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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及其犯罪構成是什麼?

央視國際 2004年06月17日 13:32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是指依法從事生産、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行為。

  (1)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制度。

  (2) 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關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行為:一是該行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二是提供的對象必須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三是提供的藥品必須是受國家管制、可以作為毒品使用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四是非法提供的行為必須是無償的供給或贈送。

  (3)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從事生産、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或單位。

  (4) 主觀方面是故意。一是明知提供行為的違法性;二是明知提供的藥品是受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三是明知接受藥品的對像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四是主觀上不是以牟利為目的。

  認定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應注意:注意區分罪與非罪;區分本罪與販賣毒品罪的界限。

(編輯:吳曉洋來源:CC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