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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1年修訂本)(2001-6-8 8:54:37)


  第一章 總則

  1.1 為規範股票上市行為和上市公司及其相關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和股票發行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股票條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適用本規則的規定。

  1.3 公司申請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的股票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審查同意後安排上市。

  1.4 本所依據法律、法規和本規則及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信息披露義務的投資人及上市推薦人進行監管。

  第二章 股票上市協議、董事、監事承諾和董事、監事備案、上市推薦人

  第一節 股票上市協議

  2.1.1 公司在股票首次上市之前應當向本所申請並簽署股票上市協議。

  2.1.2 股票上市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二)上市費用以及交納方式;

  (三)董事會秘書和董事會證券事務代表;

  (四)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的報告程序及上市公司回復本所質詢的規定;

  (五)股票及衍生品種的停、復牌事項;

  (六)違約責任;

  (七)仲裁條款;

  (八)本所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節 董事、監事承諾和董事、監事備案

  2.2.1 上市公司的全體董事、監事應當在股票上市後兩個月內,新任董事、監事應當在股東大會通過其任命後兩個月內,簽署《董事(監事)聲明及承諾書》並送達本所備案。董事、監事簽署該文件時必須由一名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向董事、監事解釋《董事(監事)聲明及承諾書》的內容,董事、監事在充分理解後簽字。

  2.2.2 董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承諾: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履行誠信勤勉義務;

  (二)遵守公司章程;

  (三)遵守本規則,接受本所監管;

  (四)本所認為應當承諾的其他事項。

  監事除同樣應當履行上述職責並在《監事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承諾外還應當承諾促使上市公司董事遵守其承諾。

  董事、監事應當在《董事(監事)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

  (一)本人持有所在公司股票的情況;

  (二)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受查處情況;

  (三)參加證券業務培訓的情況;

  (四)其他任職情況;

  (五)擁有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國籍、長期居留權的情況;

  (六)本所認為應當説明的其他情況。

  2.2.3 《董事(監事)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的事項發生變化時,董事、監事應當在該情況發生之日起兩個月內向本所提交有關最新資料備案,並保證該資料的準確與完整。

  第三節 上市推薦人

  2.3.1 本所實行股票上市推薦人制度。公司在本所申請股票上市,必須由一至二個本所認可的機構推薦。

  2.3.2 上市推薦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所會員資格;

  (二)從事股票承銷工作或具有本所認可的其他資格一年以上且信譽良好;

  (三)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負責推薦工作的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本所有關上市的業務規則。

  2.3.3 符合2.3.2條的會員應當每年向本所提出資格申請,經本所審查確認後,取得上市推薦人資格。會員受到中國證監會暫停或取消其發行上市業務資格的處分的,本所相應暫停或取消其上市推薦人資格。

  2.3.4 會員申請上市推薦人資格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會員證書;

  (三)承銷資格證書或本所認可的其他資格證書;

  (四)主要業務人員簡歷;

  (五)最近一年上市推薦業務的情況;

  (六)上市推薦協議書,須附有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發行人情況調查表;

  (七)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3.5 上市推薦人應當與發行人簽訂股票上市推薦協議,對雙方在發行人申請上市期間及上市後一年內的權利義務進行規定,股票上市推薦協議應當符合本規則和股票上市協議的有關規定。

  2.3.6 上市推薦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確認發行人符合上市條件;

  (二)確保發行人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規、本規則及股票上市協議規定的責任;

  (三)協助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

  (四)提交股票上市推薦書;

  (五)對股票上市文件所載的資料進行核實,保證文件真實、準確、完整,符合規定要求;

  (六)協助發行人健全法人治理結構;

  (七)協助發行人制定嚴格的信息披露和保密制度;

  (八)本所規定上市推薦人的其他義務。

  2.3.7 上市推薦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行人的概況;

  (二)申請上市股票的發行情況;

  (三)發行人與上市推薦人是否存在關聯關係及存在何種關聯關係;

  (四)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發行人符合上市條件的説明;

  (五)上市推薦人認為發行人需要説明的重要事項和存在的問題;

  (六)上市推薦人需要説明的其他事項。

  2.3.8 上市推薦人應當保證發行人的上市申請文件、上市公告書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2.3.9 上市推薦人不得利用其在股票發行上市過程中獲得的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三章 股票上市的申請、審查與信息披露

  第一節 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

  3.1.1 發行人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後,方可向本所申請其股票上市。

  3.1.2 發行人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七號《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編制上市公告書。

  3.1.3 發行人提出上市申請時應當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申請書;

  (二)中國證監會核準其股票發行的文件及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發行、上市申報文件;

  (三)上市推薦人出具的上市推薦書;

  (四)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發行人全部資本的驗資報告(包括實物資産所有權已轉移至上市公司的證明文件);

  (五)股票發行後按照規定新增的財務資料;

  (六)歷次股東大會決議;

  (七)股票發行後公司設立或變更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八)上市公告書;

  (九)發行人擬聘任或已聘任的公司董事會秘書人選的資料;

  (十)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情況的報告;

  (十一)確定公司股票掛牌簡稱的函;

  (十二)公司全部股票已託管的證明文件;

  (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1.4 發行人應當保證向本所提交的文件沒有虛假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3.1.5 發行人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請時,其第一大股東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轉讓其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購其持有的股份。發行人應當在《上市公告書》中予以公告。 本條所指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間新增的股份。

  3.1.6 發行人應當自本所批准其股票上市交易申請後、距其股票正式掛牌交易日的五日之前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報紙(以下簡稱“指定報紙”)和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上刊登上市公告書,並在指定網站上刊登《公司章程》。上市公告書應當備置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發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請期間,未經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二節 配股或增發新股上市

  3.2.1 上市公司配股或增發新股完成後,可以申請配股或增發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

  3.2.2 上市公司申請其配股或增發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應當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申請書;

  (二)中國證監會的核準文件;

  (三)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的全部配股或增發新股的申請文件;

  (四) 配股或增發新股完成後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有實物資産配股或增發新股的,提供資産所有權已轉移至上市公司的證明文件;

  (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情況變動的報告;

  (六)股份變動公告或上市公告書;

  (七)股份登記機構對新增股份登記託管的書面證明;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3 本所對上市公司配股或增發新股的可流通股份的上市申請審查後,安排符合條件的股份上市流通。公司應當在配股或增發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前三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報紙刊登股份變動公告或上市公告書,並公佈配股或增發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日。

  3.2.4 其他股份經核準上市流通,比照3.2.2條和3.2.3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節 派發股份股利與公積金轉增股本

  3.3.1 上市公司在派發股份股利、公積金轉增股本前,應當向本所提供以下文件:

  (一)股東大會關於派發股份股利、公積金轉增股本的決議;

  (二)公司實施派發股份股利、公積金轉增股本公告書;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3.2 經本所審查後,上市公司應當於派發股份股利、公積金轉增股本的股權登記日前三至五個工作日在指定報紙刊登派發股份股利、公積金轉增股本公告書。

  3.3.3 派發股份股利、公積金轉增股本公告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並且包括以下內容:

  (一)通過派發股份股利、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的股東大會的屆次和日期;

  (二)派發股份股利、公積金轉增股本的比例(以每10股表述)、股本基數(按實施前實際股本計算)、是否含稅以及扣稅情況等;

  (三)股權登記日、除權日、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

  (四)實施辦法;

  (五)股本變動結構表(按變動前總股本、本次送紅股數、本次轉增股本數、變動後總股本、佔總股本比例等項目列示);

