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輸血染艾滋病 醫院不能舉證承擔賠償責任
央視國際 2004年01月12日 12:31
中國法院網消息:河南省焦作市農民王某因輸血感染艾滋病死亡,從而引發的損害賠償案,日前經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審理,作出了判決。焦作某總醫院附屬分院賠償王某親屬各項損失共計23607.29元。
1995年,七旬老人王某因下消化道出血住進了焦作市某總醫院附屬分院,經這家醫院治療,輸入了價值1143元的血液。由於不見病情好轉,不久,王某被轉入焦作市某總醫院繼續治療,該院又為王某輸入800毫升血。2002年6月,王某被確診感染艾滋病病毒。王某認為自己是在焦作市某總醫院及其附屬分院輸血感染的,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醫院及血站賠償其已支出的醫療費、今後治療費等共計257744.72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醫院不負賠償責任。判決血站賠償王某22986.49元,其今後治療艾滋病的費用由血站憑王某在縣級以上醫院就診的正規醫療費票據支付。血站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在二審期間,王某死亡。為此焦作中院認為,本案需變更訴訟主體,由原告王某的繼承人參加訴訟,故于2003年1月10日發回一審法院重審。解放區法院遂另行組成合議庭,依法變更為王某的三個繼承人作為原告參加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在附屬醫院治療過程中,該院不能提交王某在該院治療期間的病歷和全部的輸血記錄單據。同時,又不能證明給王某所輸的全部血液來源及質量合格,不含艾滋病毒,也不能證明王某係其他途徑感染艾滋病毒。因此,應推定焦作市某總醫院附屬分院給王某的輸血行為存在過錯,應承擔責任。
關於王某轉入焦作市某總醫院繼續治療期間,雖然該總醫院也給王某輸了血液但由於該總醫院與血站有供血協議,其血液來源全部屬血站提供,而血站是依法建立的採供血機構,向焦作市某總醫院供血履行了符合規定的手續,其提供的血液是經過檢驗並且是合格的,所以焦作市某總醫院和血站的供血行為均無過錯,其行為與王某感染艾滋病死亡不存在因果關係。(文/吳永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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