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檢測乙肝項目:叫停
------“體檢”也要“上套”,“帽子”不可“亂戴”
央視國際 2004年12月13日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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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的母嬰傳播,令一些孩子甫出生即面對殘酷的命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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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郝如一)正在蘇州人才市場轉悠的李姓小夥子面對記者的採訪,不免顯得有點激動:“要是體檢單位不能隨意查乙肝的規定早一年出臺,或許我就能找到工作了。”據悉,蘇州市各級醫療機構在健康檢查(簡稱體檢)中,隨意檢測乙肝項目的做法已被市衛生局“叫停”。
江蘇省蘇州市衛生局出臺的《體檢乙肝病毒血清標誌物檢測規範》,是本著既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乙肝病毒感染者就業的限制,又注重保護乙肝病毒感染者隱私等合法權益的原則制定的。從2004年12月起,除非國家法律法規有規定,或受檢人單位、本人提出外,任何體檢機構不得隨意檢測乙肝項目。據市衛生局有關官員稱,此舉意在逐步消除社會對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歧視。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要求,蘇州市對以下8種人員要進行從業前和從業期間健康檢查的乙肝檢測: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産、經營人員;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者,從事水質處理器(材料)的生産者,從事二次供水設施的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和清洗消毒人員;從事一次性使用醫療、衛生用品的生産人員;公共場所行業中的理髮美容業、公共浴室業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人員;公共場所行業中其他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託兒所、幼兒園的保教、炊事人員;直接從事化粧品生産活動的人員;直接接觸藥品的生産、經營人員。
蘇州市衛生局要求對檢測結果的判斷標準應嚴格執行衛生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如公共場所行業中的理髮美容業、公共浴室業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人員HBsAg陽性而HBeAg陰性、血清丙氨酸氨基移換酶(ALT)正常者,可視為相對健康人員,體檢結論為“無明顯異常發現”,應發給健康證。
對一般健康檢查,即指衛生法律法規對乙肝感染者就業沒有規定限制工種的從業體檢和保健體檢,ALT為必查項目,如有異常或雖正常但本人及單位提出要求,方可進一步檢查乙肝病毒血清標誌物。否則,一律不得擅自隨意進行乙肝方面的檢測,以切實保護乙肝病毒攜帶者隱私和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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