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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證券交易行為的通知
中國證監會網站
各基金管理公司,各託管人,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

  為進一步加強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監管,規範基金運作,維護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現就規範基金運作中證券交易行為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從業人員應當提高認識,轉變觀念,明確自身的法律主體性質;竭誠為基金投資人服務,在證券投資交易活動中應當與其他社會投資人履行相同的義務。

  二、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以取信于市場、取信于社會投資公眾為宗旨,按照誠實信用原則,更新投資理念,調整和規範現有的投資決策制度。

  三、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調整和完善內控制度和各項決策程序,明確各個崗位對保證規範交易行為的責任;要對公司職員強化職業操守規範,對基金經理等主要投資管理人員,加強法律意識、行業規範、品行操守等方面的監督和約束,並通過完善的制度確保其守法合規,嚴格自律。

  基金經理必須對其管理的基金運作中涉及的交易行為負責,並向證券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諾書,對偶然發生的異常交易行為要做出合理的解釋。

  督察員應恪盡職守,強化內部監察稽核和風險監控,及時、準確地發現公司管理制度中的缺陷和不足,對發生的異常交易行為要及時報告,並提出有效的改進措施。

  四、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關注並接受社會公眾對基金證券投資交易行為的合理評論和監督,及時根據證券交易制度的修訂調整修正基金的證券投資和交易行為。

  五、證券交易所在日常交易監控中,應當將一個基金視為單一的投資人,將一個基金管理公司視為持有不同賬戶的單一投資人,比照同一投資人進行監控。當單一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出現異常交易行為時,證券交易所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以下處理:

  1、電話提示,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或有關基金經理做出解釋;

  2、書面警告;

  3、公開譴責;

  4、對異常交易程度和性質的認定有爭議的,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

  六、各基金託管人應當加強監督意識,強化監控手段,增加對基金證券投資交易監督的人員和技術系統配備。當所託管基金出現異常交易行為時,各基金託管人應當針對不同情況進行以下方式的處理:

  1、電話提示。對媒體和輿論反映集中的問題,電話提示有關基金管理公司;

  2、書面警示。對所託管基金投資比例接近超標、資金頭寸不足等問題,以書面方式對有關基金管理公司進行提示;

  3、書面報告。對所託管基金投資比例超標、清算資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違規交易等行為,書面提示有關基金管理公司並報中國證監會。

  七、中國證監會將建立基金運作中證券交易行為的定期分析制度,對有爭議的問題,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對證據確鑿的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O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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