爵大臣屢與貴大臣會議,業已面告一切矣。至其將貴國商民、商船應如何辦理之處,茍非于國內之利益、平安有所妨礙,我政府務期公允,以照睦誼,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總理各國事務尚書銜戶部左侍郎張

  明治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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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任吉東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