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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 號—存貨監盤(徵求意見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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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 號——存貨監盤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實施存貨監盤程序,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存貨監盤,是指註冊會計師現場監督被審計單位存貨的盤點,並進行適當的抽查。
第三條 定期盤點存貨,確定存貨的數量和狀況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
實施存貨監盤,獲取有關期末存貨數量和狀況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是註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二章 存貨監盤計劃
第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被審計單位存貨的特點、盤存制度和存貨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情況,在評價被審計單位存貨盤點計劃的基礎上,編制存貨監盤計劃,對存貨監盤作出合理安排。
第五條 在編制存貨監盤計劃時,註冊會計師應當:
(一)了解存貨的內容、性質、各存貨項目的重要性及存放場所;
(二)了解存貨會計系統及其他相關的內部控制;
(三)評估與存貨相關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及重要性;
(四)查閱以前年度的存貨監盤工作底稿;
(五)實地察看金額較大或性質特殊的存貨的存放場所;
(六)考慮是否需要利用專家的工作或其他註冊會計師的工作;
(七)復核或與管理當局討論其存貨盤點計劃。
第六條 在復核或與管理當局討論其存貨盤點計劃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以評價其能否合理地確定存貨的數量和狀況:
(一)盤點的時間安排;
(二)存貨盤點範圍和場所的確定;
(三)盤點人員的分工及勝任能力;
(四)盤點前的會議及任務佈置;
(五)存貨的整理和排列,毀損、陳舊、過時、殘次及所有權不屬於被審計單位的存貨的區分;
(六)特殊存貨的計量方法;
(七)在産品完工程度的確定方法;
(八)存放在外單位的存貨的盤點安排;
(九)存貨收發截止的控制;
(十)盤點期間存貨移動的控制;
(十一)盤點表單的設計、使用與控制;
(十二)盤點結果的匯總和盈虧的分析、調查及處理方法。
第七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存貨盤存制度,確定其盤點時間是否合理。
第八條 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的存貨盤點計劃存在缺陷,註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調整。
第九條 存貨監盤計劃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存貨監盤的目標、範圍及時間安排;
(二)存貨監盤的要點及關注事項;
(三)參加存貨監盤人員的分工;
(四)抽查的範圍。
第三章 存貨監盤程序
第十條 在被審計單位進行存貨盤點前,註冊會計師應當觀察盤點現場,確定應納入盤點範圍的存貨是否已經適當整理和排列,並附有盤點標識,防止遺漏或重復盤點。
對未納入盤點範圍的存貨,註冊會計師應當查明原因。
第十一條 對所有權不屬於被審計單位的存貨,註冊會計師應當取得其規格、數量等有關資料,確定是否已分別存放、標明,且未被納入盤點範圍。
第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觀察被審計單位盤點人員是否遵守盤點計劃並準確地記錄存貨的數量和狀況。
第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進行適當抽查,將抽查結果與被審計單位盤點記錄相核對,並形成相應記錄。
第十四條 在抽查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從存貨盤點記錄中選取項目追查至存貨實物,以測試盤點記錄的準確性;註冊會計師還應當從存貨實物中選取項目追查至存貨盤點記錄,以測試存貨盤點記錄的完整性。
第十五條 如果抽查時發現差異,註冊會計師應當查明原因,及時提請被審計單位更正。如果差異較大,註冊會計師應當擴大抽查範圍或提請被審計單位重新盤點。
第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特別關注存貨的移動情況,防止遺漏或重復盤點。
第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特別關注存貨的狀況,觀察被審計單位是否已經恰當地區分所有毀損、陳舊、過時及殘次的存貨。
第十八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獲取盤點日前後存貨收發及移動的憑證號碼,檢查庫存記錄與會計記錄期末截止是否正確。
第十九條 在被審計單位存貨盤點結束前,註冊會計師應當:
(一)再次觀察盤點現場,以確定所有應納入盤點範圍的存貨是否均已盤點;
(二)取得並檢查已填用、作廢及未使用盤點表單的號碼記錄,確定其是否連續編號,查明已發放的表單是否均已收回,並與存貨盤點的匯總記錄進行核對。
第二十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復核盤點結果匯總記錄,評估其是否正確地反映了實際盤點結果。
第二十一條 如果存貨盤點日不是資産負債表日,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確定盤點日和資産負債表日之間存貨的變動是否已作正確的記錄。
第二十二條 在永續盤存制下,如果永續盤存記錄與存貨盤點結果之間出現重大差異,註冊會計師應當追加審計程序,查明原因,並檢查永續盤存記錄是否已作適當的調整。
第二十三條 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的盤點方式及其結果無效,註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重新盤點。
第四章 特殊情況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如果由於被審計單位存貨的性質或位置等原因導致無法實施存貨監盤,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能否實施替代審計程序,獲取有關期末存貨數量和狀況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註冊會計師實施的替代審計程序主要包括:
(一)檢查進貨交易憑證或生産記錄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檢查資産負債表日後發生的銷貨交易憑證;
(三)向顧客或供應商函證。
第二十五條 如果因不可預見的因素導致無法在預定日期實施存貨監盤或接受委託時被審計單位的期末存貨盤點已經完成,註冊會計師應當評估相應的審計風險,提請被審計單位另擇日期重新盤點,並實施存貨監盤,同時測試在該期間發生的存貨交易,以獲取有關期末存貨數量和狀況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二十六條 對由被審計單位委託其他單位保管的或已作質押的存貨,註冊會計師應當向保管人或債權人函證。如果此類存貨的金額佔流動資産或總資産的比例較大,註冊會計師還應當考慮實施存貨監盤或利用其他註冊會計師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 當註冊會計師首次接受委託未能對上期期末存貨實施監盤,且該存貨對本期會計報表存在重大影響時,如果已獲取有關本期期末存貨餘額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以下一項或多項審計程序,以獲取有關本期期初存貨餘額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一)查閱前任註冊會計師工作底稿;
