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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辦法
中國證券報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全面考核上市公司董事會及董事會秘書信息披露工作,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以一個年度為一個考核期間,對當年上市滿六個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進行考核。

  第三條本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以上市公司該年度每一次信息披露行為為依據,從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合法性四方面分等級對上市公司及董事會秘書的信息披露工作進行考核。

  同時本所關注該年度上市公司及董事會秘書與本所的工作配合情況和受到的獎懲情況。

  第四條本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時性的考核主要關注以下方面:

  1、是否按本所安排的時間編制和披露定期報告;

  2、是否在法定時間內編制和披露定期報告;3、是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臨時報告信息披露時限及時向本所報告;

  4、是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臨時報告信息披露時限及時公告。

  第五條本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準確性的考核主要關注以下方面:

  1、公告文稿是否出現關鍵文字或數字(包括電子文件)錯誤,錯誤的影響程度;

  2、公告文稿是否簡潔、清晰、明了。

  3、公告文稿是否存在歧義、誤導或虛假陳述。

  第六條本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的考核主要關注以下方面:

  1、提供文件是否齊備;2、公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3、公告內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遺漏。第七條本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法合規性的考核主要關注以下方面:

  1、公告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

  2、公告內容涉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

  第八條對上市公司及董事會秘書與本所工作配合情況的考核主要關注如下情形:

  1、董事會是否在規定時間回復本所監管函及其他問詢事項;

  2、董事會成員及董事會秘書是否及時出席本所的約見安排;

  3、董事會秘書是否按本所要求促使公司董事會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4、董事會秘書是否與本所保持聯絡,聯絡電話、傳真號碼發生變化時是否及時通知本所;5、公司發生異常情況時,董事會秘書是否主動與本所溝通;6、董事會秘書是否按本所要求參加有關培訓;7、公司董事會或董事會秘書是否在規定時間完成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本所還關注上市公司及董事會秘書受到的獎懲情況:

  1、受到證券監管部門獎勵的次數;2、受到中國證監會處罰的次數;3、受到本所公開譴責的次數;4、受到本所內部批評的次數;5、受到本所公司管理部發出監管函的次數;6、受到本所公司管理部口頭警告的次數。第十條每一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本所將該年度對上市公司及董事會秘書的考核結果通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並作為本所對上市公司及董事會秘書進行處罰的依據。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深圳證券交易所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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