  (六)派發股份股利、公積金轉增股本後,按新股本攤薄計算的上年度每股凈收益或本年度中期每股凈收益;

  (七)有關諮詢辦法。

  第四節 公司職工股或內部職工股上市

  3.4.1 上市公司申請其公司職工股或內部職工股上市,應當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申請書;

  (二)中國證監會關於其公司職工股或內部職工股上市時間的批文;

  (三)有關公司職工股或內部職工股的持股情況説明及託管證明;

  (四)有關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情況説明;

  (五)公司職工股或內部職工股上市提示公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4.2 經本所審查同意後,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職工股或內部職工股上市前三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報紙刊登上市提示公告。

  3.4.3 上市提示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市日期、上市股份數量、凍結數量;

  (二)發行價格;

  (三)歷次送配情況;

  (四)持股人數。

  第五節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上市

  3.5.1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向本所申報持股變動情況,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因公司派發股份股利、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購入(受讓)新增的股份。

  3.5.2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半年後,可以申請其所持股份上市流通。

  3.5.3 上市公司原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申請所持股份上市流通,應當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申請書;

  (二)關於免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決議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辭職書以及董事會出具的離職證明。

  第六節 向證券投資基金、法人、戰略投資者配售的股份上市

  3.6.1 上市公司申請其向證券投資基金、法人、戰略投資者配售的股份上市,應當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申請書;

  (二)配售結果的公告;

  (三)配售股份的託管證明;

  (四)有關向基金、法人、戰略投資者配售的股份説明;

  (五)上市提示公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6.2 經本所批准後,上市公司應當在配售的股份上市前三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報紙上刊登上市提示公告。

  3.6.3 上市提示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市時間;

  (二)上市股份數量;

  (三)發行價格;

  (四)歷次送配情況。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

  4.1 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義務:

  (一)及時披露所有對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可能産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二)確保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而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上市公司對履行以上基本義務以及本規則規定的具體要求有任何疑問的,應當向本所諮詢。

  4.2 上市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上市公司應當將以上內容作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陳述。

  4.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洩露內幕消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4.4 上市公司應當公開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為定期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

  4.5 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必須在第一時間報送本所。

  4.6 本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核,對其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本所對定期報告實行事前登記、事後審核;對臨時報告實行事前審核;對本所同意免於臨時報告事前審核上市公司的臨時報告實行事前登記、事後審核。

  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前,公司應當按本所的要求將有關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本所。

  4.7 上市公司公告出現任何錯誤、遺漏或誤導,本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做出説明並補充公告。

  4.8 上市公司應當將公司承諾事項和股東承諾事項單獨摘出送本所備案,並在定期報告中專項披露上述承諾事項的履行情況。

  上市公司未履行承諾的,董事會應當及時詳細披露原因以及董事會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股東未履行承諾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詳細披露具體情況,並説明董事會所採取的措施。

  4.9 上市公司存在或正在籌劃第七章第二、三、四節所述的重大事件,應當遵循分階段披露的原則,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義務:

  (一)在該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關當事人應當確保有關信息絕對保密;如果該信息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洩露,或者公司股票價格已明顯發生異常波動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予以披露。

  (二)上市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與有關當事人一旦簽署意向書或協議,無論意向書或協議是否有附加條件或附加期限,上市公司應當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協議發生重大變更、中止或者解除、終止,上市公司應當及時予以披露,説明協議變更、中止或者解除、終止的情況和原因。

  (三)上述重大事件獲得有關部門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關部門否決的,公司應當及時予以披露。

  4.10 上市公司董事會及董事在公司的信息公開披露前應當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範圍內。

  4.11 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應當在至少一種指定報紙(定期報告還應當指定網站)上公告,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信息不得先於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上市公司不得以新聞發佈或答記者問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4.12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認為無法按照本規則規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同意,可以免予按照本規則規定披露:

  (一)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認為披露某一信息會損害公司的利益,且該信息對其股票價格不會産生重大影響;

  (二)上市公司認為擬披露的信息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

  (三)本所認可的其它情況。

  4.13 上市公司發生的事項達不到本規則披露要求的,可以免予披露。

  本所認為必要的,上市公司應當比照本規則的規定披露。

  4.14 上市公司應當配備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訊設備和計算機等辦公設備,保證計算機可以連接國際互聯網、對外諮詢電話暢通。

  第五章 董事會秘書、股權管理與信息披露事務

  第一節 董事會秘書

  5.1.1 上市公司必須設立一名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為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

  5.1.2 董事會秘書的任職資格:

  (一)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秘書、管理、股權事務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財務、稅收、法律、金融、企業管理、計算機應用等方面知識,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質和職業道德,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能夠忠誠地履行職責;

  (三)上市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會秘書,但是監事不得兼任;

  (四)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董事會秘書;

  (五)上市公司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董事會秘書。

  5.1.3 董事會秘書應當遵守公司章程,承擔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有關法律責任,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5.1.4 董事會秘書的職責:

  (一)董事會秘書為公司與本所的指定聯絡人,負責準備和提交本所要求的文件,組織完成監管機構佈置的任務;

  (二)準備和提交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報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列席董事會會議並作記錄,並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字,保證其準確性;

  (四)協調和組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項,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來訪、回答諮詢、聯絡股東,向投資者提供公司公開披露的資料,促使上市公司及時、合法、真實和完整地進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關會議,上市公司有關部門應當向董事會秘書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資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決定之前,應當從信息披露角度徵詢董事會秘書的意見;

  (六)負責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內幕信息洩露時,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加以解釋和澄清,並報告本所和中國證監會;

  (七)負責保管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資料、董事名冊、大股東及董事持股資料和董事會印章,保管上市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會議文件和記錄;

  (八)幫助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了解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本規則及股票上市協議對其設定的責任;

  (九)協助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在董事會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所有關規定做出決議時,及時提出異議,如董事會堅持做出上述決議,應當把情況記載在會議紀要上,並將該會議紀要馬上提交上市公司全體董事和監事;

  (十)為上市公司重大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

  (十一)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5.1.5 董事會秘書必須經過本所的專業培訓和資格考核並取得合格證書,由董事會聘任,報本所備案並公告;對於沒有合格證書的,經本所認可後由董事會聘任。

  5.1.6 公司應當在股票上市後三個月內或原任董事會秘書離職後三個月內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在此之前,公司應當臨時指定人選以代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

  5.1.7 公司董事會聘任董事會秘書應當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會推薦書,包括被推薦人的職務、工作表現及個人品德等內容;

  (二)被推薦人的個人簡歷、學歷證明(複印件);

  (三)被推薦人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四)董事會的聘任書;

  (五)董事會秘書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住宅電話、移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專用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等。董事會秘書應當保證本所可以隨時與其聯絡。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住宅電話、移動電話、傳真及通信地址等。

  5.1.8 董事會秘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建議上市公司董事會終止對其的聘任:

  (一)在執行職務時出現重大錯誤或疏漏,給上市公司或投資者造成重損失;

  (二)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本所有關規定的行為,給上市公司或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

  (三)本所認為不應當繼續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5.1.9 上市公司董事會解聘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充足理由,解聘董事會秘書或董事會秘書辭職時,公司董事會應當向本所報告,説明原因並公告。

  5.1.10 董事會秘書離任前,應當接受董事會、監事會的離任審查,將有關檔案文件、正在辦理或待辦理事項,在公司監事會的監督下移交。公司應當在聘任董事會秘書時與其簽訂保密協議,要求其承諾一旦在離任後持續履行保密義務直至有關信息公開披露為止。

