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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審核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各有關機構:

  為積極探討、推進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審核制度的市場化改革,進一步規範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行為,現將《關於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審核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上網徵求意見,請你們于本月21日前將修改意見與建議反饋中國證監會基金部。

  同時,為廣泛吸收對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審核制度的意見,歡迎投資者和社會各界積極參與。

  聯絡電話:010-88061420 傳真:010-88061446

  電子郵箱:miaojw@csrc.gov.cn

  中國證監會     

  二零零一年八月十五日

  關於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及審核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各有關機構:

  為推進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審核制度的市場化改革,規範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行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關於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就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符合《暫行辦法》和《通知》規定條件、擬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的機構(以下稱“申請人”),由主要發起人負責,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

  二、申請人應當授權基金管理公司籌備組具體承辦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事宜。

  籌備組由基金管理公司的擬任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組成。

  三、申請人應當保證所提交的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報材料真實、完整、準確、合規。一旦發現有虛假、隱瞞或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將在1年內不再受理其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

  四、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籌建和開業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五、籌建申請的審核與批准

  (一)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籌建基金管理公司,應提交符合本通知附件規定的籌建申請材料。

  (二)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籌建申請後,組織對籌建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審核重點包括申請人資格、發起人協議、可行性報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結構與內控機制、基金産品設計方案等。同時,按照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的有關規定對籌備組成員進行考核。

  (三)中國證監會在籌建審核工作中試行專家評議會制度(見附件二)。專家評議會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會外的有關專家和社會知名人士擔任。

  (四)中國證監會自正式受理籌建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未獲批准的,原申請人于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籌建申請。

  (五)獲准籌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籌建期限為6個月,申請人在此期間應完成從業人員、註冊資本、名稱預核、辦公場所及信息系統等有關準備工作。

  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籌建期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籌建期內不得開展基金管理和其它業務活動。

  六、開業申請的審核與批准

  (一)基金管理公司籌建就緒,由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符合本通知附件規定的開業申請材料。

  (二)中國證監會自正式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對擬在轄區內註冊的基金管理公司的註冊資本、名稱預核及辦公場所等事項進行現場檢查,並出具審核意見;證券交易所負責對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系統進行現場檢查,並出具審核意見。

  七、經批准開業的基金管理公司,應持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並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文件領取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

  八、基金管理公司自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必須開業。逾期未開業者,原批准文件自動失效,由中國證監會收回《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但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延期開業的,不受此限。

  九、經批准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需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向社會公告。

  十、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關於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基字[1997]1號)同時廢止。

  附件:一、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報材料的內容與格式

  二、基金管理公司籌建審核專家評議會制度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附件一: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報材料的內容與格式

  一、申報材料的紙張、封面及份數

  (一)紙張

  應採用幅面為209295毫米規格的紙張(相當於A4紙張規格)。

  (二)封面

  1、籌建申報材料封面應標有“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籌建申請材料”字樣、申請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稱、申請人名稱;

  2、開業申報材料封面標有“設立基金管理公司——開業申請材料”字樣、申請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稱、申請人名稱。

  (三)份數

  申報材料一式3份,其中至少1份為原件。

  二、籌建申報材料目錄

  (一)申請報告

  主要內容包括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稱、目的、設立方案、發起人資格條件等,應由各發起人簽字、蓋章。

  (二)可行性報告

  主要內容為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三)發起人情況

  1、基本情況

  主要內容包括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住所、成立時間、批准機關、組織形式、經營範圍及主要股東等;

  2、法人資格及業務資格證明文件

  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證券經營機構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副本)》(複印件)或金融機構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3、實收資本及財務狀況

  (1)主要發起人經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三年的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

  (2)其他發起人由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實收資本驗資證明。

  4、自律情況説明

  主要內容包括:各發起人自律備案時間、自律承諾內容、備案期間遵守自律承諾情況等。

  (四)發起人協議

  主要內容包括各發起人的出資金額與比例、發起人的權利與義務、發起人對基金管理公司籌備組的授權等。

  (五)籌備組人員情況

  主要內容包括籌備組成員名單、簡歷、擬任職務及最近三年內的遵規守法情況,還應提交至少2名籌備組成員過去3年內所從事股票投資管理的相關資料。

  (六)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先期準備工作情況説明

  主要內容包括: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對外交流與合作活動及效果,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準備,吸引海外人才與人員培訓,基金産品設計等。

