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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的“公道”在哪?


  從來信中可以斷定江西人徐民主有兩個身份。一來他在信中説到自己剛剛參加完一個學術討論會,正在家中埋頭寫論文,可以斷定他大約是一位層次不低的知識分子,這個身份應該受到人們的尊敬。但是他的信是在6月8號寄給北京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的,不用説,他的第二個身份是億安科技的股東,這個身份使他成為一個可憐的人。

  這位總股本只有6萬元的股民經過億安科技股票案的一場洗禮現在只剩下2萬多元了,他在“我對中國股市已經失去了信心”這句話之後打了一個巨大的驚嘆號。

  在億安科技股票操縱案中受害的人不計其數,但是像徐民主這樣不甘心就此了結的只有350多人,他們抱著死馬當成活馬醫的心態到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報名參加集團訴訟,希望討回一個公道。

  在這之前,有1998年的上海紅光實業等案;在這之後,又有近期的銀廣夏案。這些被媒體不斷報道的案件給了法院很大壓力,使得他們變得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慎重得多,工作進展十分緩慢。而事態最新的進展似乎也在人們的意料之中:銀廣夏案目前已中止審理,億安科技案也未能被法院受理。在各種問題未有定論之前,法院向股民敞開大門看來還得等上一段時間。

  立法之初

  在“億安科技”和“銀廣夏”兩案鬧得沸沸颺颺之際,大家不約而同地把矛頭指向了現有法律,這一體系也的確是中國股市的一個軟肋,在錯綜複雜的眾多案件面前,現行法律的種種漏洞成了禿子頭上的虱子,只有挨打的份兒。

  的確,無論是《公司法》還是《證券法》,在立法之初都沒有對民事賠償責任問題給予足夠的重視。但是並不能説立法者沒有看到將來這些事情會發生,否則就不會有《公司法》第62條、第118條和《證券法》第202條的原則性規定了。這些條款都規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仲介機構在某些情況下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些曾經參與過立法討論的學者可以證實的是,這兩部證券市場的基本法律在當時都有著極其明確的現實任務,它們要從根本上解決國有企業改革當中遇到的大問題,它們必須成為國企改革的法律基石。在關乎整個國民經濟發展方向的大問題面前,民事賠償制度的建立順理成章地成了細枝末節問題。

  不幸的是,這些當初的細枝末節伴隨著中國證券市場違規現象的迅速氾濫,在各方面準備都不足的時候凸顯出來,成為人人關注又極為棘手的一件事。

  司法滯後

  最近這些日子,公佈處罰名單幾乎成了中國證監會的一項日常工作,翻翻每天的公報就可以數出來有多少家上市公司、券商和仲介機構遭受了嚴重打擊。同時與銀廣夏和三九藥業都脫不了干系的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現在正面臨被摘牌危險。證監會的態度越來越明確:就是在嚴肅整治上市公司違規現象、加強公司治理結構建設的同時,鼓勵受害股民通過訴訟的方式得到賠償。這樣的語句已經明確地寫進了他們剛剛發佈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當中。而這個準則一旦通過就具有了相當於一部行政法規的效力。

  但是證監會到底可以給股民什麼樣的支持呢?它能幫助股民在法院立上案嗎? “他們把所有的權力全都拿走了,卻把麻煩往法院推。”在北京一家法院的研究室裏,一位年輕的法官不經意地這樣抱怨。中國政法大學一位教授分析説,這句話其實反映了法院系統很大一部分人心理。法官也和普通人一樣,也能看見這樣一個事實:即在中國股市當中,證監會既是市場的管理者,同時也是參與其中的一個利益集團。作為一個事業單位,它的所有開支全都來自市場上的交易費。這一點用法官們的眼光來看,叫作“權利和義務不相等”。這其實也是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件立案難的一個重要原因。“當然,法官們還沒有準備好應付這樣的訴訟是根本的原因。”這位教授説。

  和以往我們所見過假種子假化肥以及環境污染等原因引起的集團訴訟不同的是,證券市場上因為違規操作而引起的集團訴訟存在著諸多的不確定性。舉個最簡單的例子,確定某個人是億安股票操作案的受害者可能並不太難,到交易所去查一下他的交易記錄,看看他是在什麼時間什麼價位買進、什麼時間什麼價位賣出的基本就可以了。但是要想按照交易記錄通知所有受害的股東就不容易了,你能知道他們都在哪嗎?你能確定他們登記的都是真實姓名嗎?如果他們以126元一股的價格買進,到現在一直沒拋又怎麼算?對於那些跟風跟對了、從中大賺一筆的小散戶又怎麼算?你讓莊家把錢退回來,他們退不退呢?事實上,法官們早就看清楚了,一旦接下這樣的案件就會有無數的技術性問題無法解決,甚至連誰可以告、誰可以被人告、以什麼理由告,到哪去告這些最基本的問題都存在著爭議。這樣的案子怎麼接,將來又怎麼結?就拿億安科技案來説,明擺著四個莊家都已經不在了,即使抓住了人,沒錢又怎麼辦?眼見著執行是不可能的,幹嘛給自己找麻煩呢? 最要命的是,中國的證券市場上股票操縱案件是一起接一起地發生,按下葫蘆起來瓜瓢。而所有這些案件將來處理起來肯定會帶來連鎖反應,弄得不好,後果不堪設想。

  希望之光

  眾所週知,美國是世界上法律制度最完備的國家之一,儘管他們連一部完整的《公司法》都沒有,但是由於整個國家的法律體系複雜、慎密並且有效,所以他們不懼怕任何形式和規模的訴訟。有一項數據可以説明:美國的上市公司80%以上有過被訴的經歷,其中有一半以上是和解結案的。而所有的和解又都是以上市公司付出巨大代價換來的。

  有人説,照搬美國的做法是根本不可能的,基本條件不具備,環境差異太大。於是又有人主張學台灣:成立一個民間機構,讓它把所有上市公司的股票都象徵性地買上一股,一旦發生集團訴訟,就由它作為股東代表“全權代理”訴訟。但是由誰來成立這樣一個組織呢?它又如何爭取到法律賦予的“代表權”呢?據説,券商、律師、上市公司以及中小股東當中現在有不少在嘗試這種設想的可能性,甚至證監會也有這方面的打算,準備成立中小股東權益保護中心。這些積極的行動雖然不可能馬上見效,但也給人們帶來了希望之光。

  而專于理論的學者們更是做了大量的工作。他們自發組織起來進行了大量的研究,現在這樣的課題組已經有很多,都是由知名學者&&搞起來的。他們蒐集了世界各國在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機制方面的資料,仔細分析各國的制度設計,包括起訴股東的資格如何確立、起訴以前內部救濟和起訴中司法救濟、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以及公司的名義、訴訟擔保、訴訟賠償和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規定等等。他們根據這些分析並對照我國的現實提出了很多十分有道理的建議。

  但是,所有這些研究成果至少在目前還都是外國月亮。因為在此之前,我們必須先解決好公司治理結構問題,解決一股獨大問題,解決獨立董事問題,解決律師不忠於職守問題,解決會計造假帳問題。更重要的是,還必須解決好行政執法與司法之間的關係問題。 《摘自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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