  5.1.11 上市公司董事會在聘任董事會秘書的同時,應當另外委任一名董事會證券事務代表,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代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具有董事會秘書的任職資格,經過本所的專業培訓和資格考核並取得合格證書。

  第二節 股權管理與信息披露事務

  5.2.1 本所接受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辦理上市公司的股權管理與信息披露事務;

  5.2.2 上市公司應當在信息披露前將公告文稿及相關材料報送本所。文稿為中文打印件並簽字蓋章,文稿上應當寫明擬公告的日期及報紙。經本所同意後,上市公司自行聯絡公告事項。不能按預定日期公告的,應當及時報告本所。

  5.2.3 上市公司應當將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時備置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5.2.4 上市公司應當在選定或變更指定報紙後,在兩個工作日內報告本所。

  第六章 定期報告

  6.1 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並在指定報紙披露年度報告摘要,同時,應當在指定網站上披露其年度報告全文。

  本所在規定的期限內安排各上市公司披露年度報告的時間順序。

  6.2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二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規定編制年度報告及年度報告摘要。

  本所可以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對年度報告的編制和披露做出進一步的要求。

  6.3 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經董事會批准後兩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送年度報告,經本所登記後,在至少一種指定報紙刊登年度報告摘要,同時,在指定網站上披露年度報告。

  6.4 上市公司向本所報送年度報告的同時,還應當報送以下文件:

  (一)審計報告原件;

  (二)年度報告摘要;

  (三)董事會決議及其公告文稿;

  (四)載有年度報告及財務數據的電子文件;

  (五)停牌申請;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6.5 上市公司出現9.2.1所述情形時,應當在收到年度審計報告後兩個工作日內報送本所。

  6.6 本所進行事後審核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對年度報告有關內容進行解釋説明。

  上市公司應當認真、及時答覆本所的問詢,並按照本所的要求刊登補充公告。

  6.7 上市公司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並公告。

  6.8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三號〈中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及有關通知的規定編制中期報告。

  本所可以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對中期報告的編制和披露做出進一步的要求。

  6.9 上市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可以不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擬在下半年進行利潤分配或公積金轉增的;

  (二)中國證監會或本所認為應當進行審計的其他情形。

  6.10 年度報告的有關報送、公告和審核的規定適用於中期報告。

  第七章 臨時報告

  第一節 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

  7.1.1 上市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在會議結束後兩個工作日內將董事會決議和會議紀要報送本所備案。

  本所要求上市公司提供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記錄的,上市公司應當按本所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該等會議記錄。

  7.1.2 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涉及需要經股東大會表決的事項和本章第二、三、四節的事項的,必須公告;其他事項,本所認為有必要的,也應當公告。

  7.1.3 上市公司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在會議結束後兩個工作日內將監事會決議和會議紀要報送本所備案,經本所審核後,在指定報紙上公佈。

  7.1.4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結束後當日將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文稿、會議記錄和全套會議文件報送本所,經本所審核後在指定報紙刊登決議公告。

  7.1.5 股東大會因故延期或取消,應當在原定股東大會召開日的五個工作日之前發佈通知,通知中應當説明延期或取消的具體原因。如屬延期,應當公佈延期後的召開日期。

  7.1.6 股東大會對董事會預案做出修改,或對董事會預案以外的事項做出決議,或會議期間因突發事件致使會議不能正常召開的,上市公司應當向本所説明原因並公告。

  7.1.7 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應當寫明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所持股份及佔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總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項議案的表決方式及表決統計結果。對股東提案做出決議的,應當列明提案股東的名稱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內容。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還應當在公告中説明股東會議通知情況、上市公司A股股東和B股股東出席會議及表決情況。

  7.1.8 股東大會以會議文件等形式向股東通報的重要內容,如未公開披露的,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披露。

  第二節 收購、出售資産

  7.2.1 本節所稱收購、出售資産是指上市公司收購、出售企業所有者權益、實物資産或其他財産權利的行為。

  7.2.2 上市公司擬收購、出售資産達到以下標準之一時,經董事會批准後兩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

  (一)按照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評估報告或驗資報告,收購、出售資産的資産總額佔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總資産值的10%以上;

  (二)被收購資産相關的凈利潤或虧損的絕對值(按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佔上市公司經審計的上一年度凈利潤或虧損絕對值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在100萬元以上;被收購資産的凈利潤或虧損值無法計算的,不適用本款;收購企業所有者權益的,被收購企業的凈利潤或虧損值以與這部分産權相關的凈利潤或虧損值計算;

  (三)被出售資産相關的凈利潤或虧損絕對值或該交易行為所産生的利潤或虧損絕對值佔上市公司經審計的上一年度凈利潤或虧損絕對值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在100萬元以上;被出售資産的凈利潤或虧損值無法計算的,不適用本款;出售企業所有者權益的,被出售企業的凈利潤或虧損值以與這部分産權相關的凈利潤或虧損值計算;

  (四)收購、出售資産的交易金額(承擔債務、費用等,應當一併加總計算)佔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産總額10%以上。

  7.2.3 上市公司收購、出售資産按照7.2.2條第(一)款、第(三)款所述標準計算所得的任一相對數字達50% 以上的,或按照7.2.2條第(二)款所述標準計算所得的相對數字達到50%以上,且收購、出售資産的相關凈利潤或虧損絕對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除須經董事會批准,並報告本所及公告外,應當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批准。

  上市公司還應當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資産評估機構對擬收購、出售的資産進行審計或評估,審計或評估基準日距協議生效日不得超過6個月。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實施審計或評估的,必須在股東大會上説明原因。

  7.2.4 上市公司在十二個月內連續對同一或相關資産分次進行收購、出售的,以其在此期間交易的累計金額確定是否公告。

  7.2.5 上市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超過50%的子公司收購、出售資産,視同上市公司行為,適用本節規定。上市公司的參股公司(持股50%以下)收購、出售資産,交易標的有關金額指標乘以參股比例後,適用本節規定。

  7.2.6 上市公司因收購、出售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需要履行股東披露義務或要約義務的,應當同時按照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的有關規定執行。

  7.2.7 上市公司必須在收購、出售資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公告交易實施情況(包括所有必需的産權變更或登記過戶手續完成情況),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7.2.8 上市公司披露上述收購、出售資産事項,應當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交易公告文稿;

  (二)收購、出售資産的協議書;

  (三)董事會決議及公告(如有);

  (四)被收購、出售資産涉及的政府批文(如有);

  (五)被收購、出售資産的財務報告;

  (六)仲介機構關於被收購、出售資産的意見書(評估報告或審計報告);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7.2.9 上市公司收購、出售資産的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概述及協議生效時間;

  (二)協議有關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工商登記類型、註冊地點、法定代表人、主營業務等;

  (三)被收購、出售資産的基本情況,包括該資産名稱、仲介機構名稱、資産的帳面值及評估值、資産運營情況、資産質押、抵押以及在該資産上設立的其他財産權利的情況、涉及該財産的重大爭議的情況。

  被收購、出售的資産係企業所有者權益,還應當介紹公司(或企業)的基本情況和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中的財務數據,包括資産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主營收入、凈利潤等,並附收購、出售基準日資産負債表和損益表(如果基準日不是年底,還需披露上一年度損益表);收購、出售資産達到7.2.3條所規定標準的,除披露上述內容外,還應當披露該等資産的歷史情況;被收購出售的資産係企業所有者權益,且佔被收購企業所有者權益的50%以上,還應當披露該企業近三年的資産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或公司成立之日起至收購、出售資産合同簽署日期間的資産負債表和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四)上市公司預計從該項交易中獲得的利益及該交易對上市公司未來經營的影響;

