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零售藥店抗菌藥物銷售監管促進合理用藥的通知
------國食藥監安[2003]289號
央視國際 2003年12月24日 11:0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我局決定加強抗菌藥物的監督管理,促進抗菌藥物的合理使用,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從2004年7月1日起,未列入非處方藥藥品目錄的各種抗菌藥物(包括抗生素和磺胺類、喹諾酮類、抗結核、抗真菌藥物),在全國範圍內所有零售藥店必須憑執業醫師處方才能銷售。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藥品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要求本轄區內零售藥店做好抗菌藥物憑執業醫師處方銷售的準備工作。2004年7月1日後不按規定銷售的,一經發現,要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7號)的規定進行查處。
二、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管理辦法》(國藥管安〔1999〕401號)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抗菌藥物不良反應的監測,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各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要密切監測抗菌藥物不良反應的發生情況,並加強抗菌藥物不良反應發生發展趨勢的分析和研究,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三、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結合零售藥店抗菌藥物憑執業醫師處方銷售工作,按照《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試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0號)、《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國藥管市〔1999〕454號)及我局下發的藥品分類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加強藥品分類管理制度的檢查工作,切實加強抗菌藥物的監督管理。要認真檢查本轄區流通領域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特別要檢查注射劑、抗菌藥物憑執業醫師處方銷售的執行情況,加大推進藥品分類管理的步伐。
四、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照我局《關於開展加強抗菌藥物監管促進合理用藥宣傳活動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3〕286號)的精神,在本轄區範圍內積極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提高社會各界的認識,引導公眾在醫生指導下合理使用抗菌藥物,配合監管工作的開展。
加強抗菌藥物的監督管理,促進合理用藥,是一項廣泛而長期的重要工作,關係人民群眾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儘管存在很多困難,我們要把國家和民族的利益放在首位,認真履行職責,竭盡全力做好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不斷提高我國藥品監督管理水平。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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