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鄉村醫生將面臨法律處罰
新出臺的《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未經註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以及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還規定,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由發證部門收繳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鄉村醫生合格與否 村民擁有發言權
新出臺的《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對鄉村醫生考核,應充分聽取鄉村醫生執業的所在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的意見。
條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查鄉村醫生執業情況,收集村民對鄉村醫生業務水平、工作質量的評價和建議,接受村民對鄉村醫生的投訴,並進行匯總、分析。匯總、分析結果與鄉村醫生接受培訓的情況,作為對鄉村醫生進行考核的主要內容。
條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准予執業註冊、再註冊和登出註冊的人員名單向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村民公告。村民和鄉村醫生發現違法辦理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再註冊、登出註冊的,可以向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反映的情況應當及時核實,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予以公佈。
條例還規定,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村民和鄉村醫生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村民或者鄉村醫生。
鄉村醫生須在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內用藥
新公佈的《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鄉村醫生一般醫療服務範圍,制定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鄉村醫生應當在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規定的範圍內用藥。
條例規定,鄉村醫生違反規定使用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以外的處方藥品的,將承擔法律責任。有此類行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條例還規定,鄉村醫生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對超出一般醫療服務範圍或者限于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情況緊急不能轉診的,應當先行搶救並及時向有搶救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求助。條例規定,鄉村醫生不得出具與執業範圍無關或者執業範圍不相符的醫學證明。
鄉村醫生須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
新出臺的《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鄉村醫生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實填寫並上報有關衛生統計報表,妥善保管有關資料。
條例還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對鄉村醫生開展國家規定的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助。對承擔國家規定的預防、保健等公共服務的鄉村醫生,其培訓所需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
按照這一條例,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發現傳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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