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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價格的漲跌停板制度


  漲跌停板制度是指在證券市場中,為了防止交易價格劇烈波動,抑制過度投機現象,維護證券市場穩定,由證券交易所在公開競價時依法對當天證券市場價格的漲、跌幅予以適當的限制的制度。上海、深圳兩家交易所自1996年12月起,分別對上市交易的股票(含A、B股)、基金類證券的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即在一個交易日內,除首日上市證券外,上述證券的交易價格相對上一交易日收市價格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10%;超過漲跌限價的委託為無效委託。1988年又規定ST股票、PT股票日漲跌幅限制為5%。其後,管理層又出臺了要求上市公司在其股票連續三日漲跌停、成交量異常放大等情況下必須停牌發佈澄清公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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