  (五)交易金額(包括定價基準)及支付方式(現金、股權、資産置換等,還包括有關分期付款安排的條款);

  (六)該交易所涉及的人員安置、土地租賃、債務重組等情況;

  (七)出售資産的,應當説明出售所得款項的用途;

  (八)收購資産的,應當説明是否與招股説明書、配股説明書或其他募集資金説明書中列示的項目相關,並説明該項交易的資金來源;

  (九)需要經股東大會或有權部門批准的事項,應當説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和進展情況;

  (十)如果收購資産後,可能産生關聯交易,應當披露有關情況;

  (十一)如果收購資産後,可能産生關聯人同業競爭,應當披露規避的方法或其他安排(包括有關協議或承諾等);

  (十二)收購資産後,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産、財務上分開的安排計劃;

  (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三節 關聯交易

  7.3.1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一)購買或銷售商品;

  (二)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産;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

  (四)代理;

  (五)租賃;

  (六)提供資金(包括以現金或實物形式);

  (七)擔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十)許可協議;

  (十一)贈與;

  (十二)債務重組;

  (十三)非貨幣性交易;

  (十四)關聯雙方共同投資;

  (十五)本所認為應當屬於關聯交易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關聯自然人和潛在關聯人。

  7.3.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以及與上市公司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與上市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二) 7.3.3條所列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

  7.3.3 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是指:

  (一)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個人股東;

  (二)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三)本條第(一)、(二)項所述人士的親屬,包括:

  1. 父母;

  2. 配偶;

  3. 兄弟姐妹;

  4. 年滿18周歲的子女;

  5.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7.3.4 因與上市公司關聯法人簽署協議或做出安排,在協議生效後符合7.3.2條和7.3.3條規定的,為上市公司潛在關聯人。

  7.3.5 由上市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視同上市公司行為,其披露標準適用7.3.8、7.3.9、7.3.12、7.3.13、7.3.14條規定;上市公司的參股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以其交易標的乘以參股比例或協議分紅比例後的數額,適用7.3.8、7.3.9、7.3.12、7.3.13、7.3.14條規定。

  7.3.6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符合誠實信用的原則;

  (二)關聯方如享有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表決權,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回避行使表決;

  (三)與關聯方有任何利害關係的董事,在董事會對該事項進行表決時,應當予以回避。

  (四)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根據客觀標準判斷該關聯交易是否對上市公司有利。必要時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或專業評估師。

  7.3.7 上市公司關聯人與上市公司簽署涉及關聯交易的協議,應當採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個人只能代表一方簽署協議;

  (二)關聯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上市公司的決定;

  (三)上市公司董事會就關聯交易表決時,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屬以下情形的,不得參與表決:

  1)董事個人與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

  2)董事個人在關聯企業任職或擁有關聯企業的控股權,該關聯企業與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

  3)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回避的。

  (四)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不得參加表決。關聯股東因特殊情況無法回避時,在上市公司徵得有權部門同意後,可以參加表決。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中做出詳細説明,同時對非關聯方的股東投票情況進行專門統計,並在決議公告中予以披露。

  7.3.8 上市公司與其關聯人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低於300萬元且低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産值的0.5%的,不適用本節規定。

  7.3.9 上市公司與其關聯人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在300萬元至3000萬元之間或佔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産值的0.5%至5%之間的,上市公司應當在簽定協議後兩個工作日內按照7.3.11條的規定進行公告,並在下次定期報告中披露有關交易的詳細資料。

  7.3.10 上市公司披露關聯交易,應當比照7.2.8條規定向本所提交文件。

  7.3.11 上市公司就關聯交易發佈的臨時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日期、交易地點;

  (二)有關各方的關聯關係;

  (三)交易及其目的的簡要説明;

  (四)交易的標的、價格及定價政策;

  (五)關聯人在交易中所佔權益的性質及比重;

  (六)關聯交易涉及收購或出售某一公司權益的,應當説明該公司的實際持有人的詳細情況,包括實際持有人的名稱及其業務狀況;

  (七)董事會關於本次關聯交易對上市公司影響的意見;

  (八)若涉及對方或他方向上市公司支付款項的,必須説明付款方近三年或自成立之日起至協議簽署期間的財務狀況,董事會應當對該等款項收回或成為壞帳的可能做出判斷和説明。

  關聯交易涉及收購、出售資産的,還應當參照7.2.9條的要求披露。

  (九)獨立財務顧問意見;

  (十)本所和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內容。

  7.3.12 上市公司擬與其關聯人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高於30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産值的5%的,公司董事會必須在做出決議後兩個工作日內報送本所並公告。公告的內容應當符合7.3.11條的規定。關聯交易在獲得公司股東大會批准後實施,任何與該關聯交易有利害關係的關聯人應當在股東大會上放棄對該議案的投票權。公司應當在有關關聯交易的公告中特別載明:“此項交易需經股東大會批准,與該關聯交易有利害關係的關聯人放棄在股東大會上對該議案的投票權”。

  對於此類關聯交易,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該交易是否對上市公司有利發表意見,同時上市公司應當聘請獨立的財務顧問就該關聯交易對全體股東是否公平、合理髮表意見,並説明理由、主要假設及考慮因素。上市公司應當在下次定期報告中披露有關交易的詳細資料。

  7.3.13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就同一標的或者上市公司與同一關聯人在連續12個月內達成的關聯交易累計金額達到7.3.9條所述標準的,上市公司應當按7.3.9條的規定予以披露。

  7.3.14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就同一標的或者上市公司與同一關聯人在連續12個月內達成的關聯交易累計金額達到7.3.12條所述標準的,上市公司應當按7.3.12條的規定予以披露。

  7.3.15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簽署的涉及關聯交易的協議,包括産品供銷協議、服務協議、土地租賃協議等已經在招股説明書、上市公告書或上一次定期報告中披露,協議主要內容(如價格、數量及付款方式等)在下一次定期報告之前未發生顯著變化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執行本節上述條款的規定,但是應當在定期報告及其相應的財務報告附注中就年度內協議的執行情況做出必要説明。

  7.3.16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達成的以下關聯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錶決和披露:

  (一)關聯人按照上市公司的招股説明書、配股説明書或增發新股説明書以現金方式繳納應當認購的股份;

  (二)關聯人依據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或者紅利;

  (三)關聯人購買上市公司發行的企業債券;

  (四)上市公司與其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7.3.17 公司必須在重大關聯交易實施完畢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

  第四節 其他重大事件

  7.4.1 上市公司會計年度結束時,預計出現虧損的,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30個工作日內發佈首次風險提示公告。

  7.4.2 上市公司發生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按照以下要求予以披露:

  (一)訴訟或仲裁事項涉及的金額或12個月內累計金額佔公司最近經審計的凈資産值1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在知悉該事件後及時報告和公告;

  (二)上市公司根據第(一)項規定披露信息前,應當向本所報送有關法律文書的複印件;

  (三)對訴訟或仲裁事件的披露,應當説明訴訟或仲裁受理日期,訴訟或仲裁各方當事人、代理人及其所在單位的姓名或名稱,受理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名稱及所在地,訴訟或仲裁的原因、依據和訴訟、仲裁的請求,判決、裁決的日期,判決、裁決的結果以及各方當事人對結果的意見等。

