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9日國務院批准,1999年9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股票發行審核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提高發行審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審委),依照法定條件審核股票發行申請,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發審委提出的審核意見,依照法定條件核準股票發行申請。核準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條發審委通過發審委會議履行職責。
第二章 組成辦法
第四條發審委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外的有關專家以及社會知名人士組成。
發審委當然委員為: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首席稽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首席律師;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首席會計師;
上海證券交易所總經理;
深圳證券交易所總經理。
發審委其他委員為:
國家宏觀調控部門的專家8名;
專業經濟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專家8名;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專業人員15名;
證券交易所的專家6名;
國有銀行的專家5名;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的專家1名;
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等科研單位的專家5名;
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中國律師協會和其他有關專業社會團體的專家8名;
證券業內專家8名;
大學教授3名;
社會知名人士5名。
第五條發審委委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一般在65周歲以下,並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熟悉宏觀經濟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了解證券業務;
(三)未在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擔任職務,並且未從事與發行審核事項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工作;
(四)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六條發審委除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聘任或者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商有關部門、單位後聘任。
發審委除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每屆任期2年,可以連任;但是,每次換屆時應當至少更換1/3的委員,每個委員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3屆。
第七條發審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的;
(二)任期內因職務變動而不宜繼續擔任發審委委員的;
(三)2次無故不出席或者連續3次不能出席發審委會議的;
(四)任期內嚴重瀆職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發行審核工作紀律的;
(五)不適合擔任發審委委員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監管部門同時作為發審委的辦事機構,負責安排發審委會議、送達有關審核材料、起草發審委會議紀要、保管檔案等具體工作。
發審委審核工作所需費用,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支付。
第三章 委員的職責、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發審委委員的職責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審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的資格、條件等,審核證券經營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産評估機構等證券仲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編制和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部門對股票發行申請的初審報告。
第十條發審委委員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核意見並享有表決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一條發審委委員有權通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閱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發行申請單位的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發審委委員不得接受發行申請單位、與發行有關的仲介機構或者有關人員的饋贈,不得私下與上述單位或者人員進行接觸。發審委委員有義務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舉報任何上述單位或者個人試圖給予饋贈或者與之進行接觸的情況。
發審委委員不得利用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不得為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有關證券買賣的諮詢。
第十三條發審委委員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時,遇有下列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一)發審委委員的親屬為發行申請單位或者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經營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持有發行申請單位發行的股票的;
(三)發審委委員的親屬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與發行申請單位或者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經營機構有行業競爭關係,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四)發審委委員為發行申請單位提供過有關發行業務的諮詢,可能妨礙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可能産生利害衝突的其他利害關係。
前款第(一)、(二)、(三)項所稱親屬,是指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
第十四條發審委除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的身份應當保密。發審委委員不得在發審委會議以外的場合公開其發審委委員身份,不得以發審委委員的名義參加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外的部門、單位組織的活動,不得洩露發審委委員名單。
第十五條發審委委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發行申請單位的商業秘密。
發審委委員不得在發審委會議以外的場合透露發審委會議議程、出席會議的人員、討論內容、表決結果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發審委委員應當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考核、監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條發審委審核工作會議以分組會議形式輪流召開。
發審委委員分為8個組,每組10名委員。各組設組長1名,由各組委員選舉産生。
發審委審核工作會議由各組組長召集。組長不能出席時,可以委託本組其他委員召集。出席會議的委員人數應當不少於8人。
第十八條發審委辦事機構應當在發審委審核工作會議召開的5個工作日前,將會議通知及發行申請材料送達與會委員。
第十九條發審委委員以個人身份出席會議。發審委委員應當以審慎的態度發表意見,並對發行申請進行表決。
第二十條發審委委員認為發行申請單位存在尚待調查的問題,經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的委員同意,可以對其發行申請暫緩表決。
第二十一條發審委審核工作會議對發行申請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錶決。發審委委員可以投同意票、反對票或者棄權票。
同意票數達到出席會議委員人數的2/3即為通過。
第二十二條對未通過的發行申請,發行申請單位可以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復審。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由發審委另外一組進行復審。復審申請只能提出1次。
第二十三條發審委根據審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請委員以外的專家到會提供專業諮詢意見。發審委委員以外的專家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發審委每年應當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對審核工作進行總結,並將形成的原則性指導意見以規範的形式適時向社會公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審核,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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