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及其犯罪構成是什麼?
央視國際 2004年06月17日 13:36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是指違反國家禁毒法規,以引誘、教唆、欺騙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本罪屬於選擇性罪名,在具體認定罪名時,應根據犯罪分子實施行為的具體特徵,按照選擇性罪名的定罪方法予以認定。
(1)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不僅侵犯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侵犯了他人身心健康。其引誘、教唆、欺騙的對像是從未吸食、注射過毒品或曾吸食、注射毒品但已戒除的人。
(2)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引誘、教唆、欺騙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所謂引誘,是指以精神或金錢、物質及其他方法勾引、誘使、鼓吹、拉攏本無吸食、注射毒品意願的人從事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例如,行為人有意在他人面前大肆鼓吹吸食、注射毒品帶來的奇妙幻覺和興奮,以刺激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好奇心等。所謂教唆,是指以勸説、慫恿、授意、挑撥或唆使為手段,鼓動本無吸食、注射毒品意願或意志不堅定的人吸食、注射毒品。教唆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甚至是示意性動作。所謂欺騙,是指以編造虛假事實、掩蓋毒品真相的方法,使他人不知是毒品而予以吸食、注射的行為。以上三種行為,均可分別構成一個獨立的罪名,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其中的一種行為,即可構成犯罪。
(3) 犯罪的主體系是一般主體。
(4) 犯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毒品,而有意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不管行為人的動機是牟利、報復,還是拉人下水,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為,既構成本罪。
認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應注意:犯罪與治病的區別;本罪與販賣毒品罪的區別;本罪與教唆犯罪的區別;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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