(二)審閱上期存貨盤點記錄及文件;
(三)抽查上期存貨交易記錄;
(四)運用毛利百分比法等進行分析、比較。
第五章 存貨監盤結果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第二十八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已獲取的審計證據,形成有關期末存貨數量和狀況的審計結論,並確定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第二十九條 如果無法實施存貨監盤,也無法實施替代審計程序以獲取有關期末存貨數量和狀況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其重要程度,發表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
第三十條 如果通過實施存貨監盤發現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且被審計單位拒絕調整,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其重要程度,發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
第三十一條 如果註冊會計師首次接受委託,依照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審計程序,仍未能獲取有關本期期初存貨餘額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其重要程度,發表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如涉及存貨監盤,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準則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 號——函證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實施函證程序,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函證,是指註冊會計師為了印證影響會計報表認定的賬戶餘額或其他信息,以被審計單位的名義向第三方發出詢證函,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的過程。
第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實施函證,並對函證的設計、實施和評價進行控制。
第二章 函證決策
第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確定是否需要實施函證,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支持會計報表有關認定:
(一)重要性;
(二)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評估水平;
(三)實施其他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能否將會計報表有關認定的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環境、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賬戶或交易的性質、被詢證者處理詢證函的習慣做法及回函的可能性等,以確定函證的範圍、內容和時間。
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存款、借款(包括零餘額賬戶和在本期內登出的賬戶)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信息進行函證。
第七條 除非存在以下情況,註冊會計師應當對應收賬款進行函證:
(一) 應收賬款對會計報表不重要;
(二) 函證很可能是無效的。
如果註冊會計師不對應收賬款進行函證,應當在工作底稿中説明理由,並實施替代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八條 函證的內容通常還涉及以下賬戶餘額或其他信息:
(一)有價證券及委託貸款;
(二)其他應收款;
(三)預付款項;
(四)由其他單位代為保管、加工或銷售的存貨;
(五)應付款項;
(六)預收款項;
(七)保證、抵押或質押;
(八)或有事項;
(九)重大或異常的交易。
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通常以資産負債表日為截止日,在期後適當時間內實施函證。如果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評估為低水平,註冊會計師可選擇資産負債表日前適當日期為截止日實施函證,並對所函證項目自該截止日起至資産負債表日止發生的變動實施實質性測試程序。
第十條 當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要求對擬函證的某些賬戶餘額或其他信息不實施函證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該項要求是否合理,並獲取支持其合理性的審計證據。
如果認為管理當局的要求合理,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以獲取與這些賬戶餘額或其他信息有關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如果認為管理當局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止而無法實施函證,註冊會計師應當視為審計範圍受到限制,並考慮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第十一條 在分析管理當局要求不實施函證的原因時,註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並考慮:
(一)管理當局是否誠實、守信;
(二)是否可能存在重大錯誤或舞弊;
(三)替代審計程序能否提供與這些賬戶餘額或其他信息有關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三章 詢證函的設計
第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特定審計目標設計詢證函。
第十三條 在設計詢證函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可能影響會計報表認定和函證可靠性的以下因素:
(一)詢證函的格式;
(二)以往審計或類似業務的經驗;
(三)擬函證信息的性質;
(四)選擇被詢證者的適當性;
(五)被詢證者易於回函的信息類型。
註冊會計師應當提請管理當局在詢證函中説明同意被詢證者披露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詢證函中要求被詢證者必須回函,確認詢證函所列示信息是否正確或填列詢證函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採用抽樣方式選擇函證樣本時,樣本應當足以代表總體,並包括具有以下性質的項目:
(一)金額較大的項目;
(二)關聯方交易;
(三)重大或異常交易;
(四)交易頻繁但期末餘額較小的項目;
(五)可能存在爭議以及産生重大錯誤或舞弊的交易。
第四章 函證的實施與評價
第十六條 在實施函證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對被詢證者的選擇、詢證函的設計、發出以及收回保持控制。
