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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國務院發佈《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完善社會保障體制,開拓社會保障資金新的籌資渠道,支持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減持國有股(包括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下同)是指向社會公眾及證券投資基金等公共投資者轉讓上市公司(包括擬上市公司,下同)國有股的行為。

  第三條 國務院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國有股所有權。

  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是指按照國有資産 "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的原則,被授權代表國家持有上市公司國有股的單位。

  第四條 減持國有股所籌集的資金交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國有股減持主要採取國有股存量發行的方式。凡國家擁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資者首次發行和增發股票時,均應按融資額的10%出售國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未滿3年的,擬出售的國有股通過劃撥方式轉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持有,並由其委託該公司在公開募股時一次或分次出售。國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繳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第六條 減持國有股原則上採取市場定價方式。

  第七條 減持國有股由部際聯席會議審議實施。部際聯席會議由財政部負責召集,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勞動保障部、中國證監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為成員單位,主要負責確定減持國有股的籌資計劃和定價原則,研究解決國有股減持籌資工作涉及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八條 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財政部,承擔聯席會議的具體事務。

  第九條 部際聯席會議確定減持國有股的,其股東授權代表單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國有股減持説明書(草案)及承銷協議;

  (二)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主承銷機構對上繳減持收入的書面承諾;

  (三)部際聯席會議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負責制定減持上市公司國有股的信息披露及市場監管規則。

  第十一條 建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並設立理事會。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國有股減持變現的資金和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主要職責是:

  (-)管理通過減持國有股所獲資金、中央財政撥入的資金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二)根據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共同下達的指令和確定的方式撥出資金;

  (三)選擇並委託國內外專業性投資管理機構對基金進行運作,以實現保值增值;

  (四)向社會公佈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資産、收益、現金流量等財務狀況。

  (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國有股存量發行收入由主承銷機構在取得收入2日內負責將應繳收入繳入財政部預算設置的指定科目。財政部在5日內撥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並辦理核減有關單位國有資本金的手續。

  第十三條 受託對基金進行運作的專業性投資管理機構必須定期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報告其經營狀況和業績,並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向社會披露,接受監督。

  第十四條 部際聯席會議可以根據社會保障資金的需要和證券市場的發展狀況,在採取國有股存量發行的同時,選擇少量上市公司進行國有股配售及定向回購等方式的試點。試點方案經部際聯席會議審議並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後,上市公司國有股協議轉讓,包括非發起人國有股協議轉讓,由財政部審核。協議轉讓時國有股權發生減持變化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應按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上繳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具體比例以及操作辦法由部際聯席會議制定,並在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證券登記公司依據財政部的批復文件辦理股權過戶手續。

  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將上市公司國有股用於銀行貸款和發行企業債券質押擔保,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具體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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