  (七)公司章程(草稿)

  (八)內部機構設置及職能

  (九)內部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內部風險控制、監察、稽核、員工行為規範、投資管理、人事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等。

  (十)基金産品設計方案

  主要內容包括基金的投資理念、投資策略、投資目標和風險/收益特徵等;開放式基金還應包括登記過戶、認購與申購贖回、銷售與市場推廣管理、客戶服務以及投資管理設計方案等。

  (十一)具有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對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草案)等出具的法律意見。

  (十二)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開業申報材料目錄

  (一)籌建情況説明

  主要説明從業人員、註冊資本、名稱預核、辦公場所及信息系統等有關籌建工作的完成情況。

  (二)現場檢查審核意見

  主要包括: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出具的有關註冊資本、名稱預核、辦公場所等的現場檢查審核意見,證券交易所出具的信息系統現場檢查審核意見。

  (三)任職申請與擬任從業人員情況

  主要包括:擬任董事長、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督察員的任職申請,擬任董事長、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督察員、基金經理的簡歷、學歷證書,並詳細説明上述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及最近三年內的遵規守法情況。

  (四)擬任獨立董事承諾書

  擬任獨立董事按照《關於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選制度的通知》的規定,對其資格、獨立履行職責等作出承諾。

  (五)籌建與開業申報材料的電子文檔(存放于磁盤上,2份)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附件二:

  基金管理公司籌建審核專家評議會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設立審核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推進公司設立審核制度的市場化改革,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籌建審核實行專家評議會制度。專家評議會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士、中國證監會以外的有關專家和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專家評議會對公司籌建申請以書面方式提出評議意見。

  中國證監會參照專家評議會的意見,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作出是否批准公司籌建的決定。

  第三條 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門負責召集專家評議會議、送達有關申報材料、起草會議紀要、保管檔案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 專家評議會委員的職責、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專家評議會委員的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並參照國際資本市場基金運作實踐,對公司籌建申請進行評議,就公司的發起人資格、可行性報告、發起人協議、籌備組成員、治理結構與內控機制、基金産品設計方案等提出評議意見。

  第五條 專家評議會委員依法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以個人身份參加評議會,獨立發表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通過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調閱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公司籌建申請有關材料。

  第六條 專家評議會委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認真審閱公司籌建申請材料,按時參加評議會,客觀、公正地發表專業性意見;

  (二)不得利用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間接謀取利益;

  (三)不得以評議會委員身份從事商業活動;

  (四)保守申請人的商業秘密;

  (五)不得對外透露專家評評議會議程、出席會議人員、討論內容、審核意見及其他有關情況。

  第七條 專家評議會委員在下列情況下,應當回避:

  (一)委員或其親屬擔任申請人或相關仲介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前款第(一)項所稱親屬,是指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

  第八條 專家評議會委員應當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督。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條 每次參加專家評議會的委員的法定人數為5人,由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門按照專業結構適當的原則選定。

  申請人對委員的公正性有異議的,可提出要求相關委員回避的申請。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門依據申請人提供的書面證據作出是否批准申請、更換委員的決定。

  第十條 專家評議會採用“分別審閱、集中討論”和“集中審閱、集中討論”兩種方式。

  採用“分別審閱、集中討論”方式時,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門應當在會議召開的5個工作日前,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與會委員。

  採用“集中審閱、集中討論”方式時,與會委員到指定地點集中審閱材料。

  集中討論由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門的負責人召集,但其不參與投票表決事宜。

  第十一條 專家評議會對籌建申請進行集中討論時,擬任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應當到會作現場陳述和答辯,有關的境外合作方代表和律師等可隨同到會,但出席總人數不得多於5人。

  第十二條 專家評議會應當在集中討論結束後,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評議意見。對有爭議的重大事項,由出席會議的委員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以3人以上的共同意見確定爭議結果。有爭議的重大事項的內容,由召集人確定。

  第十三條 按照專家評議會的評議意見,屬中國證監會依法不應當繼續進行籌建審核工作情形的,申請人可以根據評議意見補充、修改申請材料或者作出書面解釋,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再次評議。中國證監會將另行選定5名專家召開評議會。

  第十四條 按照再次進行的專家評議會的評議意見,仍屬中國證監會依法不應當繼續進行籌建審核工作情形的,中國證監會應當出具不予批准的正式文件。

  第十五條 對中國證監會出具不予批准文件的情形,申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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