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民族下層文化
央視國際 (2005年01月09日 21:22)
鐘敬文
過去所創造的東西,對社會可珍貴的東西,都和今天保持著有機的聯絡……
——M.高爾基:《論現實》
近期以來,我在一些關於文化問題座談會的發言裏,一再地提及民族傳統文化中的下層文化。但是只是簡單觸及,沒有給以比較詳細的論述。現在想專談一下這個題目。因為限于篇幅,仍然只是粗枝大葉而已。
所謂“下層文化”,是指在文化比較發展的國家或民族的文化領域裏,那種跟一般出於高位的上層文化相對立的處於下位的文化。(嚴格地説,兩者之間,還有“中層文化”,這裡就不涉及了。)從社會階級的角度看,前者(上層文化)主要是佔有優越的經濟和政治地位的統治階級成員所創造、享有的文化,後者(下層文化)則主要是被統治者、被剝削的一般民眾所創造、享有的文化。這兩種文化匯合起來,就構成了整個國家或民族的文化,也就是我們今天常説的民族的傳統文化。
下層文化,大都是過去廣大人民,特別是勞動人民的産物。由於他們所處的經濟、政治以及文化上的地位。他們的文化特點,大都與他們的現實生活(基本生活)密切地相貼著。像生産技術、民間醫藥、建築物、工藝品、勞動歌、實用藝術以及各種民眾娛樂等,都是例子。魯迅先生曾在一篇隨筆裏説:“一切文物,都是歷來的無名氏所逐漸的造成。建築、烹飪、漁獵、耕種,無不如此,醫藥也如此。”(《經驗》)這正説的是這種下層文化。
下層文化是怎樣傳授和傳播的呢?上層文化的傳授和傳播,除了語言外,主要依靠文字。語言文字,本身是一種文化,但它又是各種文化賴以保存和藉以發展的要件。下層文化的傳授、傳播,有它自己的特點。因為我國過去一般人民,特別是勞動人民,缺乏接受文字教育的機會,因此,他們只能倚靠日常生活所用的語言作為主要傳播文化的工具(此外當然還有實際動作等)。這不但形成了它的特點,也給與它的發展一定限制,使它不能達到更大的豐富和系統化。
下層文化,一般是世代相傳的,所以人們叫它作“傳統文化”。這種文化固然在世代傳承中有生有滅;但是,比起上層文化來,它更富於穩定性。有的還可以追溯到它産生的遙遠古代。近代英國人類學者所盛道的“文化遺留物”,正是指它説的。
下層文化一般雖然比較保守,但從大體上看,它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僵死的。它決不到等於化石中的古生物。因為社會和人類的生活在或速或遲地變化著,民眾的知識和能力也在不斷增進(即使速度有一定限制)。因此,那和現實生活密貼著的民間文化不可能長久地原封不動。中國古代許多原來具有濃厚法術、宗教性質的儀禮、俗尚,像年終驅疫(儺)、端午競渡、重陽登高以及鬥牛、放風箏等,再長期歷史發展過程中,它們逐漸變化了性質,大都擺脫(或基本擺脫)原始迷信的意味,成為人們的娛樂活動,或只帶著些對生活祝願(消災納福)的性質。這是一種民眾文化的自然調節,也可説是它的有意義的進化。至於那種“遺留物”,雖然也存在,但在數量只是少數,並且形態上和機能上也多少總有些變化,要完完全全保存原貌是不大可能的。
我們把民族傳統文化,區分為上、下兩層,也認為它們各有自己的特點(包括形態、機能等),有的彼此還帶有對抗性質。在舊社會中,上層社會和下層社會對於結婚、喪葬等事項的想法和做法,就有許多不同之處,甚至根本差異。這自然是十分明顯的事實。但是,它只是兩者相關事實的一方面,還有另外的一方面。那就是:世代生活在同一民族共同體的人們的兩種文化,彼此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關係。
首先,從它們的來源看,兩者都是出自原始時代的文化。這時期的文化是幼稚的,並且彼此也處在未分化的狀態——具有整體性。階級社會出現了。作為人們生活工具、技術和武器的文化,也自然要或速或遲地分手了。他們根據各自社會階級的要求和許可條件發展著。在這裡,不但結構上、作用上等彼此有或大或小的區別,並且有些是互相對抗的。這就是文化上的階級鬥爭。
