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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關於公開發行上市股票股份制試點企業資産評估立項、確認問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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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8月24日 國資辦發〔1993〕41號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國發〔1992〕68號)和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産評估機構資格確認的規定》(國資辦發〔1993〕12號)文件的精神,加強對證券業資産評估的規範管理,保證資産評估質量,按照《國有資産評估管理辦法》和《國有資産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對公開發行上市股票的股份制試點企業資産評估立項、確認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經批准進行股份制試點公開發行上市股票的企業,資産評估立項工作,中央企業須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辦理;地方企業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審查後報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辦理。
上述地方企業在本通知發佈前已經在地方國有資産管理部門辦理評估立項的,可不再補辦,但須抄報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備案。
二、上述企業資産評估報告的審核、確認工作,中央企業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辦理;地方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初審後,報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審定。
上述地方企業在通知發佈前,資産評估報告已經由地方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審核、確認,但股份制企業尚未正式成立的,資産評估報告仍須報我局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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