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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立波代表:儘快建立完善公民緊急醫療救助機制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05日 17:45

  針對急救病人特別是無身份、無親屬、無經濟來源的病人被醫院拒之門外的現象,全國人大代表藥立波建議,儘快建立完善公民緊急醫療救助機制,保證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社會弱勢群體能夠得到應有的醫療救治。

  “公民緊急醫療救助機制,是指公民個體在突發險災、事故或急性疾病,生命健康受到嚴重威脅時,政府、社會和各級醫療機構應採取的應急救助措施。”藥立波代表説,緊急救助的對象,既包括那些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社會弱勢群體,也包括在遭遇天災人禍,無力進行自救和支付鉅額救治費用的一般公民。

  這位解放軍第四軍醫大學基礎部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教研室主任指出,由於我國公民緊急醫療救助制度的不健全,一些困難群眾無力支付醫院搶救費用的情況普遍存在。這種“有人看病,無人買單”的現象,使相當一部分醫院在社會道義與經濟利益之間處於兩難選擇,個別醫院甚至因此出現“見死不救”的極端現象。

  藥立波代表還指出,緊急醫療救助的對象,往往是缺乏自主意識的危重病人,醫院搶救的風險較大,而現有的法律法規對醫院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又沒有明確的界定,容易引發一些醫患矛盾和醫療糾紛。這種無法可依的問題,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廣大醫護人員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影響了緊急醫療救助的質量。

  “關鍵在於完善機制,使我國緊急醫療救助工作走上法制化、規範化道路。”藥立波代表認為,應該將緊急醫療救助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之中,對已經出臺的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條例、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和各地社會急救醫療條例中關於緊急醫療救助的相關條款進行補充和完善,並明確救助對象。既要保證一般公民在突發事件中,及時得到有效的緊急醫療救助,又要嚴格界定減免醫療費用的救助對象。對有償付能力而拒絕支付費用的被救個人及有連帶償付責任的單位或個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無論如何,任何醫院都應儘快對危重病人採取急救措施,不能為費用問題、醫療風險和醫療糾紛問題,耽擱了救治工作。” 藥立波説,這就需要以法規形式明確醫療單位在醫療救助中的責任以及在處理突發急症傷患時應採取的基本措施。“對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受助人員實施緊急救助時,明確醫護救助實施標準,包括手術、用藥、看護等,明確對病人應採取的手術、麻醉、穿刺等急救操作程序和施治要求,規範醫護人員的工作規程和標準,確保病人得到及時有效的救助,併為醫護人員履職盡職提供必要的法律約束和保護。”

  針對緊急醫療救助欠費嚴重的問題,藥立波提出,應建立緊急醫療救助保障基金,通過各級財政撥款、社會各界捐助、發行彩票等多種渠道籌集資金,並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項。另外,可建立或保留部分非贏利性醫院,由政府或民政部門經營,主要用來保障社會醫療救助、完成社會公共醫療服務的工作。同時,進一步加大政府對醫療救助的投入。(完)

(編輯:回春來源: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