  7.4.3 上市公司發生重大擔保事項,應當按照以下要求予以披露:

  (一)上市公司不得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上市公司為上述公司、個人以外的法人提供擔保,涉及的金額或12個月內累計金額佔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的凈資産值的10%以上的,應當及時報告和公告;

  (二)上市公司根據第(一)項規定披露信息前,應當向本所報送相關協議的複印件;

  (三)對擔保事項的披露,應當説明擔保協議簽署及生效日期,債權人名稱,擔保的方式、期限、金額,擔保協議中的其他重要條款,被擔保人的基本情況等;

  被擔保人為法人的,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地點、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與上市公司的關聯關係或其他關係;

  被擔保人為個人的,應當包括姓名、與上市公司的關聯關係或其他關係;

  (四)根據第(一)項披露的擔保事項,被擔保人于債務到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報告和公告;

  (五)根據第(一)項披露的擔保事項,被擔保人出現破産、清算及其他嚴重影響還款能力的事件,上市公司知悉後應當及時報告和公告。

  7.4.4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況所涉及的數額達到7.2.2條所述標準的,比照本章第二節的規定予以披露:

  (一)重要合同(借貸、委託經營、受託經營、委託理財、贈與、承包、租賃等)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二)大額銀行退票;

  (三)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

  (四)遭受重大損失;

  (五)重大投資行為;

  (六)可能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

  (七)重大行政處罰;

  (八)本所認為需披露的其他事項。

  7.4.5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況,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

  (一)上市公司章程、註冊資本、註冊地址、名稱的變更,其中公司章程發生變更的,還應當將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網站上刊登;

  (二)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三)訂立7.4.4條第(一)項之外的重要合同,可能對上市公司的資産、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産生重大影響;

  (四)發生重大債務或未清償到期重大債務;

  (五)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六)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百分之五以上;

  (七)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增減變化為百分之五以上;

  (八)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發生變更;

  (九)上市公司的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經理髮生變動;

  (十)生産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包括全部或主要業務停頓、生産資料採購、産品銷售發生重大變化;

  (十一)減資、合併、分立、解散或申請破産的決定;

  (十二)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可能對公司的經營産生顯著影響;

  (十三)更換為上市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被法院依法撤銷;

  (十五)法院裁定禁止上市公司有控制權的大股東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十六)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所持股份被質押;

  (十七)進入破産、清算狀態;

  (十八)預計出現資不抵債的情形;

  (十九)獲悉主要債務人進入破産程序,而上市公司對相應債權未能提取足額壞帳準備的;

  (二十)因涉嫌違反證券法規被中國證監會調查或正受到中國證監會處罰的(公司就違規事項公告時,應當事先報告中國證監會);

  (二十一)本所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項。

  7.4.6 上市公司出現7.4.5條第(五)項所述情形,應當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會決議;

  (二)監事會對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意見;

  (三)新項目的可行性報告;

  (四)新項目的有關立項批文(如有);

  (五)新項目的合作意向書或協議(如有);

  (六)新項目涉及收購資産或企業所有者權益的,應當提供有關的評估報告或審計報告;

  (七)原項目的終止協議及説明(如有);

  (八)董事會關於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公告文稿;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7.4.7 上市公司出現7.4.5條第(五)項所述情形,應當披露以下內容:

  (一)董事會關於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原因説明;

  (二)董事會關於新項目的發展前景、盈利能力、有關的風險與對策等情況的説明;

  (三)新項目涉及收購資産或企業所有者權益的,還應當比照本章第二節的規定予以披露;

  (四)新項目涉及關聯交易的,還應當比照本章第三節的規定予以披露。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7.4.8 董事會預計上市公司業績與已經披露的盈利預測有重大差異,而且導致該差異的因素尚未向市場披露的,應當及時予以公告,説明有關因素及其對業績的影響。

  上市公司董事會在向本所提交公告文稿時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一)預計的業績變化及造成變化的原因説明;

  (二)董事會確認預計的依據及過程是適當和審慎的函件;

  上市公司聘有財務顧問的,應當提交財務顧問確認上市公司董事會做出該預計的依據及過程是適當和審慎的函件。

   7.4.9 上市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超過50%比例的子公司出現本節所述情形的,視同上市公司行為,適用本節規定。

  第五節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

  7.5.1 上市公司應當關注本公司股票的交易以及新聞媒介、網站關於本公司的報道。

  7.5.2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報告並公告:

  (一)股票交易發生異常波動;

  (二)新聞媒介或網站傳播的消息可能對公司的股票交易産生影響。

  7.5.3 股票交易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本所根據市場情況,認定是否屬股票交易異常波動:

  (一)某只股票的價格連續三個交易日達到漲幅或跌幅限制;

  (二)某只股票連續五個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開信息”;

  (三)某只股票價格的振幅連續三個交易日達到15%;

  (四)某只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額連續五個交易日逐日增加50%;

  (五)本所或中國證監會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況。

  出現(一)至(四)項的情形被認定為異常波動的股票,其異常波動的計算從公告之日起重新開始。

  7.5.4 上市公司針對有關傳聞發佈公告,應當向本所報送公告文稿以及傳聞在新聞媒介傳播的證明。

  7.5.5 上市公司出現7.5.2條所述的情況時,本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比照7.5.6條的規定發佈公告。

  7.5.6 上市公司針對有關傳聞的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傳聞內容及其來源;

  (二)公司的真實情況;

  (三) 經本所同意的其他內容。

  7.5.7 上市公司認為股票交易的異常波動與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內外部環境的變化無關,應當在公告中做出説明;認為與公司有關,應當披露可能影響其股票價格的信息。

  第六節 公司的合併、分立

  7.6.1 上市公司的合併、分立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7.6.2 涉及上市公司股份變動的合併、分立方案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並抄報本所。

  7.6.3 涉及上市公司股份變動的合併、分立方案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本所不受理有關的公告文稿,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7.6.4 上市公司合併、分立方案實施過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和股份變更登記等事項,按照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的規定辦理。

  第八章 停牌、復牌

  8.1 上市公司可以以本所認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請停牌與復牌。

  8.2 本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或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決定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停牌與復牌。

  8.3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例行停牌與復牌:

  (一)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佈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當日上午停牌,下午開市時復牌;

  (二)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期間為本所交易時間的,自股東大會召開當日起停牌,直至公告股東大會決議當日上午開市時復牌;如果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的內容涉及增加、變更或否決議案的,直至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公告日為非交易日,則公告後第一個交易日復牌;

  (三)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佈董事會關於權益分派、配股、公積金轉增股本等決議,當日上午停牌,下午開市時復牌;

  8.4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與復牌:

  (一)在新聞媒介中出現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産生較大影響,本所對該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直至上市公司對該消息做出公告的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

  (二)股票交易出現異常波動,本所可以對其停牌,直至有披露義務的當事人做出公告的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

  8.5 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佈臨時報告的,應當向本所申請停牌,本所根據情況決定停牌與復牌時間。

  8.6 臨時報告披露不充分、不完整或可能誤導公眾,上市公司拒不按照本所要求做出修改的,本所可以對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直至上市公司做出補充或更正公告的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

  8.7 本所審核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就有關內容解釋説明或補充公告,公司不按照本所要求辦理的,本所可以根據情況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直至公司做出解釋説明或補充公告的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

  8.8 上市公司未在《證券法》規定的法定期限內公佈定期報告的,本所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直至定期報告公告的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公告日為非交易日,則公告後第一個交易日復牌。

