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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中期財務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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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本準則規範中期財務報告的內容和編制中期財務報告應當遵循的確認與計量原則。
定義
2.本準則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定義為:
(1)中期,指短于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
(2)中期財務報告,指以中期為基礎編制的財務報告。
重要性
3.企業在確認、計量和披露在中期財務報告中列報的各會計報表項目時,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
在判斷項目的重要性程度時,應當以中期財務數據為基礎,不應以預計的年度財務數據為基礎;而且,與年度財務數據相比,中期會計計量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賴於估計。企業應當保證所提供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了與理解企業中期期末財務狀況和中期經營成果及其現金流量相關的信息。
中期財務報告的內容
4.中期財務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組成部分:
(1)資産負債表;
(2)利潤表;
(3)現金流量表;
(4)會計報表附注。
5.在中期財務報告中根據本準則第4條的要求所提供的資産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應當是完整的會計報表,其格式和內容應當與上年度會計報表相一致。如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如當年新施行的會計準則)對當年度會計報表的格式和內容進行了修改,則中期會計報表應當按照修改後的報表格式和內容編制,與此同時,根據本準則第7條的要求在中期財務報告中提供的上年度比較會計報表的格式和內容也應當作相應調整。
6.如果企業在上年度財務報告中編制的是合併會計報表,則企業在中期期末也應當編制合併會計報表;如果企業在上年度財務報告中還包括母公司會計報表,則企業在中期財務報告中也應當提供母公司會計報表。如果企業上年度財務報告中既包括了合併會計報表,也包括了母公司會計報表,但是在報告中期內,企業處置了所有納入上年度合併會計報表編制範圍的子公司,則企業在中期財務報告中只需要提供母公司會計報表,但是根據本準則第7條要求提供的上年度比較會計報表應當包括合併會計報表,除非上年度可比中期的財務報告沒有提供合併會計報表。
7.在中期財務報告中,企業應當提供以下比較會計報表:
(1)本中期末的資産負債表和上年度末的資産負債表;
(2)本中期的利潤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潤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間的利潤表(其中上年度可比期間的利潤表是指上年度可比本中期的利潤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利潤表);
(3)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現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現金流量表。
企業如果在中期對會計報表項目進行了調整或者修訂,那麼在中期財務報告中所提供的上年度比較會計報表項目的有關金額就應當按照本年度中期會計報表的要求予以重新分類,並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説明會計報表項目金額重新分類的原因及其內容。如果企業無法對比較會計報表中的有關金額進行重新分類,企業應當在中期會計報表附注中説明不能進行重新分類的原因。
8.中期會計報表附注應當以“年初至本中期末”為基礎編制,重點披露自上年度資産負債表日之後發生的,有助於理解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變化情況的重要事項或者交易。同時,對於理解本中期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的重要事項或者交易,也應當在中期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中期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信息:
(1)中期會計報表所採用的會計政策與上年度會計報表相一致的説明。如果發生了會計政策的變更,應當説明會計政策變更的內容、理由及其影響數;如果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應當説明理由;
(2)會計估計變更的內容、理由及其影響數;如果影響數不能確定,應當説明理由;
(3)重大會計差錯的內容及其更正金額;
(4)企業經營的季節性或者週期性特徵;
(5)存在控制關係的關聯企業發生變化的情況:關聯方之間發生交易的,應當披露關聯方關係的性質、交易的類型和交易要素;
(6)合併會計報表的合併範圍發生變化的情況;
(7)對性質特別或者金額異常的會計報表項目的説明;
(8)債務性證券和權益性證券的發行、回購和償還情況;
(9)向企業所有者分配利潤的情況(包括在中期內實施的利潤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實施的利潤分配情況),包括向所有者分配的利潤總額和每股股利;
(10)業務分部和地區分部的分部收入與分部利潤(虧損);
(11)中期資産負債表日至中期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非調整事項;
(12)上年度資産負債表日以後所發生的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産的變化情況;
(13)企業結構變化情況的説明,比如企業合併和重組,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共同控制關係或者控制關係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購買或者處置,終止營業等;
(14)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項,如重大的長期資産轉讓及其出售情況、重大的固定資産和無形資産取得情況、重大的研究和開發支出、重大的非貨幣性交易事項、重大的債務重組事項、重大的資産減值損失及其減值損失的轉回情況等。
當企業在提供本條(5)、(10)項有關關聯方交易以及分部收入與分部利潤(虧損)信息時,應當同時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數據,以及上年度可比本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較數據。
在年度會計報表中的披露
9.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如果以前中期財務報告中所披露的會計估計在最後一個中期發生了重大變更,而企業又不單獨披露該最後中期的財務報告,則企業應當在其年度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該項會計估計變更的內容、理由及其影響金額。確認和計量採用與年度會計報表相一致的會計政策
10.企業應當在中期會計報表中採用與年度會計報表相一致的會計政策。如果在上年度資産負債表日之後發生了會計政策變更,且該變更了的會計政策將在本年度會計報表中採用,則中期會計報表應當採用該變更了的會計政策,並應當按照本準則第15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11.企業財務報告的頻率不應當影響其年度結果的計量,因此,中期會計計量應當以年初至本中期末為基礎。如果會計年度內以前中期的會計報表項目在以後中期發生了會計估計變更,則在以後中期會計報表中應當反映這種會計估計變更的金額,但對以前中期財務報告中已經反映的金額不再作調整,同時,企業還應當按照本準則第8條(2)項或者第9條的要求予以披露。
季節性、週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
12.對於季節性、週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除了在會計年度末允許預計或者遞延的之外,企業都應當在發生時予以確認和計量,不應當在中期會計報表中預計或者遞延。
會計年度中不均勻發生的費用
13.對於會計年度中不均勻發生的費用,除了在會計年度末允許預提或者待攤的之外,企業都應當在發生時予以確認和計量,不應當在中期會計報表中預提或者待攤。
會計估計的應用
14.企業在中期進行會計計量時,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是可靠的,而且與理解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相關的所有重要財務信息都能夠得到恰當的披露。同時,在中期財務報告中的計量和年度財務報告一樣,都應當基於合理的估計,但是,在編制中期財務報告時,一般需要比年度財務報告應用更多的會計估計。
中期會計政策變更的處理
15.企業在中期如果發生了會計政策的變更,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的規定處理,並按照本準則第8條(1)項的規定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應披露。其中,在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能夠合理確定的情況下,除非國家規定了相關的會計處理方法,企業應當對根據本準則第7條要求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較會計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和這些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數字進行追溯調整;同時,涉及到本會計年度內會計政策變更以前中期會計報表相關項目數字的,也應當予以追溯調整,視同該會計政策在整個會計年度和可比會計報表期間一貫採用。
銜接辦法
16.對於首次按照本準則編制中期財務報告的企業,如果該企業在以前年度沒有編制可比中期(包括可比本中期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會計報表,則在該企業首次採用本準則的年度所提供的中期財務報告中,可以不提供上年度可比中期的會計報表;如果該企業在以前年度編制了可比中期的會計報表,則在該企業首次採用本準則的年度所提供的中期財務報告中,應當提供上年度可比中期的會計報表,而且如果上年度可比中期會計報表所採用的會計政策與本準則不相符的,還應當作追溯調整。從按照本準則編制中期財務報告的第二年起,應當提供本準則規定的所有可比中期的會計報表。在企業根據本準則編制中期財務報告時,披露的其他信息涉及到需要提供上年度比較數字的,亦按照上述原則處理。
附則
17.本準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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