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及其犯罪構成是什麼?
央視國際 2004年06月17日 13:38
本罪是指違反國家對毒品原植物種植的管理法規,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數量較大的行為。
(1)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原植物種植的管理制度。
(2)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數量較大的行為。
(3)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 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而仍然買賣、運輸、攜帶、持有。
認定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應注意: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與製造毒品罪的區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