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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試點企業適用稅收法律問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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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9月24日
根據股份制試點的有關規定,國家准予部分試點企業在我國境內發行人民幣股票和人民幣特種股票以及在境外發行、上市股票。現對股份制試點企業適用稅收法律問題明確如下:
一、中國境內的內資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等)經有關部門批准,改組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論其發行股票的種類及股份結構比例如何,均應依照國家稅務局和國家體改委1992年6月12日印發的《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以下稱“暫行規定”)繳納各項稅收。
二、外商投資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改組成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繼續依照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法規繳納各項稅收。
三、內資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或外國投資者經有關部門批准,共同作為發起人設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凡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中,外資股份低於公司總股份的25%,應依照“暫行規定”繳納各項稅收;凡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中,外資股份達到或超過公司總股份的25%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核準,可依照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法規繳納各項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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