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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體改委關於到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試點企業土地資産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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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國土(籍)字第167號)
各省、自冶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體改委(辦):
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體改委關於一九九三年經濟改革要點的通知》(國發[
1993]16號)中關於“國家體改委將會同有關部門,抓好上海石化總廠等九
家大型企業進行股份制改組及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試點,並做好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準備工作”的精神,現就在境內設立並經批准到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執行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體改委制定的《股份制試點企業土地資産管理暫行規定》([1992]國土[籍]字第66號)中的若干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於土地資産評估
試點企業土地資産的評估工作,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組織進行。具體程序
為:企業或者國家、省級政府指定的國有土地資産持股單位向國家土地管理局提出評估申請,並提交企業所在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該企業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明材料。國家土地管理局向企業推薦若干具有土地資産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企業可從中選擇並委託一家或數家評估機構進行土地資産評估。評估結果由企業報國家土地管理局確認。其中,企業屬於地方的,應先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將審核意見一併報國家土地管理局。
二、關於股份制企業中國有土地資産的處置方式
1.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
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土地資産折為國家股。中央直
屬企業由國家指定的國有土地資産持股單位向國家土地管理局直接提出申請,地方企業由省(區、市)政府指定的土地資産持股單位向省組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國家土地管理局,經國家土地管理局審查批准後,憑批准文件才能作價入股。
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僅作價入股,土地資産折為法人股。試點企
業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簽訂出讓合同並交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可以以土地使用權向股份公司折價入股。
2.股份制試點企業交納年組金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國家以租賃方式將土地使用權租賃給股份制企業有償使用,每年收取相應的
租金。
企業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簽訂出讓合同並交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
讓金後,可以將土地使用出租給股份公司。
由改組後的股份制企業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並交齊出讓金後,獲得土地使用權。
中央直屬企業的土地資産採取哪種處置方式,最後由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
體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商定。
三、關於土地使用權折股、租金和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折股或出租方案報國家土地管理局,經商有關部門並與其他國有
資産折股方案協調一致,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實施。國家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其土地資産折算的股本金數量,不得低於審核確認的土地資産總額除以股票的溢價倍數;土地資産股本佔國有資産總股本的比例也不應低於土地資産總額佔進入股份制企業的國有資産總額的比例。
土地資産折股及土地出讓金、租金數額的確定,均應以國家土地管理局審核
確認的土地資産總額為基礎。
四、關於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改組後的股份制企業要按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土地登記規則的要求,持國
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資産確認和折股的批復向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改組後的股份制企業的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材料和國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的土地資産折股文件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其他有關權屬文件,辦理變更土地登記,砍認改組後的股份制企業使用權的權利、義務和年限,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改組後的股份制企業在確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對出讓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本通知執行中有關問題,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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