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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補累計虧損的來源、程序及信息披露


  關於發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範問答》第3號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有關會計師事務所:

  為規範上市公司虧損彌補行為,提高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的質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我們制定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範問答第3號—彌補累計虧損的來源、程序及信息披露》,現予發佈,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背景

  《公司法》規定:“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産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股本”,但未界定“公積金”是指資本公積還是盈餘公積,也未説明彌補虧損的程序等。其他有關法規對此也只是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上市公司在實際彌補累計虧損時則做法不一。

  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一百七十九、一百八十條等。

  問題

  上市公司當年可用以彌補累計虧損的來源包括哪些?彌補時應履行什麼程序?在這一過程中應如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解答

  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上市公司彌補累計虧損的來源、履行的程序以及相關的信息披露除遵循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外,應遵循如下規定:

  一、上市公司彌補累計虧損的來源:

  (一)公司當年對累計虧損的彌補,應按照任意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的順序依次彌補。法定公益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

  (二)公司採用上述方式仍不足以彌補累計虧損的,可通過資本公積中的股本溢價、接受現金捐贈、撥款轉入及其他資本公積明細科目部分加以彌補。

  (三)公司應根據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擬定累計虧損彌補方案。

  二、公司以資本公積彌補累計虧損的,應履行以下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 (一)董事會制定彌補虧損的方案,説明彌補虧損的原因、方式和金額等,並形成董事會決議,提交股東大會表決。

  (二)董事會發佈董事會決議公告和召開股東大會公告。

  (三)召開股東大會,討論資本公積彌補虧損的方案,形成決議,並予公告。

  (四)依據股東大會決議進行會計處理,並公告股東權益變動表。

   三、公司累計虧損未經全額彌補之前,不得向股東派發股利或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

  來源:中國證券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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