第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採取以下措施對函證實施過程進行控制:
(一)將被詢證者的名稱、地址與被審計單位有關記錄核對;
(二)將詢證函中列示的賬戶餘額或其他信息與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核對;
(三)詢證函經被審計單位蓋章後,由註冊會計師直接發出;
(四)在詢證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業務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回函;
(五)將已發出詢證函的事項記錄于工作底稿;
(六)將收到的回函形成工作底稿,並匯總統計函證結果。
第十八條 如果被詢證者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回函,註冊會計師應當直接接收,並要求被詢證者寄回詢證函原件。
第十九條 註冊會計師未能收到回函時,應當考慮對重要的賬戶餘額或其他信息再次函證,或實施替代審計程序獲取具有同等證明效力的審計證據。
第二十條 在評價實施函證和替代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函證和替代審計程序的可靠性;
(二)不符事項的原因、頻率、性質和金額;
(三)實施其他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
第二十一條 在評價函證的可靠性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對詢證函的設計、發出及收回的控制情況;
(二)被詢證者的勝任能力、獨立性、授權回函情況、對函證項目的了解及其客觀性;
(三)被審計單位施加的限制或回函中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如果有跡象表明收回的詢證函不可靠,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予以證實或消除疑慮。
第二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不符事項是否構成錯報及其對會計報表可能産生的影響,並將結果記錄于工作底稿。
如果不符事項構成錯報,註冊會計師應當重新考慮所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
第二十四條 如果實施函證和替代審計程序都不能獲取會計報表有關認定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追加審計程序。
第二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函證及函證以外的審計程序的實施結果是否為會計報表有關認定提供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如涉及函證,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本準則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 號——
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業務,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公告。
第二條 本公告所稱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是指註冊會計師接受委託,對特定財務數據、某一會計報表或整套會計報表等財務信息執行與特定主體商定的程序,並就得出的結果出具報告。
本公告所稱特定主體,是指委託人和其他特定的報告使用人。
第三條 按照委託目的最終確定充分、適當的商定程序是特定主體的責任。
按照本公告和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執行商定程序,報告得出的結果是註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準則,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按照本公告和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執行商定程序業務。
第二章 業務約定書
第五條 在接受委託前,註冊會計師應當與特定主體進行溝通,確保特定主體已經明確理解擬執行的商定程序和擬簽訂的業務約定書的相關條款。
第六條 如果無法與所有特定主體直接討論擬執行的程序,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採取以下措施:
(一) 將擬執行的程序與特定主體的書面要求相比較;
(二) 與特定主體指派的代表討論擬執行的程序;
(三) 查閱特定主體的相關信函和文件;
(四) 向特定主體提交預定的報告格式。
第七條 如果接受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就約定事項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八條 業務約定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委託目的;
(二)委託業務的性質,包括説明執行的程序並不構成審計或審閱,不發表審計或審閱意見;
(三)擬執行商定程序的財務信息;
(四)特定主體的責任和註冊會計師的責任;
(五)擬執行商定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
(六)預定的報告格式;
(七)報告分發和使用的限制。
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的報告應當僅限于特定主體使用,以避免其他主體對報告産生誤解。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合理制定工作計劃,以有效執行商定程序。
第十一條 在執行商定程序時,註冊會計師可採用以下方法:
(一)檢查;
(二)監盤;
(三)觀察;
(四)查詢及函證;
(五)計算;
(六)分析與比較。
第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將執行商定程序的過程及結果記錄于工作底稿。
第四章 報 告
第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執行商定程序後,以獲取的證據為依據出具報告。
第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説明執行商定程序的財務信息;
(四)説明執行的程序是與特定主體商定並由其最終確定;
(五)説明已按照本公告和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執行了商定程序;
(六)説明執行商定程序的目的;
(七)列出所執行的商定程序;
(八)説明得出的結果;
(九)説明所執行的商定程序並不構成審計或審閱,註冊會計師不發表審計或審閱意見;
(十)説明如果執行商定程序以外的程序、審計或審閱,註冊會計師可能得出其他應報告的結果;
(十一)説明報告僅限于特定主體使用;
(十二)在適用的情況下,説明報告僅與執行商定程序的特定財務數據或某一會計報表有關,不得擴展到會計報表整體;
(十三)會計師事務所簽章和地址;
(十四)註冊會計師簽章;
(十五)報告日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對非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時,如果註冊會計師具備專業勝任能力,且存在合理的判斷標準,可參照本公告辦理。
第十六條 本公告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錄: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的報告參考格式
