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診斷標準
央視國際 2003年11月18日 14:21
1.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又具有下述任何一項者,可為實驗確診艾滋病病人。
(1)近期內(3-6個月)體重減輕10%以上,且持續發熱達38℃一個月以上;
(2)近期內(3-6個月)體重減輕10%以上,且持續腹瀉(每日達3-5次)一個月以上。
(3)卡氏肺囊蟲肺炎(PCR)
(4)卡波濟肉瘤KS。
(5)明顯的黴菌或其他條件致病感染。
2.若抗體陽性者體重減輕、發熱、腹瀉症狀接近上述第1項時,可為實驗確診艾滋病病人。
(1)CD4/CD8(輔助/抑制)淋巴細胞計數比值<1,CD4細胞計數下降;
(2)全身淋巴結腫大;
(3)明顯的中樞神經系統佔位性病變的症狀和體徵,出現癡呆,辯別能力喪失,或運動神經功能障礙。
需與下列疾病進行鑒別:
一、原發性免疫缺陷病。
二、 繼發性免疫缺陷病,皮質激素,化療,放療後引起或惡性腫瘤等繼發免疫疾病。
三、特發性CD4+T淋巴細胞減少症,酷似AIDS,但無HIV感染。
四、自身免疫性疾病:結締組織病,血液病等,AIDS有發熱、消瘦則需與上述疾病鑒別。
五、淋巴結腫大疾病:如KS,何傑金病,淋巴瘤,血液病。
六、假性艾滋病綜合徵:AIDS恐怖症,英國同性戀中見到一些與艾滋病早期症狀類似的神經症狀群。
七、中樞神經系統疾病:腦損害可以是艾滋病或其他原因引起的,需予鑒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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