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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
《證券之夜》記者  刁望熹


  為了讓廣大投資者了解證券市場的最新政策動向,6月26日在我們欄目請來了曾參與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對策研究"的國務院發展中心副主任謝伏瞻先生,談論了有關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話題。

  在和謝先生的短暫交流過程中,我了解到,"公司制是現代企業制度的一種有效組織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制的核心",在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上,第一次把公司治理結構寫入黨的文件。至於在世界領域,從20世紀初開始,就對公司治理結構問題進行著持續探討。實際上,公司治理結構是在社會化大生産的條件下,由於所有者和經營者分離後,為規範和約束所有者、經營者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行為所做出的制度安排。這種安排的核心問題:一是要確保股東的權利,包括小股東也能受到平等的待遇;二是確認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鼓勵公司和利益相關者的合作;三是保證及時準確地披露公司治理狀況的信息;四是保證董事會對公司的戰略性指導和對經理人員的有效監督。在國際上,公司治理結構大體上有兩種模式,即英美模式和日德模式,前者主要側重解決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和代理成本問題,後者側重解決公司有關各方的交易成本問題。目前國內比較流行的是英美模式。

  在談到目前為什麼要大力加強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問題時,謝主任表示: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的確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首先是國內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的問題比較嚴重,損害股東利益,特別是小股東利益的情況十分普遍;信息披露不及時、不準確,不充分;所有者對經理層缺乏有效監督,經理層得不到足夠的激勵等等,這些問題已經成為妨礙資本市場正常發展的主要障礙。只有完善了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才能最大化的保護投資者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只有完善了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才能完善企業自身發展的經營機制,才能利用這種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機制,在維護企業自身發展的同時維護經理層的利益;同時規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也有利於監管層的監管工作,有利於證券市場的長遠發展。謝主任在談到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時説:由於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相比,具有股權相對多樣化的特點,這就要求上市公司更應該注意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目前我國證券市場有近5千多萬投資者,加強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推進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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