  8.9 上市公司在公司運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情節嚴重的,在被有關部門調查期間,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本所對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待有關處理決定公告後另行決定復牌時間。

  8.10 上市公司監事會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做出的可能對股票交易産生較大影響的決議于交易日公佈的,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當日上午停牌,下午開市時復牌;情節嚴重的,根據情況決定停牌與復牌時間。

  8.11 上市公司因某種原因使本所失去有效信息來源時,本所可以對該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直至本所恢復有效信息來源後復牌。

  8.12 上市公司嚴重違反本規則且在規定期限內仍不予改正的,本所對其股票停牌,直至改正後復牌。

  8.13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直至導致停牌的因素消除後復牌:

  (一)投資者發出收購該上市公司股票的公開要約;

  (二)中國證監會依法做出暫停股票交易的決定;

  (三)本所認為必要的。

  8.14 上市公司出現異常狀況,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的,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按本規則第九章的規定停牌。

  8.15 上市公司出現10.1.1條所列的情況之一或者發生重大事件而影響公司上市條件的,本所按照本規則第十章的規定對該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

  8.16 上市公司在重大收購、出售資産或股權、債務重組過程中,股價出現異常波動或董事會預計將會導致股價出現異常波動的,如果出現下列情形且無法按照4.8條規定進行多階段披露的,董事會應當向本所提出停牌申請:

  (一)重大收購、出售資産或股權、債務重組行為不能確定結果;

  (二)相關信息在市場上已有傳播但仍需報請政府批准;

  (三)董事會預計相關信息無法保密的。

  8.17 公司申請的停牌期限不超過30天的,本所根據公司的股票交易情況做出決定;超過30天(包括30天)的,由本所提出處理意見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公司應當在停牌申請獲准後的次一個工作日公告停牌的信息。

  8.18 在停牌期間,公司應當至少每兩周披露一次重大收購、出售、債務重組事項的進展情況。

  停牌期間,相關事項的不確定性已經消除的,公司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向本所申請復牌並公告;停牌期滿,該等事項的不確定性沒有消除的,公司應當提前二個工作日向本所申請延長停牌時間,經本所同意或報經證監會批准後,公司應當及時予以公告。

  8.19 公司就同一不確定事項累計停牌已達到90天,公司未向本所申請復牌的,自累計停牌滿三個月之日起,本所對其股票強制復牌,並對其股票採取以下交易方式:

  (一)投資者在本所另行規定的開市時間內申報交易委託;

  (二)申報價格不得超過上一次收市價格的5%,不設下限;

  (三)在(一)款規定時間收市後對有效申報按集合競價方法進行撮合成交。在此期間,相關事項的不確定性已經消除的,公司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向本所申請恢復停牌前的交易方式並公告。

  第九章 特別處理

  第一節 基本原則

  9.1.1 上市公司出現財務狀況或其他狀況異常,投資者難以判定公司前景,權益可能受到損害,本所對公司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

  9.1.2 本章所稱特別處理包括以下措施:

  (一)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

  (二)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9.1.3本規則所規定的特別處理不屬於對上市公司的處罰,上市公司在特別處理期間的權利和義務不變。

  第二節 財務狀況異常的特別處理

  9.2.1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為財務狀況異常:

  (一)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顯示的凈利潤均為負值;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低於註冊資本,即每股凈資産低於股票面值;

  (三)註冊會計師對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股東權益扣除註冊會計師、有關部門不予確認的部分,低於註冊資本;

  (五)最近一份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對上年度利潤進行調整,導致連續兩個會計年度虧損;

  (六)經本所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財務狀況異常的。

  9.2.2 上市公司出現9.2.1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並提交上市公司董事會書面意見。

  9.2.3 本所收到上市公司上述報告後五個工作日內,或者在報請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期限內,決定是否對該公司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在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之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種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公司股票實行特別處理。

  9.2.4 上市公司最近年度財務狀況恢復正常、審計結果表明9.2.1條所列情形已消除,並且滿足以下條件的,公司應當自收到最近年度審計報告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並提交年度報告,同時可以向本所申請撤銷特別處理:

  (一) 主營業務正常運營;

  (二)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為正值。

  9.2.5 本所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撤銷特別處理。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銷特別處理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種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撤銷特別處理。未撤消特別處理的,上市公司在下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方可參照9.2.4條的規定向本所申請撤消特別處理。

  第三節 其他狀況異常的特別處理

  9.3.1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異常狀況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

  (一)因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原因導致公司主要經營設施遭受損失,公司生産經營活動基本中止,在三個月以內不能恢復的;

  (二)公司涉及負有賠償責任的訴訟或仲裁案件,依照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判決或裁決的賠償金額累計超過公司最近經審計的凈資産的50%的;

  (三)公司主要銀行帳號被凍結,影響公司正常經營活動的;

  (四)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産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産的;

  (五)公司董事會無法正常召開董事會會議並形成董事會決議的;

  (六)公司的主要債務人被法院宣告進入破産程序,而公司相應債權未能計提足額壞帳準備致使公司將面臨重大財務風險的;

  (七)公司出現其他異常情況,董事會認為需要對其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的;

  (八)中國證監會或本所認定為狀況異常的其他情形。

  9.3.2 上市公司出現9.3.1條第(一)至(三)項、第(五)至(七)項情形的,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本所比照9.2.3條規定處理。

  9.3.3 上市公司認為前條所列的異常狀況已經消除,可以向本所申請撤銷股票交易特別處理,本所比照9.2.5條的規定,決定是否撤銷特別處理。

  9.3.4 因上市公司破産案件實行特別處理的,公司股票于每個交易日上午交易。

  9.3.5 自法院發佈受理上市公司破産案件的公告當日起,本所對進入破産程序公司的股票停牌。

  公司應當在收到法院有關法律文書的當日,立即向本所報告,經本所審核後公告。

  公司公告次日公司股票復牌,並實行特別處理。

  9.3.6 上市公司進入破産程序後,公司或其他有信息披露義務的主體應當於第一時間向本所報告債權申報情況、債權人會議情況、和解和整頓等重大情況並公告。

  公司刊登上述公告當日,其股票停牌一天。

  9.3.7 上市公司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並且能夠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經法院裁定終結破産程序的,本所自法院發佈公告的當日起對公司股票停牌。

  公司應當在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後立即向本所報告,經本所審核後公告。公告次日公司股票復牌。

  9.3.8 法院依法宣告上市公司破産,自法院發佈公告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停牌。

  公司應當在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後立即向本所報告,經本所審核後公告。

  第十章 暫停上市、終止上市

  第一節 暫停上市

  10.1.1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本節所稱的暫停上市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一)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佈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上市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三)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上市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10.1.2 上市公司出現10.1.1條第(一)、(二)、(三)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0.1.3 上市公司出現10.1.1條第(四)項所列情形,由本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0.1.4 上市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後,董事會預計第三年度將繼續虧損的,應當在第三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30個工作日內做出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披露年報前至少再發佈二次風險提示公告。

  10.1.5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收到其連續第三年虧損的年度審計報告後兩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和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披露年度報告。

  10.1.6 連續三年虧損的上市公司已披露年度報告的,自上市公司公佈年度報告之日起,本所對其股票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五個工作日內就其股票暫停上市做出決定。

  10.1.7 連續兩年虧損的上市公司,未能在《證券法》規定的法定期限內公佈第三年年度報告的,自年度報告披露的法定期限到期之日起,本所對其股票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五個工作日內就其股票暫停上市做出決定。

