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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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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網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期貨市場是市場發育的高級形態,其風險性和投機性很大,管理要求很高,根據我國現階段的實際情況,除選擇少數商品和地方進行試點探索外,必須嚴加控制,不能盲
目發展。一九八八年以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幾個批發市場和交易所進行了部分引進期貨交易機制的試點工作。近來,一些地方和部門競相爭辦期貨交易所或以發展期貨交易為目標的批發市場,盲目成立期貨經紀公司;一些執法部門也參與期貨經紀活動;有些外資、中外合資或變相合資的期貨經紀公司蓄意欺騙客戶;一些境內外不法分子互相勾結搞期貨經紀詐騙活動;一些單位和個人對期貨市場缺乏基本了解,盲目參與境內外的期貨交易,上當受騙,造成經濟損失。這些問題雖然發生在少數地方,但涉及面廣,影響很壞,隱患很大,嚴重干擾了期貨市場試點工作的正常進行。為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的盲目發展,確保試點工作健康地進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期貨市場試點工作中,必須堅持“規範起步,加強立法,一切經過試驗和嚴格控制”的原則,加強宏觀管理,實行統一指導和監管,不得各行其是。國務院決定,對期貨市場試點工作的指導、規劃和協調、監管工作由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簡稱證券委,下同)負責,具體工作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下同)執行。各有關部門要在證券委的統一指導下,與證監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期貨市場試點工作。未經證券委批准,不得設立期貨交易所(中心)。
二、一律暫停審註解冊新的期貨交易和經紀機構。已經成立的各種期貨交易機構,
要按照國務院即將發佈的期貨交易法規重新履行審核批准手續,由證監會從嚴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統一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記註冊;重新審核後未予批准的,一律停止進行期貨交易。期貨交易法規發佈前已經成立的各種期貨經紀機構,要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的《期貨經紀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1號)的規定,由證監會審核後,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記註冊;外資、中外合資期貨經紀公司,在有關涉外期貨法規發佈前,原則上暫不予重新登記註冊,有關方面要切實做好善後工作。經重新審核不予登記註冊的各種期貨經紀機構,一律停止辦理期貨經紀業務。
三、取締非法期貨經紀活動。對那些以各種名義從事非法期貨經紀業務的機構和個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嚴肅查處,堅決取締。
四、對國有企、事業單位參與期貨交易,要從嚴控制。執法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不得參與期貨經紀活動。嚴禁用銀行貸款從事期貨交易。未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一律不得從事金融期貨業務和進行外匯期貨交易。期貨交易和經紀機構要切實完善風險防避措施。新聞單位要注意加強有關期貨風險方面的宣傳,提高人們的風險意識。軍隊系統所辦期貨經紀機構的重新審核工作,由中央軍委辦公廳根據本通知精神商證監會制定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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