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機場和民用航空器內禁止吸煙的規定
央視國際 2004年05月25日 09:05
民航局發1997]71號
第一條為控制吸煙危害,維護和改善民用機場和民用航空器內的公共環境,保護廣大旅客的健康,確保飛行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民用機場下列區域禁止吸煙:
(一)航空器活動區域;
(二)候機樓內旅客活動區域(指定吸煙區除外);
(三)旅客通道、擺渡車內;
民用機場管理部門、航空公司可在前款規定的範圍之外,自行確定本部門管理範圍內的其它禁止吸煙場所。
第三條民用航空器內的下列區域禁止吸煙:
(一)國內航線、特殊管理的國內航空運輸航線、澳門航線及海峽兩岸航線的民用航空器的客艙和廁所內;
(二)國際航線的民用航空器的客艙禁煙區和廁所內;
(三)在地面上停放的民用航空器內。
第四條民用機場禁止吸煙區域的管理工作由機場管理部門負責;民用航空器內和民用機場內由航空公司使用的區域內的禁止吸煙管理工作由航空公司負責。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衛生主管部門對民用機場和民用航空器內的禁止吸煙工作進行監督。
第五條負責禁止吸煙工作的管理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部門管理場所的禁止吸煙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採用各種形式向旅客公佈並使旅客容易知道禁止吸煙的規定;
(三)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誌;
(四)在禁止吸煙場所不得設置煙草廣告標誌,不得放置吸煙器具;
(五)在吸煙區張貼或懸挂准許吸煙的明顯標誌,配置相應數量吸煙器具及有效的通風裝置;
(六)航空承運人執行本規定第三條第(三)項時,應在客艙內標明禁煙區和吸煙區,並在旅客辦理登機手續時、按照旅客要求為其安排相應區域內的可用座位。
第六條民用機場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禁止吸煙區面積、旅客數量設置兼職的衛生檢查員(以下簡稱檢查員)。
各航空公司應當在執行飛行任務的民用航空器內設置兼職的檢查員。
第七條檢查員的職責如下:
(一)負責其主管區域內禁煙場所的日常禁煙管理工作;
(二)宣傳吸煙危害健康的知識;
(三)制止在禁煙場所的吸煙行為,對吸煙者進行勸阻、教育,視情節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四)完成與禁止吸煙有關的其它工作。
第八條檢查員在履行檢查職責時要禮貌待人,秉公辦事。對在禁止吸煙場所違反本規定的個人予以處罰時,應出具本人的證件;收繳罰款,應出具財政主管部門統一監製的衛生罰款專用票據,並按規定上交。
第九條被動吸煙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者停止吸煙;
(二)要求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部門執行本規定第五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
(三)要求檢查員對違反本規定的人員進行處理。
第十條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或各地區管理局衛生主管部門對禁姻場所的管理部門違反本規定的第五條的,給予警告並限期改正;對情節嚴重或受到警告並限期改正後仍不改正的,可處以200元以上lO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檢查員對違反禁止吸煙有關規定的個人,應進行教育,責令其停止吸煙,並可處以10元的罰款;對經教育、勸阻後仍不執行規定的,可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檢查員不履行本規定第八條的職責或違反本規定的第九條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對詢私舞弊、索賄受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拒絕、妨礙檢查員履行職責,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民航公安部門依照該條例處罰;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根據《行政復議條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本規定同樣適用於民航及駐機場部門的工作人員。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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