  10.1.8 本所做出暫停上市決定後通知公司並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自本所公告當日起,本所停止其股票逐日持續交易。

  10.1.9 上市公司應當在接到本所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報紙和網站刊登《暫停股票上市公告》。

  《暫停股票上市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暫停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暫停上市起始日;

  (二)有關股票暫停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公司董事會關於是否可以爭取恢復股票上市的意見及爭取恢復上市的具體措施,並説明董事會的出席和表決情況;

  (四)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0.1.10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暫停上市期間,仍然應當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關義務。

  10.1.11 上市公司暫停上市期間,本所為該公司股票提供特別轉讓服務,股票特別轉讓依照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特別轉讓處理規則》的規定理。

  10.1.12 自股票暫停上市之日起四十五天內,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12個月的寬限期的申請以延長暫停上市的時間。該申請在提交本所的同時應當公告,寬限期自暫停上市日起計算。

  公司向本所提出寬限期申請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寬限期申請書;

  (二)董事會關於申請寬限期的決議及審議寬限期重整計劃的決議;

  (三)寬限期重整計劃;

  (四)董事會關於是否能在寬限期內改善公司現狀以爭取公司股票恢復上市的意見;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0.1.13 本所審核暫停上市公司的寬限期申請,將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公司申請寬限期之前,正在實施重大資産重組,該資産重組的實施將會使公司在寬限期內第一個會計年度有盈利;

  (二)公司擬在寬限期實施的《寬限期重整計劃》會使公司在寬限期內第一個會計年度有盈利。

  (三)因非經營性因素導致虧損並暫停上市的,在寬限期內非經營性因素有望消除,使公司在寬限期內第一個會計年度有望盈利;

  10.1.14 本所接到公司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給予公司寬限期的決定,通知公司並公告。公司應當自接到本所決定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公告該決定的主要內容。本所未給予寬限期的,公司還應當發佈公司有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10.1.15 因10.1.1條第(一)、(二)、(三)項股票被暫停上市的公司重新具備上市條件後,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

  本所自收到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恢復該公司股票上市。

  10.1.16 因10.1.1條第(四)項股票被暫停上市的公司,在寬限期內第一個會計年度有盈利的,可以在年度報告公佈後,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並公告。

  本所在中國證監會對公司恢復上市申請核準期間,相應延長其寬限期。

  10.1.17 上市公司應當在接到中國證監會核準公司股票恢復上市的決定後兩個工作日內,刊登《股票恢復上市公告》。

  自《股票恢復上市公告》刊登後第一個交易日,公司股票恢復上市。

  《股票恢復上市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恢復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

  (二)中國證監會有關恢復股票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節 終止上市

  10.2.1 本章所稱的終止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出現《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所列情況,中國證監會決定終止其上市。

  10.2.2 上市公司在限期內未能消除10.1.1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而不具備上市條件的,本所收到中國證監會終止其上市的決定後,終止該公司股票上市。

  10.2.3 上市公司因10.1.1條第(二)、(三)項所列情形,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終止其上市的決定,終止該公司股票上市。

  10.2.4 因10.1.1條第(四)項所列情形而暫停上市的公司董事會預計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年度報告披露日前至少發佈三次風險提示公告,提醒投資者注意公司可能被終止上市:

  (一)不能在寬限期截止日之前披露寬限期內第一個年度報告的;

  (二)在寬限期內第一個會計年度繼續虧損的;

  10.2.5 因10.1.1條第(四)項所列情形而暫停上市的公司不能在寬限期截止日公佈其寬限期內第一個年度報告的,本所自寬限期截止日後兩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並公告,由中國證監會決定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10.2.6 因10.1.1條第(四)項所列情形而暫停上市的公司在寬限期內第一個會計年度繼續虧損的,本所在公司披露年度報告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由中國證監會決定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10.2.7 因10.1.1條第(四)項所列情形而暫停上市的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並公告,由中國證監會決定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一)公司決定不提出寬限期申請的;

  (二)公司在自暫停上市之日起45日內未提出寬限期申請的;

  (三)申請寬限期未獲本所批准的;

  10.2.8 因10.1.1條第(四)項所列情形而暫停上市的公司, 在本所收到中國證監會終止上市的決定後,終止其股票上市並公告。

  10.2.9 上市公司決議解散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後立即向本所和中國證監會報告,本所收到報告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終止該公司股票上市。

  10.2.10 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上市公司關閉或者法院宣告上市公司破産的,本所在收到公司的報告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終止該公司股票上市。

  10.2.11 上市公司應當在接到中國證監會終止上市的決定後兩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報紙和網站發佈《股票終止上市公告》。《股票終止上市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終止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終止上市的日期;

  (二)中國證監會終止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終止上市後其股票登記、轉讓、管理事宜;

  (四)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0.2.12 本所協助終止上市的公司(或清算組)處理有關股份事務。

  第十一章 境內外上市事務的協調

  11.1 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同時有證券在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其他證券交易所要求公開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必須同時向本所報告,經本所審核後同時公告。

  11.2 上市公司就同一事件向其他交易所提供的報告和公告應當與向本所提供的報告和公告內容一致,出現重大差異時,上市公司必須向本所説明並按照本所要求補充公告。

  11.3 本章未盡事項,適用國家法律法規、本所其他有關業務規則以及本所與其他證券交易所簽署的監管合作備忘錄的規定。

  第十二章 罰則

  12.1 上市公司違反本規則規定,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責令改正;

  (二)內部通報批評;

  (三)在指定報紙和網站上公開譴責;

  (四)要求上市公司有關責任人支付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懲罰性違約金;

  (五)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六)上市公司逾期交納上市費用,本所除給予以上處分外,還可以每日按欠費金額的0.03%收取滯納金。

  以上處分可以單處或並處。

  12.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違反本規則規定和董事、監事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責令改正;

  (二)內部通報批評;

  (三)在指定報紙和網站上公開譴責;

  (四)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支付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懲罰性違約金;

  (五)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

  (六)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以上處分可以單處或並處。

  12.3 上市推薦人違反本規則規定,本所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責令改正;

  (二)內部通報批評;

  (三)在指定報紙上公開譴責;

  (四)取消上市推薦人資格;

  (五)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12.4 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違反本規則規定,本所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責令改正;

  (二)內部通報批評;

  (三)在指定報紙和網站上公開譴責;

  (四)建議上市公司更換董事會秘書。

  第十三章 釋義

  13.1 釋義:

  上市:指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經審核同意在本所掛牌交易。

  股票:包括人民幣普通股(本規則中簡稱A股)和境內上市外資股(本規則中簡稱B股)。

  衍生品種:指B股配股權證或其他股票衍生産品。

  公司職工股:指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以不超過社會公眾股10%的比例認購的股票。

  內部職工股:指原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內部職工認購的股票。

  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及公司認定的其他人員。

  財務顧問:指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證券諮詢機構、綜合類證券公司。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為其第一大股東,或者按照股權比例、公司章程或經營協議,上市公司能夠控制其董事會組成的公司。

  公司承諾: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會在招股説明書、招股意向書、配股説明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及整改報告中就重要事項向公眾所作的保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重大事項:

  (一)募集資金使用;

  (二)分配計劃;

  (三)關聯交易方案;

  (四)對公司有較大影響的收購與出售資産或投資等重要事項向公眾做出的保證;

  (五)其他對公司發展或對公司股價有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

  股東承諾:是指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在招股説明書、招股意向書、配股説明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及整改報告中就重要事項向上市公司做出的保證。

  13.2 本規則未定義的用語的含義,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所有關業務規則確定。

  13.3 本規則所稱“以上”、“以內”、“以前”都含本數,“少於”不含本數。

  第十四章 附則

  14.1 本規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14.2 本規則由本所解釋。

  14.3 本規則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附件:1、董事聲明及承諾書;

   2、監事聲明及承諾書。

  附件1:

  董事聲明及承諾書

  第一部分 聲明

  一、基本情況

  1.上市公司全稱:

  2.上市公司股票簡稱: 股票代碼:

  3.本人姓名:

  4.別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住址:

  8.國籍:

  9.擁有哪些國家或地區的長期居留權(如有):

  10.專業資格(如有):

  11.身份證號碼:

  12.護照號碼(如有):

  13.近親屬的姓名、身份證號碼:

  配偶:

  父母:

  年滿18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子女:

  兄弟姐妹:

  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年滿18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子女及配偶、兄弟姐妹及配偶同時任此上市公司董事?