對應收賬款明細表執行商定程序的報告
X公司:
我們接受委託,對Y公司2000年12月31日的應收賬款明細表執行了與貴公司商定的程序。這些程序由貴公司最終確定,其充分性和適當性由貴公司負責。我們的責任是按照《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 號——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和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執行商定程序,並報告得出的結果。執行商定程序的目的僅是為了協助貴公司評價Y公司應收賬款的正確性。現將執行的程序及得出的結果報告如下:
一、執行的程序
1. 取得Y公司編制的2000年12月31日的應收賬款明細表,驗算合計數,並與總分類賬核對是否相符。
2. 從應收賬款明細表中抽取50家客戶,檢查銷售發票與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是否相符。抽取方法是從第10家客戶開始,每隔20家抽取1家。
3. 對應收賬款明細表中餘額最大的200家客戶發出詢證函,函證餘額佔應收賬款明細表合計數的比例為80%。
4. 對未回函的客戶,檢查銷售發票、發運憑證和訂貨單是否相符。
5. 對回函金額不符的客戶,取得Y公司編制的差異調節表,並檢查調節項目是否適當。
二、得出的結果
1. 執行第1項程序,我們發現應收賬款明細表合計數正確,並與總分類賬核對相符。
2. 執行第2項程序,我們發現銷售發票與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相符,抽取餘額佔應收賬款明細表合計數的10.5%。
3. 執行第3項程序,我們收到180家客戶的回函,其餘20家客戶未回函。
4. 執行第4項程序,我們發現未回函的20家客戶的銷售發票、發運憑證和訂貨單相符。
5. 執行第5項程序,我們發現除以下回函金額不符外,其他差異通過差異調節表調節消失(列出回函金額不符的應收賬款)。
上述已執行的商定程序並不構成審計或審閱,因此我們不對上述應收賬款明細表發表審計或審閱意見。如果執行商定程序以外的程序、審計或審閱,我們可能得出其他應報告的結果。
本報告僅供貴公司用於第一段所述目的,不應用於其他目的或分發給其他人士。本報告僅與上述特定財務數據有關,不應將之擴展到Y公司會計報表整體。
X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中國註冊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地址 年 月 日
附件4:
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 號——內部控制審核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審核業務,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公告。
第二條 本公告所稱內部控制審核,是指註冊會計師專門接受委託,對被審核單位特定日期與會計報表相關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核,併發表審核意見。
第三條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內部控制並保持其有效性,是被審核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
按照本公告的要求,了解、測試和評價內部控制,出具審核報告,是註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關注內部控制的固有限制,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將審核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章 業務約定書
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了解被審核單位基本情況的基礎上,考慮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獨立性,初步評估審核風險,確定是否接受委託。
如果接受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就約定事項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六條 業務約定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委託目的;
(二)委託業務的性質;
(三)審核範圍;
(四)被審核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和註冊會計師的責任;
(五)內部控制的固有限制;
(六)評價內部控制有效性的標準;
(七)報告分發和使用的限制。
第三章 審核計劃
第七條 在制定審核計劃前,註冊會計師應當向被審核單位管理當局獲取有關內部控制有效性的書面認定,以及內部控制手冊、流程圖、調查問卷和備忘錄等文件。
第八條 在制定審核計劃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被審核單位所處經濟環境的情況,包括宏觀經濟狀況以及政府的財政、貨幣、稅收、貿易等政策;
(二)被審核單位所在行業的情況,包括行業景氣程度、經營風險、技術進步等;
(三)被審核單位的內部情況,包括組織結構、經營特徵、資本構成、生産和業務流程等;
(四)被審核單位最近在經營和內部控制方面的變化;
(五)管理當局的誠信、能力及發生舞弊的可能性;
(六)管理當局評價內部控制有效性的方法和證據;
(七)對重要性水平、固有風險及其他與確定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有關的因素的初步判斷;
(八)特定內部控制的性質及其在內部控制整體中的重要性;
(九)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初步判斷;
(十)從其他專業服務中了解到的有關被審核單位內部控制的情況。
第九條 如果被審核單位有多個經營場所,註冊會計師應當選擇某些經營場所的內部控制進行了解和測試。
在選擇了解和測試的經營場所時,註冊會計師除考慮第八條列舉的有關因素外,還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不同場所之間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相似性;
(二)會計處理的集中程度;
(三)控制環境的有效性,尤其是管理當局對各經營場所行使授權的控制和有效監督經營活動的能力;
(四)各經營場所發生交易的性質和金額。
第十條 內部審計的工作結果是管理當局評價內部控制有效性的重要基礎,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被審核單位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能力、獨立性及工作範圍。
第四章 審核程序
第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審核計劃,實施以下工作步驟:
(一)了解內部控制的設計;
(二)評價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
(三)測試和評價內部控制執行的有效性。
第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以下程序,以了解內部控制的設計:
(一)詢問被審核單位的有關人員;
(二)檢查內部控制生成的文件和記錄;
(三)觀察被審核單位的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了解內部控制各要素的基礎上,根據內部控制能否防止和發現會計報表有關認定的重大錯報,評價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
第十四條 在評價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時,註冊會計師應當關注內部控制整體在實現控制目標中的重要性,而不應孤立地關注特定內部控制。
