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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發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核查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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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證券報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核查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全面核查上市公司及董事會秘書信息披露工作,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以每半個年度為一個核查期,對截止核查期末上市已滿半年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進行核查。
第三條本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核查以上市公司核查期內信息披露行為為依據,以真實披露、及時披露、公平披露為原則,從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合規性四方面分等級對上市公司及董事會秘書的信息披露工作進行核查。同時本所關注核查期內上市公司及董事會秘書與本所的工作配合情況和受到的獎懲情況,以及投資者投訴情況。
第四條本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時性的核查主要關注以下方面:
1、是否在法定時間內編制和披露定期報告;2、是否按預先約定的時間編制和披露定期報告;
3、是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臨時報告信息披露時限及時公告;
4、是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臨時報告信息披露時限及時向本所報告;
5、是否按照規定及時報送並在指定網站披露有關文件。
第五條本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準確性的核查主要關注以下方面:
1、公告文稿是否出現關鍵文字或數字(包括電子文件)錯誤,錯誤的影響程度;
2、公告文稿是否簡潔、清晰、明了;3、公告文稿是否存在歧義、誤導或虛假陳述;
4、電子文件是否與文稿一致。
第六條本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的核查主要關注以下方面:
1、提供文件是否齊備;2、公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3、公告內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遺漏。第七條本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規性的核查主要關注以下方面:
1、公告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
2、公告內容涉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
第八條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董事會秘書與信息披露監管工作配合情況的核查主要關注如下情形:
1、董事會是否在規定時間回復本所監管函及其他問詢事項;
2、董事會成員及董事會秘書是否及時出席本所的約見安排;
3、董事會秘書是否按本所要求促使公司董事會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4、董事會秘書是否與本所保持聯絡,聯絡電話、傳真號碼發生變化時是否及時通知本所;5、公司發生異常情況時,董事會秘書是否主動與本所溝通;6、董事會秘書是否按本所要求參加有關培訓;7、公司董事會或董事會秘書是否在規定時間完成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項;8、投資者聯絡電話是否暢通;9、是否配備必需的上網設備。第九條本所還關注上市公司及董事會秘書受到獎懲情況:1、受到證券監管部門獎勵的次數;2、受到中國證監會處罰的次數;3、受到本所公開譴責的次數;4、受到本所內部批評的次數;5、受到本所上市部發出監管函的次數;6、受到本所上市部口頭警告的次數。第十條每個核查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本所將該核查期對上市公司及董事會秘書的核查結果通知上市公司董事會,抄告有關主管部門,並作為本所評價上市公司及董事會秘書信息披露工作的依據。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上海證券交易所二00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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