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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立真相(之二)
【2001.09.07 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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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倒中國證監會的海南凱立,究竟是怎麼樣的一家公司?
對於木棠工程利潤的歸屬,在法庭上雙方均言之鑿鑿。
按照海南凱立的解釋,1994年12月25日,海南長江旅業公司就與當時的海南凱立籌建辦公室共同簽訂了合同,將該開發權相關的資産、負債及權益一併轉入海南凱立。與此同時,儘管木棠四通一平工程已于1994年6月基本完工並全面驗收,但當時雙方並沒有簽訂工程結算書。根據財政部頒布的《施工企業會計制度》,此項工程應按照雙方簽訂的工程結算書確認收入歸屬,未完工工程及未結算工程暫不確定營業收入,而海南凱立與木棠管委會恰恰分別於1995年、1996年、1997年簽訂了該工程的結算書,從而形成了海南凱立模樣不錯的三年營業收入。
為了表明自己的做法合乎規則,凱立曾在法庭上拿出了財政部會計司的一份復函。1999年7月22日,海南凱立以凱司字【1999】第8號文的形式向中國財政部會計司發出《關於建造合同收入如何確定的請示》,就1993年財政部頒發的《施工企業會計制度》與1998年6月財政部頒發的《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的適用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理解。財政部的相應復函就會計制度的適用性做了答覆,雖未提及“木棠工程”的收益確認,卻儼然成了凱立的權威性證據。
據悉,二審判決之後,中國證監會曾就此諮詢財政部,2001年7月18日財政部辦公廳復函明確指出,“凱立公司不能將長江旅業公司承辦的木棠開發區一平工程經營業績確認為其1995年、1996年、1997年的業績”。同時還指出,“財政部會計司對凱立公司的復函,並不表明該公司對木棠經濟開發區平整土地工程收入、費用的確認和計量是正確的”。
《財經》雜誌記者近日就財政部對海南凱立的復函一事進行了採訪。財政部會計司一位官員告訴《財經》:該函並不構成支持凱立確認收入的合法性。
凱立的盈利説再度受到嚴重挑戰。事實上利潤從根本上講是一個企業管理層價值的外在表現,而不僅僅是收入與成本間的差額。對於中小股東而言,會計原則或許過於艱深,因此判斷一個公司是否合格,應該回到更基本的判斷,即在盈利過程中,企業管理層的價值何在?
2.誰結算了木棠工程
如果止步於此,凱立的盈利計算更像是因對“會計制度適用問題”的不同理解形成的不同計算方法,而事實要複雜得多。《財經》通過在海南的採訪,從凱立的大股東長江旅業與木棠管委會1996年的一場糾紛中發現,木棠工程的確在1994年未曾結算,但真正的結算時間不是1995、1996、1997年三年,而是1996年6月。結算方並非海南凱立。
1996年長江旅業狀告木棠管委會拖欠工程款,經審理後,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編號為“(1996)瓊經初字第11號”的判決書認定:1996年6月17日,雙方(注:海南長江旅業和木棠開發區管委會)在驗收基礎上又共同簽訂了《木棠開發區四通一平工程建設合同書》場地平整工程(注:一平工程)結算書,經雙方同意作出如下結算:合計工程款為24158.2萬元……截至1994年6月29日,被告已預付19104.76萬元,尚欠5053.44萬元。
文件可以表明,木棠工程已經于1996年6月17日一次性結算,結算方是長江旅業與木棠管委會。
那麼,海南凱立與木棠管委會分別於1995年、1996年和1997年簽訂的結算書所來何自呢?重新翻看凱立案的案卷,發現用以證明海南凱立取得木棠工程收入的海南省建築安裝工程統一專用發票亦有疑點。經記者查對,凱立分別於1995年、1996年開具的確認當年收入的專用發票居然都是1997年的版本(該版本絕不可能提前流通)。一張1995年12月5日開具的發票號為瓊(97)N00000396,而一張1996年3月5日開出的發票票號竟然是(97)N00000394。這三年開具的發票不僅常常“後發先至”,而且重新排列起來基本是聯號。同樣的現象也出現在海南凱立1995年—1997年開具的稅收交款單上:同樣的“後發先至”,同樣的聯號。
不惟如此,在海南凱立針對木棠四通一平工程編制的結算費用表中,記者發現工程的承包商始終只有陜西省建築工程總公司海南土石方工程處等三家公司。海南凱立三年間共向三家公司支付工程款10884萬元。然而經記者調查核實,當時參與木棠開發區四通一平工程施工的單位,絕不止于三家。包括53600部隊、32418部隊、蘭州軍區後勤部、四海公司、西北實業公司等多家施工單位都參與其中,並拿走了施工費用的大部分。
凱立自稱是于1994年底已經拿到木棠工程開發權的。然而,它是否真的牽走了木棠工程這頭“利潤奶牛”?何時、何地、何種方式?凱立信誓旦旦而其證據疑點重重,難以索解。
《摘自橋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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