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通商行船條約
央視國際 2003年09月11日 09:47
條約簡介:
中日《馬關條約》第六條規定:中日兩國所有約章已因甲午戰爭而廢絕,雙方應派代表商訂通商行船條約;新訂約章應以中國與歐美各國現行約章為本。據此,1895年12月日本代表駐華公使林董與中國代表(初為李鴻章,後改為張蔭桓)開始談判。日方提出約稿條款,其目的是取得與歐美各國在華一樣的利益及特權;清政府的出發點是“不令于泰西各國成約以外別有要求”;雙方根本上一致。所以歷時半年的談判雖有不少爭辯,最後還是在日方約稿的範圍內定議。1896年(光緒二十二年)7月21日張蔭桓與林董簽訂《通商行船條約》。
《中日通商行船條約》共29款,主要內容是:1.中日兩國可互派使節駐于對方首都,可在對方通商口岸或準駐領事之處設立總領事、領事、副領事及代理領事。2.在中國各通商口岸,允許日本人從事商業、工藝製作及其他合例事業,準日人賃買房屋和租地造教堂、建醫院、墳墓等。3.准許日本人前往中國內地各處遊歷、通商。4.凡各貨物日本人運進中國或由日本運進中國者,日本人由中國運出口或由中國運進日本者,“均照中國與泰西各國現行各稅則及稅則章程辦理”。5.日本在中國取得領事裁判權。6.日本在中國取得最惠國待遇。
《中日通商行船條約》是《馬關條約》的延續。多年來日本統治者企圖在中國得到的各種特權,至此全部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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