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確保被隔離人員的工資收入
央視國際 2004年06月22日 09:03
修改後的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注意保護傳染病病人的權利,並特別規定,在對甲類傳染病發病場所或者特定區域的人員採取隔離措施的同時,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的工作單位不得拒絕支付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光寶21日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作了關於傳染病防治法修改情況的彙報。他説,修訂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這一規定對保護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權利,防止社會歧視,很有必要,但過於原則,應作出更具體的規定。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在公共衛生管理領域,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權利是特定的、具體的,如獲得救治權、知情選擇權、隱私保護權、法律救濟權等,本法應有所體現。有的常委會委員則認為,立法既要維護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權利,也要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在保護上述人群的權利的同時,也有必要對其規定一定的義務。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本法在規範對傳染病預防、控制、監督、管理以及採取強制措施的同時,要兼顧對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權利的保護。
胡光寶説,根據這一原則,建議針對不同情況,將不歧視原則進一步具體化。比如,在規定對傳染病病人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醫學觀察、醫學干預和控制傳播措施的同時,規定國家對患有特定傳染病的困難人群實行醫療救助,減免醫療費用。又如,在規定對甲類傳染病發病場所或者特定區域的人員採取隔離措施的同時,規定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的工作單位不得拒絕支付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再如,在規定傳染病疫情公佈制度的同時,規定對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予以保密。並建議增加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
胡光寶説,修訂草案規定:“因實施隔離措施造成被隔離人員財産損失的,實施隔離措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規定給予合理補償。”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因實施隔離措施造成財産損失的情形很複雜,一般是沒有直接財産損失的,而是經營性的或者可預期的利益損失,按照我國現行有關法律的規定,這種情況不屬於補償的範圍。法律委員會贊成這一意見,建議刪去修訂草案中的有關規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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