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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食品生産經營單位不得購銷死雞死鴨

央視國際 2004年02月06日 17:4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公告(2004年 第2號)


  為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對人的感染,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現公告如下:

  一、任何食品生産、加工、儲運、銷售、餐飲單位不得購入和銷售死雞、死鴨以及無檢疫檢驗證明的禽肉。

  二、嚴禁食品生産經營單位收購、銷售和加工有下列症狀的活禽:

  雞、鴨出現打蔫,頭部、雞冠、肉髯腫脹;呼吸困難;有站立不

  穩、打顫等神經症狀;拉白、綠相間的稀便;倒提後從口腔流出帶有酸臭味的液體。

  三、嚴禁食品生産經營單位收購、銷售有下列體徵的禽肉:

  禽(雞、鴨)眼部有結膜炎樣病變;雞腿、爪鱗下有明顯的鮮紅或暗紅出血斑;胸部肌肉嚴重淤血,呈暗紅色;腹部脂肪有出血點或出血斑。

  四、消費者及食品生産經營單位在購買時應注意辨別,不食用、不加工有上述第二條、第三條症狀、體徵的活禽及禽肉,並及時向當地農業和衛生等有關部門報告。

  五、在禽肉加工和餐飲環節,要嚴格做到生熟分開,避免交叉污染。禽肉要徹底加熱,燒熟煮透後方可食用。

  六、從事雞、鴨、鵝、豬等動物飼養、販運、屠宰的人員及其家庭成員,如出現發熱、咳嗽、咽喉疼痛、全身疼痛等重症流感症狀的病例,應及時報告當地衛生部門,及時進行診斷救治。

  七、食品從業人員和消費者要注意個人衛生,養成勤洗手的良好衛生習慣。

  八、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廣泛開展禽流感防治的宣傳教育,對衛生監督人員、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和禽肉加工企業管理人員進行有關業務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二○○四年二月六日


(編輯:吳曉洋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