但是,同時我們不能不看到:在同一個民族裏,這種分離著、差異著,乃至對抗著的兩種文化,卻又互相聯絡著、糾結著、滲透著,形成一個這個整體的民族文化.拿文學發展的情形作個例子吧.在階級社會裏有兩種民族文學,一是上層階級的書本文學,一是下層人民的口頭文學。兩種文學,不僅表現和傳播手段有差異,從內容、題材、思想、情趣、藝術形式以至傳達方式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別。過去書本作家,一般是鄙視民眾的口頭創作的,而口頭文學的作者(民眾),卻根本不知道書本文學是什麼東西。但是,從另一方面看,這兩種文學的關係又是相當密切的。雖然不能説是親兄弟,但卻不等於路人。它主要表現在民眾的口頭剖文學對於上層知識分子的書本文學的影響上。這種事實,只要翻看一下我國文學史就可以了然。許多作家文學的體裁,像詩歌、小説和戲劇等,大都可以從民眾口頭文學中找到它的源頭。有不少著名的小説、戲劇作品的主題、題材、情節等是從口頭文學吸取資料的。無怪高爾基要一再讚嘆人民的口頭創造對於世界第一流作家、藝術家的巨大影響了。民眾口頭文學對書本作家文學的貢獻,決不限于上説兩方面(儘管這些方面的貢獻是重要的)。對於作家文學影響更是普通的,是廣大人民及其口頭藝術對他們提供了創作的語言及修辭手段(典故、詞藻)等。這方面的影響,這是無法數得清。從這個意義上説,民眾的文學這是作家文學的偉大施主了。這種情形,並不僅限于文學方面。在民族科技、民族醫藥、民族藝術等文化領域,都存在著類似的情況。
以上説的是兩者關係的一方面,從另一方面看,上層階級成員創造業績,作為當時國家或民族共同文化的一部分,它不僅有自己的貢獻,也必然要影響到另一部分的下層文化。何況那些統治階級成員總要有意識地或下意識地把自己的文化作為社會統治的文化,而實際上他們又有權力這樣做,這就必然要使他們的文化侵入到民眾文化中去,並産生一定作用。馬克思曾經指出:統治階級的思想就是統治的思想。正道破了這點。我國由於封建階級的長期統治,直到現在,部分人民的現實生活和頭腦生活中,多少還存在著那種思想、文化的痕跡,甚至有的在起著毒害的作用。但是,廣大人民仍然有他們自己的文化。它是形成過去整個民族文化的基礎,有的正是民族文化的優秀部分。它有資格繼續存活在社會主義新文化的系統中。
今天,全國人民正在奮力創建社會主義新社會。作為這個嶄新社會的一個必需部分,就是跟新經濟、新政治等相適應、相提攜的新文化的建立。這種新文化的性質,即使恰切地體現四個現代化的要求,又是具有自己國家、民族的特點的。它是人類社會歷史上一種新型的文化。要創造成這種新文化,首先必鬚根據我國現實和歷史的真是情況。其次,要認真觀察和參考世界文化的發展現狀。除前二者之外,就是一定要它帶有民族長期生活中形成的文化、理論工作的人們,全面地考察我國歷史的、現存的整個文化(包括上層文化和下層文化),然後對它作出抉擇、去取的態度。
這種抉擇、去取態度不外下列三方面:
(一) 完全保留或基本保留的——如許多已經世界聞名的古雕刻、古繪畫、古建築、手工藝品以及某些優良道德。
(二) 經過批判、改造,可以流傳下去的——如許多民間習俗(年節風俗之類),群眾文藝活動以及某些民間醫藥等。
(三) 必須完全消除的——如現在還有一定市場的純粹迷信活動、買賣婚姻、片面的人權等。這些過時有害的文化遺物,在現實生活中須要剷除,但作為歷史現象,可以把它送入博物館,以供某些學者研究。
社會、歷史(包括文化)的發展,是不斷更新的過程、前進的過程。在這種過程中,自然要産生一些新的東西,排除舊的東西。但是,新的東西的産生一定要有舊的憑藉。舊的東西的排去,也不是象潑臟水一樣,毫無保留的。歷史的發展是辯證法的。它的主要作用是“揚棄”(我曾經私下考慮,是不是把它譯為“簸揚”,表達更具體,也更合於中國語言傳統些)。像大家所知道,所謂揚棄,包含有兩方面意義,就是“保留”和“拋棄”。如果有人只把它理解為“拋棄”,並拿來對待祖國的文化遺産(它是“遺産”,同時又是“活文化”),那就恐怕于理不合,于情不順了。經過抉擇、批判或改造的舊文化成分,在跟新文化成分的互相配合下,使它具有一定的新性質。它和在整個舊文化系統中的性質、作用,是有所不同的,甚至大大不同的。這點平常的道理,往往被討論文化繼承問題的人忽略了,所以我在這裡特別提它一下。
1986年
來源:謠俗蠡測 (民俗學刊網 鄭澤海錄入)
責編:郭翠瀟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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