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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續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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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予以批准的,或者對不符合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四十六條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四十七條 海上保險適用海商法的有關規定;海商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 設立外資參股的保險公司,或者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公司,適用本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 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産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第一百五十條 本法規定的保險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質的保險組織,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第一百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前按照國務院規定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繼續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本法規定的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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