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傳染病防治法該修改了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08日 09:27
去年一場突如其來的非典,帶給參加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張學東幾多思考。“防非典鬥爭實踐表明,傳染病防治法該作一些修改了。”
張學東代表説,一些基層幹部反映,由於在防治非典工作中缺乏相應法律手段,曾給防治工作帶來一定影響。比如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規定,政府有權徵用社會資源,但徵用範圍與對象的確定,如何補償及補償標準,如何解除徵用等,都沒有相應細則。
“我的調研表明,防治非典期間,北京市相關區縣、街道徵用了一批賓館、飯店、度假村,用於安置醫務人員。其中有國有企業,也有很多私營或股份制企業。由於沒有法律依據,給承辦者帶來一定壓力,被徵用單位也心存疑慮。”
這位第八、九、十屆全國人大代表認為,現行的傳染病防治法是1989年制定並實施的,距今已有14年,有必要對其進行修改和完善,以進一步明確公民、社會組織、政府部門等各方主體的法定權利和義務。
現行法律只規定應對病人、疑似病人進行隔離治療,未規定被隔離者在隔離期間的待遇問題。張學東指出,隔離不是對個人的制裁,是為了社會公眾的利益而使被隔離人做出暫時的犧牲。因此,被隔離人在隔離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均應保持不變。目前政府已經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但應該寫入法律條文中。
張學東在調研中還發現,個別非典病人確診收治後,始終不願説出家庭往址和家庭成員的聯絡方式,導致無法對其家人和其他密切接觸者予以及時的監控,留下潛在隱患。還有的被隔離人員不遵守規定擅自串門,造成潛在傳染隱患。 “這説明,對被隔離人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法律也應作出明確規定。”
張學東還告訴記者,現行法律僅要求“如實、及時”報告疫情,但沒有時間和內容上的限制,應該從程序上規定由誰在什麼時間、通過什麼方式報告什麼內容的疫情。
“法律還應規定在傳染病暴發期間給予有關部門特別授權,使其能夠整合疫區內的全部醫療資源,以達到資源的優化配置。”這位代表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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