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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證券帳戶開立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境內上市外資股(以下簡稱“B股”)證券帳戶開立工作,推動B股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本所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境內居民個人開立B股證券帳戶,須本人親自辦理,並須提供下列文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以下簡稱身份證)及其複印件。

  (二)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銀行進帳憑證及其複印件;

  (三)《深圳證券交易所B股證券帳戶申請表》;

  (四)本所認為需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三條境外居民個人開立B股證券帳戶,須提供境外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及其複印件;境外機構投資者開立B股證券帳戶,須提供商業註冊登記證、授權委託書、董事身份證明書及其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其複印件。

  第四條投資者遺失B股證券帳戶,應辦理挂失補辦手續。

  第五條投資者申請挂失補辦新號碼B股證券帳戶的,應當在股份託管證券營業部辦妥原號碼B股證券帳戶流通股份凍結手續,取得證券營業部出具的股份凍結證明;投資者申請挂失補辦原號碼B股證券帳戶的,不需提供股份託管證券營業部出具的股份凍結證明。

  第六條境內居民個人挂失補辦B股證券帳戶,應提供身份證及其複印件,或戶口本、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遺失證明(貼本人照片並壓蓋公安機關公章)及其複印件。

  第七條境外居民個人挂失補辦B股證券帳戶,應提供境外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及其複印件;境外機構投資者挂失補辦B股證券帳戶,應提供商業註冊登記證及其複印件、授權委託書、董事身份證明書及其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其複印件。

  第八條B股證券帳戶資料有下列之一發生變化,應及時申請辦理B股證券帳戶資料變更手續;

  (一)姓名或名稱;

  (二)身份證件號碼或商業註冊登記號;

  (三)住所。

  第九條個人投資者申請變更證券帳戶資料,須提供下列文件:

  (一)B股證券帳戶及其複印件;

  (二)有效身份證件及其複印件;

  (三)發證機關出具的更改證明(須註明新舊身份證件的姓名及身份證件號碼)。

  第十條境外機構投資者申請變更B股證券帳戶資料,須提供下列文件:

  (一)授權

  委託書;

  (二)董事身份證明書及其複印件;

  (三)變更證明文件;

  (四)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其複印件。

  第十一條投資者可到具備從事本所B股業務資格的證券營業部、本所委託的開戶代理機構辦理B股證券帳戶。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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