第十五條 在確定評價特定內部控制設計合理性的程序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特定內部控制的性質;
(二)特定內部控制的描述方式;
(三)經營活動及其管理系統的複雜性。
第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相關內部控制進行測試,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以評價內部控制執行的有效性。
在測試內部控制執行的有效性時,註冊會計師應當關注該項內部控制是否得到執行、如何執行、由誰執行以及是否得到一貫執行。
第十七條 在測試內部控制執行的有效性時,註冊會計師通常實施以下程序:
(一)詢問被審核單位的有關人員;
(二)檢查內部控制生成的文件和記錄;
(三)觀察被審核單位的經營活動;
(四)重新執行有關內部控制。
第十八條 在評價獲取的證據是否充分、適當時,註冊會計師應當運用專業判斷,並考慮以下因素:
(一)特定內部控制的性質;
(二)特定內部控制在實現控制目標中的重要性;
(三)被審核單位對特定內部控制執行有效性進行測試的性質和範圍;
(四)特定內部控制未得到遵循的風險。
第十九條 在評價內部控制執行的有效性時,註冊會計師可考慮利用管理當局對內部控制執行有效性的測試結果,但應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進行印證。
第二十條 在評價特定內部控制未得到遵循的風險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交易的數量和性質是否發生變化,以致對特定內部控制的設計和執行産生不利影響;
(二)內部控制是否發生變化;
(三)特定內部控制對其他內部控制有效性的依賴程度;
(四)執行或監控內部控制的關鍵人員是否發生變動;
(五)特定內部控制的執行是依賴人工還是電子設備;
(六)特定內部控制的複雜程度;
(七)特定控制目標的實現是否依賴於多項內部控制。
第二十一條 某些內部控制是連續執行的,而某些內部控制只在特定時間執行,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內部控制的性質及其執行的時間和頻率,合理確定控制測試的性質、時間和範圍。
第二十二條 當管理當局在作出內部控制有效性認定之前已對內部控製作了改進時,如果註冊會計師確定新的內部控制能夠實現相關目標,並且已有效執行了適當的時間,可不考慮改進前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執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條 對已發現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註冊會計師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與被審核單位進行溝通。
第二十四條 在判斷某項內部控制缺陷單獨或連同其他內部控制缺陷是否為重大缺陷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潛在的錯誤或舞弊可能導致錯報的金額和性質。
第二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就以下重要事項向管理當局獲取書面聲明:
(一)管理當局對建立健全內部控制並保持其有效性負責;
(二)管理當局已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了評價;
(三)管理當局已作出特定日期與會計報表相關的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認定;
(四)管理當局已向註冊會計師告知內部控制在設計和執行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
(五)管理當局已向註冊會計師告知發生的重大舞弊,以及雖不重大但涉及管理人員或在內部控制過程中起關鍵作用的員工的其他舞弊;
(六)期後發生的內部控制變化和可能影響內部控制的其他因素,包括管理當局針對重大缺陷採取的各項改進措施。
第二十六條 如果管理當局拒絕提供有關內部控制的書面聲明,註冊會計師應當將其視為審核範圍受到限制,並考慮管理當局其他聲明的可靠性。
第二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將實施的審核程序及其結果,連同取得的有關資料,形成審核工作底稿。
第五章 審核報告
第二十八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復核與評價審核證據,形成審核意見,出具審核報告。
第二十九條 審核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範圍段;
(五)固有限制段;
(六)意見段;
(七)簽章和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八)報告日期。
第三十條 審核報告的標題應當統一規範為“內部控制審核報告”。
第三十一條 審核報告的收件人應當為審核業務的委託人。審核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的全稱。
第三十二條 審核報告的引言段應當説明以下內容:
(一)審核特定日期與會計報表相關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被審核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
(三)註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審核報告的範圍段應當説明以下內容:
(一)審核依據,即“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 號——內部控制審核”;
(二)審核程序;
(三)實施的審核程序為註冊會計師發表審核意見提供了合理的基礎。
第三十四條 審核報告的固有限制段應當説明以下內容:
(一)內部控制的固有限制;
(二)根據內部控制評價結果推測未來內部控制有效性的風險。
第三十五條 審核報告的意見段應當説明被審核單位於特定日期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保持了與會計報表相關的有效的內部控制。
第三十六條 審核報告應當由註冊會計師簽名並蓋章,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標明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第三十七條 報告日期是指註冊會計師完成外勤審核工作的日期。
第三十八條 如果註冊會計師認為被審核單位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而管理當局已在書面聲明及認定中恰當地説明了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對實現控制目標的影響,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核意見段前增設説明段説明重大缺陷,並視其重要程度發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
第三十九條 如果註冊會計師認為被審核單位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而管理當局未在其書面聲明及認定中説明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對實現控制目標的影響,或雖已説明重大缺陷,卻認定其內部控制依然有效,註冊會計師應當發表否定意見。
第四十條 如果審核範圍受到限制,註冊會計師應當視其重要程度,發表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
第四十一條 當存在下列情況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其對審核報告的影響:
