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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林匹克帶來什麼?(四)
(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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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林匹克紀念郵票
1895年,首屆奧運會缺乏完成射擊場、自行車場、船塢等最後幾個場地的資金.希臘政
府以古希臘奧林匹克競技為題,設計了8種圖案共12枚一套的奧林匹克紀念郵票.這套最
早的奧運會郵票,設計新穎,頗具特色,籌集到必要的資金.1920年安特衛普奧運會開
始,奧運郵票發行成為慣例.1928年阿姆斯特丹奧運會開支的1.5%來自發行紀念郵
票.1928年葡萄牙通過強制在國內發行紀念郵票3天,以取得用以支付其代表團參加奧
運會的經費.1992年有137個國家發行了印有奧運五環標誌的123萬枚郵票.各國
發行的奧林匹克紀念郵票數千種.奧林匹克紀念郵票在設計上強調舉辦國的風俗人情、文化
特色以及本國優秀運動員的動作造型,注重奧運會知識介紹,常見的有會旗、會標、吉祥物、
火炬、比賽場館、運動項目等的圖案.
奧林匹克標誌産品專營權
是指在一定範圍內,同一種産品中只允許一個廠家在其産品上使用奧林匹克標識進行銷售的
專門權利.這是國際奧委會利用奧林匹克的無形資産進行商業開發的一種方式.奧林匹克五
環標誌具有世界性辨識特徵,每屆奧運會的會徽和吉祥物也是廣大觀眾的喜愛之物,廠家在
自己的産品上印上這些標誌,可提高知名度,增加産品的信譽.購買了奧林匹克五環標誌和
會徽、吉祥物圖案使用權的廠家用這些標誌裝飾自己的産品,稱為”奧林匹克標誌産品”.
紀念幣、紀念章,小件紀念品銷量極大,有利可圖,組委會出售專利集資.從1972年慕
尼黑奧運會盛行紀念胸針交易,到1988年第15屆冬奧會時達到高潮,68家公司投標
競爭奧運會胸針的”標誌産品專營權”,加拿大多米尼翁公司以80萬美元獲得專營權許可.
奧林匹克標誌産品專營權的出售與廣告收入、廠商贊助是很難截然分開的.廠商的贊助往往
伴隨一些要求,如廣告上的企業形象宣傳,奧運會贊助往往排斥這種形式,至今我們在奧運
會的比賽場館還見不到如世界盃足球賽等大型運動會常見的場地廣告牌.奧運會贊助商更多
的是為顯示某種實力,贏得某種公關好處.
奧林匹克廣告
第1屆奧運會組委會的成績公告冊上,印製了美國柯達公司生産的感光材料和照相器材産品,
以後百年奧運史,柯達公司一直是奧林匹克運動的商業夥伴.1964年第18屆東京奧運
會,日本使用通信衛星首次向全世界進行了實況轉播,以體育競賽為載體的奧林匹克廣告開
始走紅.1988年第24屆漢城奧運會,有140個國家和地區的226家電視臺進行了
16天的現場直播,有30億人收看了開幕式,電視觀眾40億人次;1992年第25屆
巴塞羅那奧運會,專門新建了奧運電視臺,創實況直播奧運會98%的比賽的記錄,35億
電視觀眾收看了開幕式.
為了維護奧林匹克運動良好的社會形象,國際奧委會對商業廣告作出了嚴格限制.《奧林匹
克憲章》明確規定,在體育場和其他被看作是奧林匹克場所一部分的比賽區及其上空不準有
任何形式的廣告宣傳.在體育場或其他比賽場所不準有商業設備和廣告牌.為了防止商家利
用運動員的著裝和運動器械做廣告,國際奧委會規定:頭部裝備(如帽子、頭盔、太陽眼鏡、
護目鏡)、手套和鞋上的廠商標識不能超過6平方厘米;衣著用品(如T恤衫、運動短褲、
運動衫、長運動褲)上的廠商標識不能超過12平方厘米;運動器材上廠商標識不能大於比
賽時顯露面積的10%.廠商標識在每件衣著用品和器材上的出現不應超過1次.運動員使
用的號碼布不可顯示任何宣傳,且須帶有組委會的奧林匹克徽記.違反上述規定的運動員將
被取消參賽資格並撤銷註冊.奧運會組委會簽訂的具有任何廣告成分,包括使用奧運會徽記、
吉祥物的權利和許可權的一切合同,符合《奧林匹克憲章》並遵照國際奧委會執委會的指示
才能生效.憲章還規定,奧運會組委會自其承辦的奧運會開幕前2年起,所有與它簽訂合同
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應回避一切與該屆奧運會有關的各種廣告活動.除了1924年巴黎奧運
會是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允許在比賽場地裏做廣告,人們在奧運賽場上看不到其他國際大
賽中比比皆是的廣告.有關的廣告只能在賽場外和電視上才能看到.
《摘自橋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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