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央視國際 2004年06月17日 13:32
(1) 依照《刑法》第35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347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毒品的單位,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2) 依照《刑法》第356條之規定,又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