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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有關控煙政策

關於堅決制止利用廣播、電視、報紙、期刊刊播煙草廣告的通知

央視國際 2004年05月25日 09:01

  工商廣字(1992)第2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務院發佈的《廣告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為捲煙做廣告”。為了貫徹《廣告管理條例》精神,我局先後在《關於印發部分省市廣告管理工作調研會會議文件的通知》[工商廣字(1991)第184號]和《關於印發全國廣告管理工作會議文件的通知》[工商廣字(1992)第94號]中,對制止利用4種媒介刊播煙草廣告,進一步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是,近來發現有的地方,特別是一些大城市的有關單位,卻違反規定刊播煙草廣告,給社會帶來嚴重不良影響。吸煙危害健康,目前國際上廣泛宣傳吸煙的害處,並採取各種禁煙措施,煙草廣告被列為國際性的禁止宣傳內容。為了維護廣告管理法規的嚴肅性,堅決制止非法刊播煙草廣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重申禁止利用廣播、電視、報紙、期刊刊播下列涉及煙草內容的廣告:

  1.冠以煙草商標名稱的特約刊播欄(節)目、文藝演出和體育賽事預告形式的廣告;

  2.前述形式的廣告,雖不冠以煙草商標名稱,但在畫面、背景等處顯示煙草産品或其商標,或不含有煙草産品或其商標,但屬於煙草産品的創意廣告;

  3.在介紹煙草企業的廣告中,介紹煙草産品或其商標;

  4.關於煙草産品獲得各種榮譽稱號的祝賀廣告。煙草産品商標同時用於其它産品的,刊播其它産品廣告時.必須標明該産品的名稱,否則,視同煙草廣告。

  上述媒介以外的煙草廣告,也要從嚴控制。

  二、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期刊社與國內外煙草企業或其廣告代理人簽訂的煙草廣告刊播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必須立即中止履行。

  請各地接到本通知後,對當地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期刊社有無刊播煙草廣告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對違法刊播煙草廣告的,要依法嚴肅處理。檢查情況,請於今年八月十五日以前書面報送我局廣告司。

  本通知請轉發各地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期刊社。今後凡發現繼續違法刊播煙草廣告的,必須依法從重處罰。

(編輯:回春來源:CC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