(一)註冊會計師決定在審核報告中提及其他註冊會計師的工作;
(二)管理當局的認定僅涉及部分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三)管理當局的認定僅涉及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
第四十二條 如果認為期後事項嚴重影響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註冊會計師應當視其重要程度,發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如果不能確定其影響,註冊會計師應當發表拒絕表示意見。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對特定期間與會計報表相關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執行審核業務,可參照本公告辦理。
第四十四條 本公告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錄:內部控制審核報告參考格式
1、無保留意見
內部控制審核報告
X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接受委託,審核了貴公司X年X月X日與會計報表相關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貴公司管理當局的責任是建立健全內部控制並保持其有效性,我們的責任是對貴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
我們的審核是依據《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 號——內部控制審核》進行的。在審核過程中,我們實施了包括了解、測試和評價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執行的有效性,以及我們認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們相信,我們的審核為發表意見提供了合理的基礎。
內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於錯誤或舞弊而導致錯報發生和未被發現的可能性。此外,根據內部控制評價結果推測未來內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風險,因為情況的變化可能導致內部控制變得不恰當,或對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程度的降低。
我們認為,貴公司按照X標準于X年X月X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與會計報表相關的有效的內部控制。
X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中國註冊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地址 年 月 日
2、保留意見
內部控制審核報告
X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接受委託,審核了貴公司X年X月X日與會計報表相關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貴公司管理當局的責任是建立健全內部控制並保持其有效性,我們的責任是對貴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
我們的審核是依據《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 號——內部控制審核》進行的。在審核過程中,我們實施了包括了解、測試和評價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執行的有效性,以及我們認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們相信,我們的審核為發表意見提供了合理的基礎。
內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於錯誤或舞弊而導致錯報發生和未被發現的可能性。此外,根據內部控制評價結果推測未來內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風險,因為情況的變化可能導致內部控制變得不恰當,或對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程度的降低。
(描述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對實現控制目標的影響)有效的內部控制能夠為企業及時防止或發現會計報表中的重大錯報提供合理保證,而上述重大缺陷使貴公司內部控制失去這一功能。
我們認為,除上述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對實現控制目標的影響外,貴公司按照X標準于X年X月X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與會計報表相關的有效的內部控制。
X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中國註冊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地址年 月 日
3、否定意見
內部控制審核報告
X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接受委託,審核了貴公司X年X月X日與會計報表相關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貴公司管理當局的責任是建立健全內部控制並保持其有效性,我們的責任是對貴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
我們的審核是依據《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 號——內部控制審核》進行的。在審核過程中,我們實施了包括了解、測試和評價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執行的有效性,以及我們認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們相信,我們的審核為發表意見提供了合理的基礎。
內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於錯誤或舞弊而導致錯報發生和未被發現的可能性。此外,根據內部控制評價結果推測未來內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風險,因為情況的變化可能導致內部控制變得不恰當,或對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程度的降低。
(描述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對實現控制目標的影響)有效的內部控制能夠為企業及時防止或發現會計報表中的重大錯報提供合理保證,而上述重大缺陷使貴公司內部控制失去這一功能。
我們認為,由於上述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對實現控制目標的影響,貴公司未能按照X標準于X年X月X日保持與會計報表相關的有效的內部控制。
X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中國註冊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地址 年 月 日
4、拒絕表示意見
內部控制審核報告