  是□ 否□ 如是,請詳細説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職?

  是□ 否□ 如是,請填報各公司的名稱、註冊資本、經營範圍、以及您在該公司任職的情況。

  四、是否負有數額較大的到期未清償債務,或者未償還經法院裁定應當償付的債務,或者被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是□ 否□ 如是,請詳細説明。

  五、是否曾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産清算、關停並轉或曾有類似情況的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或者廠長、經理?

  是□ 否□

  六、是否曾擔任因違法而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是□ 否□

  七、是否曾因違反刑法,尤其是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産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等而受到刑事處罰?

  是□ 否□

  八、是否曾因違反《證券法》、《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和《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是□ 否□ 如是,請詳細説明。

  九、除第六、七條以外,您是否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而受到行政處罰?

  是□ 否□ 如是,請詳細説明。

  十、是否因涉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正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調查或者涉及訴訟、仲裁事項?

  是□ 否□ 如是,請詳細説明。

  十一、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持有本人所在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是□ 否□ 如是,請詳細説明。

  十二、請説明在上市公司或附屬公司業務中,過去或現在是否擁有除前條以外的任何利益?

  是□ 否□ 如是,請詳細説明。

  十三、是否參加過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組織或者認可的證券業務的培訓?

  是□ 否□ 如是,請詳細説明。

  十四、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是否知悉其他不披露可能影響上述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或準確性的事項?

  是□ 否□ 如是,請詳細説明。

  本人(正楷體)鄭重聲明,上述回答是真實、完整和準確的,保證不存在任何遺漏、虛假陳述或誤導成份。本人完全明白做出虛假聲明可能導致的後果。深圳證券交易所可依據上述回答所提供的資料,評估本人是否適宜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

  聲明人: (簽署)

  日 期:

  此項聲明于 年 月 日在 (地點)做出。

  見證律師:

  日 期:

  第二部分 承諾

  本人 (正楷體)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承諾:

  一、本人在履行董事的職責時,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義務。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職責時,將遵守中國證監會發佈的規章、規定、通知的要求,並盡力促使上市公司遵守。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職責時,將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的規章、規定、通知的要求,並促使上市公司及本人的授權人遵守。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職責時,將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接受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包括及時、坦白地回答深圳證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問題,及時提供《上市規則》規定應當報送的資料和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的正本或副本,並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任何會議。

  六、本人授權深圳證券交易所將本人提供的承諾與聲明等資料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七、本人如果違反上述義務,願意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八、本人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如果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發生爭議提起訴訟時,由深圳證券交易所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承諾人: (簽署)

  日 期:

  此項承諾于 年 月 日在 (地點)做出。

  見證律師:

  日 期:

  附件2:

  監事聲明及承諾書

  第一部分 聲明

  一、基本情況

  1.上市公司名稱:

  2.上市公司股票簡稱: 股票代碼:

  3.姓名:

  4.別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住址:

  8.國籍:

  9.擁有哪些國家或地區的長期居留權(如有):

  10.專業資格(如有):

  11.身份證號碼:

  12.護照號碼(如有):

  13.近親屬的姓名、身份證號碼:

  配偶:

  父母:

  年滿18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子女:

  兄弟姐妹:

  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年滿18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子女及配偶、兄弟姐妹及配偶同時任此上市公司董事?

  是□ 否□ 如是,請詳細説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職?

  是□ 否□ 如是,請填報各公司的名稱、註冊資本、經營範圍、以及您在該公司任職的情況。

  四、是否負有數額較大的到期未清償債務,或者未償還經法院裁定應當償付的債務,或者被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是□ 否□ 如是,請詳細説明。

  五、是否曾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産清算、關停並轉或曾有類似情況的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或者廠長、經理?

  是□ 否□

  六、是否曾擔任因違法而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是□ 否□

  七、是否曾因違反刑法,尤其是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産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等而受到刑事處罰?

  是□ 否□

  八、是否曾因違反《證券法》、《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和《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是□ 否□ 如是,請詳細説明。

  九、除第六、七條以外,您是否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而受到行政處罰?

  是□ 否□ 如是,請詳細説明。

  十、是否因涉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正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調查或者涉及訴訟、仲裁事項?

  是□ 否□ 如是,請詳細説明。

  十一、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持有本人所在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是□ 否□ 如是,請詳細説明。

  十二、請説明在上市公司或附屬公司業務中,過去或現在是否擁有除前條以外的任何利益?

  是□ 否□ 如是,請詳細説明。

  十三、是否參加過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組織或者認可的證券業務的培訓?

  是□ 否□ 如是,請詳細説明。

  十四、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是否知悉其他不披露可能影響上述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或準確性的事項?

  是□ 否□ 如是,請詳細説明。

  本人(正楷體)鄭重聲明,上述回答是真實、完整和準確的,保證不存在任何遺漏、虛假陳述或誤導成份。本人完全明白做出虛假聲明可能導致的後果。深圳證券交易所可依據上述回答所提供的資料,評估本人是否適宜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

  聲明人: (簽署)

  日 期:

  此項聲明于 年 月 日在 (地點)做出。

  見證律師:

  日 期:

  第二部分 承諾

  本人 (正楷體)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承諾:

  一、本人在履行監事的職責時,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義務。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監事的職責時,將遵守中國證監會發佈的規章、規定、通知的要求,並盡力促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守。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監事的職責時,將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的規章、規定、通知的要求,並促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守。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監事的職責時,將遵守《公司章程》,並促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守。

  五、本人接受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包括及時、坦白地回答深圳證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問題,並促使上市公司董事及時提供《上市規則》規定應當報送的資料和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的正本或副本,並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任何會議。

  六、本人授權深圳證券交易所將本人提供的承諾與聲明等資料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七、本人如果違反上述義務,願意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八、本人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如果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發生爭議提起訴訟時,由深圳證券交易所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承諾人: (簽署)

  日 期:

  此項承諾于 年 月 日在 (地點)做出。

  見證律師:

  日 期:

  説明:

  1.按《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必須向本所呈報董事(監事)聲明與承諾的人士,均必須填寫第一和第二部分。

  2.請回答所有的問題,若回答問題的空格不夠填寫,請另附紙填寫,並裝訂在後。

  3.若沒有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填寫聲明部分,或沒有填寫承諾部分,或沒有遵守承諾,則屬違反《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本所有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予以處理。

  4.若對填寫事項有疑問,請諮詢律師。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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