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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將於3月15日起調整基本醫療保險藥劑報銷範圍

央視國際 2004年02月24日 08:55

  為滿足廣大參保人員在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的用藥需求,彌補藥品市場部分領域對臨床的供應不足,有關部門經研究決定調整《北京市公費醫療、勞保醫療醫院製劑報銷範圍》,制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醫院製劑目錄——標準製劑部分》(以下簡稱《標準製劑目錄》)。凡列入《標準製劑目錄》的製劑品種,按北京市基本醫療保

  險有關規定,其所發生的費用可納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未被列入《標準製劑目錄》的標準製劑品種,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該辦法自2004年3月15日起執行。

  據北京市醫保中心介紹,被列入《標準製劑目錄》的製劑品種,以定點醫療機構為單位,只限在該定點醫療機構使用時方可納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超出規定使用範圍的,所發生的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標準製劑目錄》所列製劑品種均為《醫療單位製劑規程》規定的製劑品種。製劑名稱採用《醫療單位製劑規程》中的名稱或藥品管理部門批准使用的正式名稱。凡列入《標準製劑目錄》的製劑品種均應嚴格按照有關部門所規定的製劑品種、規格、質量標準、使用説明書等要求生産和使用。違反有關部門規定生産和使用的製劑品種,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記者/李海霞)

(編輯:回春來源:北京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