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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上市公司、擬首次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做好與新會計準則和制度相關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擬首次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

  2000年年末及2001年初,財政部相繼發佈了《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産〉等8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01]7號)、《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0]25號)和《關於印發貫徹實施〈企業會計制度〉有關政策銜接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會[2001]17號)。為了做好上市公司、擬首次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與新會計準則和制度相關的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上市公司、擬首次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應認真學習財政部發佈的新會計準則和制度。

  二、上市公司應按如下原則做好2001年中期報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按照新會計準則和制度及其補充規定,編制2001年中期報告中的比較財務報表;在比較財務報表中增加一欄,按照新會計準則和制度及其補充規定披露2000年年度利潤表數據;披露按照新會計準則和制度及其補充規定計算的2000年度相關財務報表數據和指標;在財務報表附注説明新會計準則和制度及其補充規定對公司2000年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二)應確保2001年中期報告中比較財務報表及相關數據和指標的準確性。如果2001年年度報告中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比較財務數據和2001年中期報告相應數據不同,公司董事會應在2001年年報中對差異的原因及其影響作出解釋,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在對固定資産、在建工程、無形資産及委託貸款計提減值準備時,應參照《關於上市公司做好各項資産減值準備等有關事宜的通知》(證監公司字[1999]138號)和《關於提高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的通知》(證監會計字[1999]17號),履行必要的程序。

  (四)因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導致2000年末未分配利潤為紅字的,公司董事會應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後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三、擬首次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應按如下原則做好與新會計準則和制度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已公開發行股票、但尚未上市的公司應在上市公告書的顯著位置披露新會計準則和制度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財務指標、以及其他有關內容的具體影響。

  (二)2001年6月30日前已經獲發審委審核通過的公司,應在招股説明書顯著位置補充披露新會計準則和制度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財務指標以及其他有關內容的具體影響。

  (三)2001年6月30日前未能夠獲發審委審核通過的公司,其申報材料中三年又一期財務報告及相關數據和指標應按新會計準則和制度編制。

  (四)公司招股説明書和上市公告書編制的盈利預測應按新會計準則和制度編制。

  (五)因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導致以前年度利潤超分配的,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進行彌補,以避免損及新股東的利益,並在招股説明書中對此予以披露。

  來源:中國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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