X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接受委託審核貴公司X年X月X日與會計報表相關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貴公司管理當局的責任是建立健全內部控制並保持其有效性。
內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於錯誤或舞弊而導致錯報發生和未被發現的可能性。此外,根據內部控制評價結果推測未來內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風險,因為情況的變化可能導致內部控制變得不恰當,或對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程度的降低。
由於管理當局(描述範圍限制),我們未能實施必要的審核程序以獲取充分的證據,因此,我們無法對貴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
X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中國註冊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地址 年 月 日
附件5:
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 號
——會計報表審閱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閱業務,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公告。
第二條 本公告所稱會計報表審閱,是指註冊會計師接受委託,主要通過實施查詢和分析性程序,説明是否發現會計報表編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規定的情況。
第三條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編制會計報表,是被審閱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
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對被審閱單位的會計報表進行審閱,出具審閱報告,是註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合理計劃和實施會計報表審閱工作,獲取充分、適當的審閱證據,以發現可能存在的導致會計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情況。
第二章 業務約定書
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了解被審閱單位基本情況的基礎上,考慮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獨立性,初步評估審閱風險,確定是否接受委託。
如接受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就約定事項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六條 業務約定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委託目的;
(二)審閱範圍;
(三)被審閱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和註冊會計師的責任;
(四)簽約雙方的義務;
(五)預定的報告格式;
(六)説明不能依賴會計報表審閱揭示所有重大的錯誤、舞弊和違反法規行為;
(七)説明會計報表審閱並非審計,註冊會計師不發表審計意見,因此不能滿足使用人對會計報表審計的要求。
第七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本公告和有關法規的規定及業務約定書的要求,確定會計報表審閱的範圍。
第三章 審閱程序
第八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充分了解被審閱單位情況,制定適當的審閱計劃,以有效執行審閱程序。
第九條 在制定審閱計劃前,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閱單位的組織結構、會計系統、經營管理情況以及資産、負債、收入和費用的性質等。
第十條 在確定審閱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時,註冊會計師應當運用專業判斷,並考慮以下因素:
(一)在以往會計報表審計或審閱中所了解的情況;
(二)被審閱單位所在行業適用的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及慣例;
(三)被審閱單位的會計系統;
(四)被審閱單位管理當局的判斷對特定項目的影響程度;
(五)交易和賬戶餘額的重要性。
第十一條 在考慮重要性水平時,註冊會計師應當採用與執行會計報表審計業務相同的標準。
第十二條 會計報表審閱程序一般包括:
(一)了解被審閱單位及其所在行業的情況;
(二)查詢被審閱單位採用的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及慣例;
(三)查詢被審閱單位的會計系統,以了解其對交易和事項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程序;
(四)查詢會計報表中所有重要的認定;
(五)實施分析性程序,以識別異常關係和異常項目;
(六)查閱股東大會、董事會以及其他重要會議的會議紀要;
(七)查閱會計報表,以確定其是否遵循了所指明的編制基礎;
(八)獲取其他註冊會計師出具的被審閱單位組成部分的審計報告或審閱報告;
(九)就執行審閱程序所發現的問題詢問被審閱單位的財會人員;
(十)獲取管理當局聲明。
第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查詢可能需要在會計報表中調整或披露的期後事項。
第十四條 如果認為會計報表可能存在重大錯報,註冊會計師應當追加形成審閱結論所必需的程序。
第十五條 在利用其他註冊會計師或專家的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其工作是否符合會計報表審閱的要求。
第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將會計報表審閱的執行過程及其結果記錄于審閱工作底稿。
第四章 審閱報告
第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復核與評價審閱證據,作為出具審閱報告的基礎。
第十八條 審閱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範圍段;
(五)結論段;
(六)簽章和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七)報告日期。
第十九條 審閱報告的標題應當統一規範為“審閱報告”。
第二十條 審閱報告的收件人應當為審閱業務的委託人。審閱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的全稱。
第二十一條 審閱報告的引言段應當説明已審閱會計報表的名稱、反映的日期或期間以及被審閱單位管理當局和註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審閱報告的範圍段應當説明以下內容:
(一)審閱依據,即“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 號——會計報表審閱”;
(二)會計報表審閱主要限于運用查詢和分析性程序;
(三)會計報表審閱並非審計,與審計相比保證程度較低,註冊會計師沒有實施審計,不對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
第二十三條 審閱報告的結論段應當説明,註冊會計師是否發現會計報表編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規定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如果發現會計報表編制有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規定的重要事項,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閱報告的結論段前增設説明段,説明這些事項對會計報表的影響,並形成保留的或否定的結論。
