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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林匹克帶來什麼?(之二)
(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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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運會電視版權
通過電視對奧運會進行轉播開始於1936年的柏林奧運會,共播出138小時,有16.
2萬觀眾.1948年倫敦奧運會時,英國廣播公司付給組委會1,000幾尼(相當3,
000美元)獲得電視版權,共播出64小時,倫敦周圍50英里範圍約50萬人觀看了轉
播.1958年,電視版權列入《奧林匹克憲章》.憲章第49款寫道:”經國際奧委會批
準,該權力由組委會出售,並依照國際奧委會的指示對收入進行分配.”
1960年羅馬奧運會首次對歐洲18國實況轉播,1964年東京奧運會開始衛星全球實
況轉播,從此改變了人們觀看奧運會的方式,出售電視版權的重要性大大增加.1972年,
東京奧運會成功進行了衛星轉播,各廣播公司需要量加大,日本的NHK公司全面製作電視
資料,以供各廣播公司根據自己的需要選用.1992年巴塞羅那奧運會首次在若干國家採
用了多層次結構的電視營銷方案,主要廣播公司可向有線或衛星廣播公司發放分許可證,播
放額外的節目.1996年亞特蘭大奧運會電視轉播覆蓋了214個國家和地區,累計觀眾
196億人次.1994年利勒哈默爾奧運會電視轉播覆蓋率比上一屆增加40%,由86
國擴至120個國家和地區,並首次正式在非洲轉播,累計觀眾達107億人次.1998
年長野冬奧會將電視轉播覆蓋範圍進一步擴大到180個國家和地區,並首次在澳大利亞實
況播出.長野冬奧會還創造了多項第一,如首次發放名為”奧林匹克榮耀”的70毫米影片,
提供長達500小時的錄像鏡頭、三維高清晰度電視轉播等.
1995年,國際奧委會開始實施長期電視版權銷售戰略,將一屆一屆的零售改若干屆奧運
會的聯合銷售,與一些大廣播公司簽訂長期合同,將奧運會電視版權的出售時間範圍擴大到
2008年.其好處在於:避免市場波動影響,提高經濟收入的可靠性;有利於奧運會主辦
者制定更為切實的計劃;使廣播公司有長期打算,提供更高質量的轉播;強化贊助商、廣播
公司和奧林匹克大家庭之間的聯絡.1995年6月以來,國際奧委會已與美國、澳大利亞、
日本、中美和南美、中東、歐洲地區簽署了至2008年的51億美元的電視轉播合同.
奧林匹克贊助商
贊助商分為:
1、奧運會全球贊助商;
2、國際奧委會贊助商:
3、冬季奧運會贊助商;
4、夏季奧運會贊助商;
5、國家奧委會贊助商;
6、奧林匹克代表團贊助商.
奧運會全球贊助商的投入最多,每個公司約2,500-4,000萬美元,除提供資金支
持,還提供重要技術服務.這些商業夥伴對奧運會鉅額投入主要是為取得附有奧林匹克標識
産品的專營權.商家可得到以下回報:
良好的公眾形象;奧運會期間的款待;廣告與促銷機會,奧運會電視轉播中的廣告優先權;
網點經營權、櫥窗機會;隱性的營銷保護;知名度.
該計劃提供的收入佔奧林匹克總收入的30%.參加第4期奧林匹克營銷計劃的贊助商11
個跨國公司是:
可口可樂公司,營銷非酒精飲料.
國際商業機器公司,營銷信息技術,併為奧運會組委會提供500名技術專家,解決信息技
術問題,設計並維護奧運會在因特網上的網址.
約翰.漢考克公司,經營除澳大利亞以外各地的人壽保險.
柯達公司,營銷膠卷,影象器材.
麥當勞,經營食品零售,在奧運村、主新聞中心、廣播中心及奧運會比賽場點設置餐飲點.
松下電器公司,營銷聲像器材.
三星公司,營銷無線通訊器材.
體育畫刊,營銷出版物.
UPS:快件投遞、包裹傳送.
維薩信用卡公司,購物付費服務(信用卡等).
施樂公司文件印刷、加工等.
(待續)
《摘自橋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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