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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問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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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網站
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各有關機構:
為進一步規範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行為,促進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依法運作、嚴格自律,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現就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發起人應當是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或信託投資公司,其他市場信譽較好、運作規範的機構也可以作為發起人參與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
二、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採取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採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基金管理公司採用股份有限公司方式的,應當以發起方式設立。
三、符合《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除需按有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規範證券投資行為
申請人已在證券交易所開戶並從事權益類證券投資活動的,應當參照中國證監會《關於規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證券交易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1】29號)的要求,向證券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諾書,承諾嚴格規範其證券投資活動。
(二)自覺接受監管
已提交自律承諾書的申請人應當向其註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基本情況,內容至少應當包括:(1)申請人名稱與從事業務性質;(2)資金帳戶與股東帳戶(自有與委託管理帳戶及其關聯帳戶);(3)對證券交易行為負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詳細情況;(4)證券投資管理制度;(5)最近3年從業遵規守法情況;(6)機構法人與其股東及參股公司之間的關係等;
2、向證券交易所提交的自律承諾書;
3、中國證監會依據法律法規要求其補充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基本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將變更後的有關材料提交註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三)開展準備工作
已提交自律承諾書和相關備案材料的申請人在申請籌建基金管理公司期間,可參照中國證監會有關基金管理公司規範運作的規定,就完善擬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防範機制,制定員工行為規範和紀律程序,開展對外交流活動等做好先期準備工作,並應在其申報材料中予以説明。
四、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對轄區內申請人遵守自律承諾書的情況進行監督;證券交易所應對申請人證券投資與交易行為進行監控。
五、申請人提交自律承諾書的日期到其提出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之日的時間間隔原則上應不少於12個月。在本通知印發以前經中國證監會確認已正式提交設立申請的除外。
六、受理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申請前,中國證監會將向證券交易所、相關派出機構了解申請人提交、遵守自律承諾書的情況以及最近1年內證券投資行為是否符合規範要求的情況;經了解發現申請人有不遵守其自律承諾的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將不受理其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的申請,涉嫌違反法律法規的,另行調查處理。
七、承擔原有投資基金清理規範工作的基金管理公司籌備組原則上比照以上要求辦理相關事項,確有特殊情況的,視具體情況個別另行處理。
八、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申報材料的製作和上報事宜另行通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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