第二十五條 如果審閱範圍受到局部限制,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閱報告中予以説明,並形成保留的結論。
如果審閱範圍受到嚴重限制,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閱報告中指明對會計報表不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證。
第二十六條 審閱報告應當由註冊會計師簽名並蓋章,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標明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第二十七條 報告日期是指註冊會計師完成外勤審閱工作的日期。審閱報告日期不應早于被審閱單位管理當局確認和簽署會計報表的日期。
第二十八條 在出具審閱報告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同時附送已審閱的會計報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以外其他財務信息的審閱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公告辦理。
第三十條 本公告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錄:審閱報告參考格式
1、無保留審閱報告
審閱報告
X公司董事會:
我們接受委託,審閱了貴公司X年3月31日的資産負債表以及X年第1季度的利潤表。這些會計報表由貴公司負責,我們的責任是根據審閱結論出具審閱報告。
我們的審閱是依據《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 號——會計報表審閱》進行的,實施了查詢、分析性程序以及我們認為必要的其他審閱程序。會計報表審閱並非審計,與審計相比保證程度較低,我們沒有實施審計,故不對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
根據我們的審閱,我們沒有發現貴公司會計報表編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規定的情況。
X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中國註冊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地 年 月 日
2、因審閱範圍受到局部限制而出具保留的審閱報告
審閱報告
X公司董事會:
我們接受委託,審閱了貴公司X年3月31日的資産負債表以及X年第1季度的利潤表。這些會計報表由貴公司負責,我們的責任是根據審閱結論出具審閱報告。
我們的審閱是依據《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 號——會計報表審閱》進行的,實施了查詢、分析性程序以及我們認為必要的其他審閱程序。會計報表審閱並非審計,與審計相比保證程度較低,我們沒有實施審計,故不對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
由於貴公司未能提供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有關會議紀要,我們無法獲知其決議事項對會計報表可能産生的影響。
根據我們的審閱,除了上述事項對會計報表可能産生的影響外,我們沒有發現貴公司會計報表編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規定的情況。
X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中國註冊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地 址 年 月 日
3、因發現會計報表編制有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規定的個別重要事項而出具保留的審閱報告
審閱報告
X公司董事會:
我們接受委託,審閱了貴公司X年3月31日的資産負債表以及X年第1季度的利潤表。這些會計報表由貴公司負責,我們的責任是根據審閱結論出具審閱報告。
我們的審閱是依據《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 號——會計報表審閱》進行的,實施了查詢、分析性程序以及我們認為必要的其他審閱程序。會計報表審閱並非審計,與審計相比保證程度較低,我們沒有實施審計,故不對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
貴公司存貨是按成本列示的,如果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法列示,存貨金額將減少X元,凈收入和所有者權益將減少Y元。
根據我們的審閱,除了上述存貨高估所造成的影響外,我們沒有發現貴公司會計報表編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規定的情況。
X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中國註冊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地 址 年 月 日
4、因發現會計報表編制嚴重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規定的事項而出具否定的審閱報告
審閱報告
X公司董事會:
我們接受委託,審閱了貴公司X年3月31日的資産負債表以及X年第1季度的利潤表。這些會計報表由貴公司負責,我們的責任是根據審閱結論出具審閱報告。
我們的審閱是依據《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 號——會計報表審閱》進行的,實施了查詢、分析性程序以及我們認為必要的其他審閱程序。會計報表審閱並非審計,與審計相比保證程度較低,我們沒有實施審計,故不對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
如附注X所述,貴公司的長期投資X元是按成本法核算的,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應當按照權益法進行核算。
根據我們的審閱,由於上述事項對會計報表的嚴重影響,我們發現貴公司會計報表編制嚴重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
X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中國註冊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地 年 月 日
5、因審閱範圍受到嚴重限制而出具拒絕提供任何保證的審閱報告
審閱報告
X公司董事會:
我們接受委託,對貴公司X年3月31日的資産負債表以及X年第1季度的利潤表進行審閱。這些會計報表由貴公司負責。
由於貴公司未能提供固定資産的賬簿憑證,因此對於上述資産負債表中所列固定資産X元,我們無法實施必要的審閱程序。
如上所述,由於審閱範圍受到嚴重限制,我們對貴公司的會計報表不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證。
X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中國註冊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地 年 月 日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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